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用項目(交強險限額人民币1.8萬元)
(一)醫療費
1、範圍和界定
(1)包含
挂号費、檢查費、醫藥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其他費用。
受害人原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疾病惡化,甚至殘疾,而受害人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發生無因果關系,也不存在過錯,且疾病惡化或殘疾的損害後果為交通事故直接引起,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按照外傷參與度賠償受害人損失。
(2)排除
A、非正規發票排除:費用主張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發票。
B、外購藥排除:沒有病例或診斷證明,受害人自行購買的外購藥,存在用藥合理性問題。
C、非合理費用排除:與事故無關的疾病,或是小病大治,私自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相關醫療費用不賠償;醫療機構用藥情況對受害人明确說明,受害人肆意用藥擴大賠償責任,存在替代藥物,相關費用不賠償。
D、混合費用部分排除:傷害的産生源于混合事由,需對受害者治療情況進行鑒定,以确定事故參與度。
2、關于非醫保用藥的争議
國家劃分醫保用藥或非醫保用藥對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或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豁免不起作用。盡管投保人與承包人在保險條款中約定醫療用藥的賠償範圍,并限定為一般醫療保險範圍内的用藥,但對于受害者而言,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責任和義務根據受害人的傷情選擇适合的藥物進行治療,受害人、實際侵權人或保險義務人對醫療機構的用藥沒有選擇權。必要合理的非醫保用藥如有利于治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非醫保用藥産生的費用。
如果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使用的非醫保用藥并非治療必須、合理,受害人在接收非醫保藥物治療過程中存在故意擴大損失等過錯情形,相關賠償責任則可免除。
3、證據材料
住院病例首頁、手術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必須是二級以上醫院開具。
4、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醫療費票據、病曆、用藥清單(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二)後續治療費
1、定義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以及醫療機構可以确定的受害人之後再次花費的治療費即後續治療費用,也可得到賠償義務人的賠償。
2、主張依據
(1)費用數額的确定應由專業的醫療機構作出醫療鑒定。
(2)後續治療應當是必要、合理的,有必要可對後續治療的必要性進行鑒定。
(3)損害行為導緻産生後續治療費用,事故與傷情治療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評定時機
傷殘評定一般是根據對受害人的損傷醫療終結後不能恢複的後果進行評殘,應當以事故直接所導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引發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為主,治療終結一般表現為臨床治療效果穩定,而治療結束出院即證明臨床的治療效果已達到穩定。
4、證據材料
司法鑒定書。
5、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司法鑒定書确定的數額。
(三)整容費
1、定義
整容費的産生僅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特殊部位受損,受損影響了大衆審美,且客觀上不可能自動恢複到原有容貌,需要依靠特殊的醫療手段方能得到恢複的情形
2、必要性和合理性
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的面容或身體等外觀部位存在實際損害,傷害造成受害人自身社會評價降低和對外在美的追求是整容費用産生的前提。
合理費用,主要是指受害人整容範圍限于“恢複原本狀态”,整容費用不能無限擴大,對于合理費用外的其他整容部分,賠償義務人不需賠償
3、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相關診斷意見或鑒定意見
(四)住院夥食補助費
1、定義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而在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支出的夥食費用的一種補償。隻針對受害人的就餐支出補償,受害人家屬或其他陪護人員支出的餐飲費另行計算在護理費中,區别于夥食費,受害人主張夥食費用主要産生在受害人确實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形。
2、證據材料
出院記錄。
3、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相關診斷意見或鑒定意見。
(五)營養費
1、證據材料
出院記錄。
2、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50元/天×住院天數。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住院天數以出院記錄為準;涉及轉院的,應該把全部住院時間累計計算。
二、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交強險限額人民币18萬)
(一)喪葬費
1、定義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屬為死者處理喪葬事宜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運屍費、屍體存放費、屍體整容費、壽衣費、花圈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用、骨灰存放費、雇請喪葬人員花費的勞務費、治喪期間有關人員的吃住費用及交通費用等,
2、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計算6個月。實際支出中超過部分,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二)死亡賠償金
1、定義
交通事故緻人死亡,賠償義務人應按照一定标準對死者近親屬進行一定數額的賠償。近親屬範圍:以法定繼承順序中近親屬的範圍确定請求權人的範圍。
2、賠償方式
隻有一次性賠償,不适用定期性賠償。
3、胎兒死亡
一屍兩命,胎兒死亡的情形下,胎兒死亡無須賠償,主要是因為胎兒尚在母體中,無完整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能力,考慮到胎兒死亡給近親屬父母的精神會造成更大額創傷,一般會增加胎兒父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4、分割
不是遺産,不能作為遺産繼承,債權人不能主張受害人的近親屬等賠償權利人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内清償受害人生前的債務。
分割時要參照遺産繼承順序,且根據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決定分配的份額。
5、證據材料
責任認定書、診斷證明、屍檢報告、火化證明。
6、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60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一年,75歲以上計5年),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60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75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20-(X-60)】;
≥75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5。
(三)殘疾賠償金
1、定義
傷殘評定一般是根據對受害人的損傷醫療終結後不能恢複的後果進行評殘,應當以事故直接所導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引發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為主,治療終結一般表現為臨床治療效果穩定,而治療結束出院即證明臨床的治療效果已達到穩定。
2、賠償方式
一次性賠償:由法院判決确定義務人一次性賠償受害人一定數額。
定期賠償金:由法院判決确定每年賠償的數額,受害人存活幾年就賠償幾年,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支付。
3、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根據傷殘等級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60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一年,75歲以上計5年),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60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20×(0.1-0.9);
60-75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20-(X-60)】×(0.1-0.9);
≥75周歲:人均可支配收入×5×(0.1-0.9)。
(四)殘疾輔助器具費
1、定義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因傷緻殘,全部或部分喪失肢體某項功能,為使受害人能夠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産活動而購買、配置的具有補償功能的生活自助器而發生的費用。
2、主要類型
肢體殘疾者使用的肢輔器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髒拖帶、矯形器、輪椅、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視力、聽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助視器、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訓練器等。
3、必要性和合理性
賠償以必要性為原則,必須是傷情所必須的,應當有醫生明确的診斷證明,受害人必須經醫院診斷為殘疾,或需要有輔助器具的幫助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購買使用的器具以恢複受害人基本功能的必要器具為限,而不要求輔助器具必須達到受害人發生事故前的全部功能。
4、證據材料
對于已經購買的器具,應提供購買的發票,以确定具體賠償數額。
對于未來需要購買的器具,則應提供由專業鑒定機構或其他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對需要購買的器具的标準、年限要求等予以确定,可以咨詢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專業意見。
5、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單次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更換次數+單次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單次殘疾輔助器具維修保養費用比例×更換(維修、保養)次數。
(五)誤工費
1、定義
傷者即受害人本人治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損失,包括受害人因精神損害導緻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發生的費用。
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參與處理事故誤工造成的損失,包括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期間誤工損失。(該誤工費可能與護理費用發生重合,一般不重複計算)
2、判斷标準
侵權行為與誤工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主張誤工費的前提。誤工費的計算依據的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用的主張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
3、範圍
包括: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不包括: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就醫治療或修養期間,并沒有扣除其收入,即誤工人員的收入并沒有因交通事故而實際遭受損失,受害人的誤工費也即不存在,不予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傷,但隻需要進行門診治療,對勞動、工作沒有影響,不予賠償誤工費用。
4、關于受害人為退休人員的抗辯
保險公司和賠償義務人的抗辯:受害人已經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從事正常的工作,且有的受害人按月領取養老金,不存在誤工費。
受害人的抗辯:舉證證明自己從事相關勞動,并曾獲取相應的報酬或工資或其他收入,法院結合當事人身體狀況、年齡、家庭經濟情況綜合進行考量。
受害人達到退休年齡,且生活主要依靠子女贍養,該受害人發生事故雖可能産生誤工期,但并不必然産生損失,如不能證明誤工損失情況,不能主張獲得誤工費賠償。
5、證據材料
有固定的收入者,提供勞動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工商信息)、工資表(蓋單位财務章)、傷者誤工證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納稅憑證或工資卡銀行記錄(最近3個月以上)、社保卡記錄(1年以上)。
無固定收入者,提供所在行業證明(營業執照、技術證書、榮譽獎章等)、或1年以上存折記錄(蓋銀行章)。
6、誤工期計算
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殘疾的,依照受害人就醫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時間來确定誤工損失;如造成殘疾,則會考慮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期證明,最長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造成死亡的,侵權之日至死亡之日為誤工時間。
7、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誤工工資×誤工時間(一般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行業年平均工資/365×誤工天數
(六)護理費
1、分類
5-10級傷殘:護理時間(少于誤工時間)。
4級以上傷殘: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50%;大部分護理依賴,80%;完全護理依賴,100%。
2、證據材料
醫囑、司法鑒定書。
家人護理,可按照工資較高者計算,提供家人身份證、家人勞動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工資表(蓋單位财務章)。
家人無工作,按照護工标準主張(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标準中“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一項計算)。
3、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1)确立标準: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的司法鑒定。
(2)護理人數:原則上是一人,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确建議的,可參照建議确定人數。
(3)計算方式: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護理勞務報酬标準×護理天數(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年均收入計算)。
雇傭護工:當地護工的勞務報酬标準×護理期限
(七)交通費、住宿費
1、定義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和其他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等而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住宿費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或者是傷殘者、死亡者的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等必需花費的住宿費。
隻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支出的必要交通費才可能獲得賠償,隻有就醫、轉院兩項支出交通費才能獲得賠付。
2、合理性和必要性
主張的交通費應當合理,以普通大衆交通工具為主。存在特殊情況下的高消費,賠償權利人應當說明該費用的必要性,如不能提供,則由法院根據治療的情況酌情認定。
住宿費是交通事故發生後不可避免産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合理賠償,受害人到外地就醫必需确有必要,且花費的住宿費不可避免。受害人就“确有必要”提供證據證明。
3、證據材料
提供正規交通票據,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受害人等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票據證明已實際支出了住宿費用,陪護人員和參加處理人員不應超過兩人。
4、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票據所載費用之和。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1、定義
受害人傷殘,如受害人還有未成年子女或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近親屬需要撫養、贍養的,按标準賠償。
2、無勞動能力認定
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産經營活動,而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一般由醫院證明其病情,由被扶養人及受害人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無其他經濟來源情況的說明。
3、被扶養人的特征認定
(1)構成對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喪失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的後果,但被扶養人并非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
(2)被扶養人與直接受害人之間有法定的聯系,直接受害人是被扶養人的法定扶養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這種法律關系,就是親權或親屬權,以及其派生的扶養請求權。
(3)被扶養人須是因侵權行為而緻其法定扶養權利喪失或部分喪失的人。
(4)被扶養人須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養賠償請求權的人。
4、被扶養人的範圍
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
5、賠償方式
多為一次性賠償方式,也可以定期給付
6、證據材料
被扶養人為父母親的,提供父母的戶口簿,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父母無收入來源的證明,兄弟姐妹人數證明,三者缺一不可,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在内。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以及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提供的子女人數證明,或者獨生子女證明。
被扶養人為成年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提供“兄弟姐妹須扶養證明”,以及下崗證、失業證、五保戶證明、殘疾證、低收入證明等。
7、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60歲以上每增加一年減一歲,75歲以上計5年,其它20年),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8周歲:人均消費性支出×(18-X)×(0.1-0.9)÷扶養人數;
≤60周歲:人均消費性支出×20×(0.1-0.9)÷扶養人數;
60-75周歲:人均消費性支出×【20-(X-60)】×(0.1-0.9)÷扶養人數;
≥75周歲:人均消費性支出×5×(0.1-0.9)÷扶養人數。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1、定義
彌補因交通事故導緻受害人傷殘、死亡,而給受害人本人或家屬帶來的心理傷害。
2、主張情形
交通事故緻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可主張。
交通事故緻人殘疾的,受害人可根據傷殘等級情況主張。
事故雖未緻人死亡或傷殘,但使受害人面部留疤影響美觀,且受害人未主張整容費用,客觀上,該美觀影響因素難以消除,受害人也可要求賠償。
3、賠償方式
一次性支付,不适用分期。
4、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根據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标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死亡的,同1級。武漢慣例:一個等級加2000-3000;死人則30000-50000之間。
(傷殘系數的注意事項:傷殘系數由傷殘等級确定,用于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10級為10%,9級為20%,8級為30%,7級為40%,6級為50%,5級為60%,4級為70%,3級為80%,2級為90%,1級為100%。将最高傷殘級别的傷殘系數作為主傷殘系數,其他等級按附加系數計算,總數之和不超過100%。附加系數在0-10%區間浮動,附加10級傷殘,增加2%;附加9級傷殘,增加4%;附加8級傷殘,增加6%,依次類推。傷殘賠償指數=傷殘等級最高的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三、财産損失賠償項目(交強險限額人民币2000元)
(一)車輛損失
1、車輛修理費
賠償标準和計算方式:
(1)保險公司對車損的定損價格是确定維修費的重要依據,不是唯一依據。
(2)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車輛評估價格,但實際維修費用與評估價格存在差距,一般以實際維修費來确定損失賠償。
(3)法院參考車輛維修部門的資質、維修價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偏差程度、可修理項目的修理方式選擇,結合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4)對損壞部分的修理方式應當以車輛适合安全使用為标準,不存在重複修理和過度修理情況即可。
2、車輛重置費
車輛嚴重受損,甚至已然報廢或維修的費用高于車輛的實際價值,受害人可以主張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費:
(1)是否重置,全面判斷。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車輛是否滅失及其修複價值進行評估,針對車輛的使用壽命、損壞程度對受損車輛作出全面判斷。
(2)綜合确定重置價格。以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場價值為依據。充分參照車輛的購買時間、價格、使用年限、行駛裡程、事故發生史等進行确定。
(3)與殘值分離。車輛重置費用與車輛殘值不可兼得,保險公司或其他賠償義務人如已支付車輛重置費用,車輛殘值所有權則歸賠償義務人。
3、施救費用
(1)車輛施救費用以施救部門提供服務後出具的施救費用票據為準,需正規發票,發票上注明施救具體情況。
(2)因當事人過錯造成損失擴大,擴大損失部分應當由過錯方負擔。
(二)物品/貨物損失
修理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可折價賠償。提供相關修理費發票。
賠償數額的确定:考慮事故發生的狀況及與物品之間的損害關聯、雙方的過錯責任、物品的折舊因素,判定現值。
物品損失應當考慮是否與交通事故相關,受害人應證明物品的損害确實由于交通事故造成。
(三)車輛停運損失
1、範圍和界定
(1)僅經營性車輛才有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沒有停運損失。
(2)經營性車輛的界定要求車輛應獲取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性運輸,沒有行政許可證,不能主張停運損失。
(3)不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承包人為規避國家法律的規定,利用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企業的名義,以承包、租賃的形式從事運輸經營,該行為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無權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4)停運損失僅限于直接經營利益損失,不包括其他間接損失,如因停運導緻對第三人違約産生的違約金。
2、賠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1)停運損失有證據證明可查清或可以量化的,按照實際日收入水平測算确定。
(2)按當地同型車輛日平均收入水平測算:每日平均純收入×正常修理天數。
(3)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論計算。
(四)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
僅限定為非經營性車輛的受害者,賠償的費用限于正當用途,且費用合理。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給使用人造成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損失。
包括租車的費用,打車的費用,乘坐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等。
四、法醫鑒定費
不屬于交強險賠付項目,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一般按照侵權人的責任比例分擔。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