所謂臨場應變是指在有充分庭前準備的前提下,遭遇到意想不到的變化後追加調整辯論思路的一種方法。
我們強調庭前制定舉證計劃的目的是庭審的順利進行。但是,計劃是可變的,要視庭審的具體情況而适時調整。一個優秀的公訴人就應善于根據庭審的突發情況,調整計劃方案,這樣才能保證出庭效果俱佳。
雖然庭審是千變萬化的,但是,總的方向性變化不過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人當庭變供、翻供或不認罪時,公訴人如何應變?
2.證人出庭變證、翻證,公訴人如何應變?
3.辯護人提出公訴人未掌握的新證據,從而影響定罪量刑時,公訴人如何應變?
上述三種臨場變化,乍看有點令人眼花,其實,萬變不離其宗,那就是案件事實本身。我們出庭工作的基礎是審查起訴工作,在出庭前,我們閱讀了大量的卷宗,吃透了全部案情。所謂變,也是在案情基礎上的變,正如孫悟空再有本事,也逃不脫如來佛祖的手心一樣,而“如來佛祖”即案情是不會變的。隻要忠實于案情,忠實于證據,這個“變”也是可控的。有了這個心理基礎,我們再來解決技巧問題就容易得多了。
應變一——對被告人當庭變供、翻供或不認罪時,公訴人如何應變
在庭審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告人當庭變供、翻供的情況。但隻要庭前準備充分,再加上以下的技巧,沉着應變,一定能應對自如。
第一,糾問式問話。這種發問方式常用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或變供的情況。即緊扣要害問題,層層深入發問,然後簡要彙總形成證據體系。例如,在“虹橋”一案中,當被告人林某元供述自己在虹橋工程中的責任時,上推下卸,把自己說得什麼責任也沒有或隻承擔次要責任。為了使合議庭明辨事實真相,為了堵辯護人之口,公訴人選準關鍵情節,步步緊逼,逼其就範。
問:是誰出面與段某(虹橋設計人)簽訂虹橋總承包合同?
答:是我。
問:是誰與段某、李某澤等人談“虹橋”的轉包?
答:是我。
問:是誰安排虹橋搭便橋通行?
答:是我。
問:是誰安排接收未驗收的虹橋?
答:是我。
一連四個“是我”,将林某元在虹橋工程中的失職行為勾畫得淋漓盡緻,其他一切推诿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
第二,借問式問話。即針對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互相推诿罪責的情形,借問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再回頭來證實該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并進行對質口供,辨别真假。如“虹橋”案中的第一被告人費某利(承建虹橋的包工頭),就起訴書指控他明知主供鋼管焊縫質量不合格時與其他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等人串通作假,獲取假的合格檢測報告這一情節翻供。稱他不清楚這件事,是劉某某、胡某某背着他搞的。
公訴人發現這一細節變化後,沒有立即揭穿他的謊言,而是在分别訊問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時,針對這一情節着重訊問,證實是費某利告訴他們焊縫質量不合格,叫他們重新焊制一塊送檢的經過。這樣,已讓審判人員初步判明費某利是在說謊。有了這個基礎,公訴人向法庭申請被告人對質,得到法庭允許後,當着三個人的面(此時費某利并不知道劉某某、胡某某已經将真實情況說出,或者說及時察覺到已經晚了),公訴人再次就這一問題一一訊問三名被告人,其中,劉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讓費某利無言以答。
但是,運用這種方式的前提必須是公訴人熟悉案情,而且在庭前對各被告人的供述情節了如指掌,有充分的把握時才可以運用,切莫圖一時之快。
應變二——對證人出庭變證、翻證問題,公訴人如何應變
在新的庭審方式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越來越多。由于證人的心理千變萬化,所以當庭翻證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公訴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處變不驚,冷靜對待。
第一,迅速分析、判斷證人翻證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對策。證人翻證往往是由于:(1)庭前詢問證人不客觀,造成證人作證時的心理負擔,作虛假陳述;(2)作證後,有外界因素介入,使證人改變以往作證的内容,将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改變過來;(3)證人有意作僞證,幹擾司法秩序。
對第一種情況,應當庭再次詢問證人所了解的案情全過程,然後作出該證詞與案件事實關系的判斷,如果是對案件不起決定作用的證明,可以放棄該證詞,而使用其他證據。如果是唯一且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必要時建議休庭,調查核實後再定。
對後兩種情況,公訴人應針對證人原有的證詞與被告人及其他證據相互吻合的特點,來揭示其當庭證人證詞的虛假性。如“虹橋”一案中,就被告人林某元受賄問題的舉證,原本是控方證人的李某,因是林某元的妻子,我們考慮到這一利害關系,而采用宣讀其證詞的辦法來舉證(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必須到庭作證),但辯護人當庭表示反對,認為證人已經到庭,應該當庭作證,并經審判長允許。此時公訴人已料到證人李某将當庭翻證。果然李某上庭後就陳述費某利替她女兒交的學費等共計11萬餘元,已全部還給費某利,因此這筆錢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賄賂變為借款,并且當庭詳細叙述了由其丈夫林某元在案發前還錢的經過。公訴人面對這一情況,迅速調整思路後,冷靜地詢問如下:
問:以前你在檢察機關的9次陳述都稱自己從來沒有還過錢也沒有讓林某元去還,今天為什麼又說是你取錢給林某元的?
答:我記不清以前是怎麼說的。
因李某不能合理地解釋清楚其證詞中出現的矛盾,公訴人又要求宣讀證人李某以前的證人證言,上面清楚地表明了李某當庭所編造的“還錢”細節與之前的供述毫不吻合,既沒有之前言詞證言的佐證,也沒有林某元當庭交代的印證,所以這一情節是不真實的。最後合議庭當庭表示采納公訴人的意見。
第二,應加強庭前對證人的詢問工作,密切關注出庭的主要證人在出庭前的心理狀态及證詞内容是否有變化。必要時可采取視聽手段固定證據,防止證人當庭翻證。
應變三——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公訴人未掌握的新的證據,從而影響定罪量刑時,公訴人如何應變
遇到這種情況,公訴人一定要立場堅定,相信自己掌握的證據是确實、充分的,從容應對。
第一,從證據的合法性方面進行質疑。“虹橋案”開庭時,辯護人想在虹橋垮塌的原因上做文章,意圖證明垮塌與“共振”有關。因而在舉證時,将當時的媒體報道(證明虹橋垮塌前有武警在橋上跑步)作為證據出示,公訴人當即表示反對。因為法庭質證的對象是證據,而媒體報道不是證據,不能作為證據舉示。公訴人這一意見當即被審判長采納,挫敗了辯護人的進攻。
第二,借力打力,從證據所證明的内容上為我所用。如該案被告人閻某的辯護人想在“錨具”本身是否合格的問題上做文章,從而得出“鎖錨方法錯誤”并不是垮橋的根本原因的結論。接着舉出一系列證據,如金屬軟管廠的營業執照中不再生産錨具的經營範圍,該廠現廠長證明他們廠的生産能力,以及該廠已不再生産錨具等證明材料,公訴人仔細聽後質疑道:這些證據材料與公訴人所舉的關于金屬軟管廠生産錨具的有關證據材料并不矛盾且互為補充,它們一緻證明了:(1)金屬軟管廠生産過ycm15-3錨具;(2)該産品有産品許可證和合格證。因此,錨具本身沒有質量問題,這恰恰補充證明了控方認為是“鎖錨方法錯誤”的觀點。請合議庭采納辯護人舉示的證據,作為控方證據的補充。審判長當庭表态采納該組證據,公訴人再次占據主動地位。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