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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夥合同?

一個人的能力有限,合作卻可以資源加持。如今,尋找合作夥伴共同完成一項事業,成為很多創業人的選擇。在民法典中,關于“合夥”有哪些規定?“合夥”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呢?

北京廣播電視台紀實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别邀請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溫曉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席志國,共同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九百六十七條至九百七十一條,有關合夥合同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合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合同”是第一次作為有名合同加以規定。合夥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别在于,合夥合同既可以是兩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多方當事人;其他合同往往是一個交易甚至是一次交易,而合夥合同則是當事人針對共同的事業目的進行長期合作而簽訂的合同,具有人身信賴性。

何為個人合夥?

朱先生和朋友羅先生合夥開健身房,朱先生負責出資,羅先生負責實際運營。健身房經營的幾年間,朱先生一直無法看到詳細的财務會計報告,多次協商不成,朱先生将羅先生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羅先生提供自營業以來的财務會計報告,以便朱先生查閱。拿到判決書後,羅先生仍不配合。進入案件執行階段,當執行人員與朱先生來到健身房時,發現該健身房早已人去樓空。

據了解,健身房因支付不起房租而被迫關閉。申請人朱先生表示,隻要羅先生拿出公司賬本進行對賬,如有虧損和欠款,他願共同承擔。經執行法官現場調解,羅先生将賬本交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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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合夥關系進行規制

本案屬于典型的兩人合夥,一人出資,另一人負責實際經營。實際經營管理的合夥人有義務如實全面地向另一合夥人披露店鋪經營狀況,合夥人也有權利查看公司财務賬簿。

民法典實施前,1999年的合同法規定了十五種典型合同,其中并沒有合夥合同,2017年民法總也未就個人合夥或法人之間的聯營關系進行明确規定。民法典有關合夥合同規定的出台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白,以合同形式規範了民法上的合夥關系,也讓司法實踐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何簽訂合夥合同?

合夥具有自願組合、靈活簡單等特點,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電影《中國合夥人》就講述了三個好朋友合夥創業的故事。生活中,大部分創業者尋找合作夥伴的時候,也會選擇自己熟悉的親朋好友,合夥人間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正是基于這種信任,很多合夥人之間甚至不會簽訂合夥協議。

張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兩人合計一起做水産養殖生意。兩人口頭約定後便聯系确定了養殖場地、苗種采購、培育方案、水産銷售等事宜。

合夥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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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夥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當事人既可以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也可以口頭或其他形式約定,隻要當事人就合夥的目的事業形成合意,并且約定共享利益和共擔風險,合夥合同即成立。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如何出資,應在合夥人簽訂的合夥合同中進行協商約定。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由合夥人在合夥合同中協商一緻決定。合夥人可以通過資金、實物出資,也可以用債權、知識産權等财産權利出資,其他法律法規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夥人以資金出資,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外彙期貨、期權等);以實物出資,可以是動産或不動産的所有權,也可以是除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以技術出資,可以是技術知識的内容,還可以是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所有權或使用權。合夥合同一旦确定了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各合夥人即負有按照合同确定方式履行出資的義務。

合夥人出資的财産屬于共有财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産,屬于合夥财産。如果出資的是金錢、所有權,那麼就要轉移到所有合夥人名下;如果出資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此時并不轉移房屋的所有權,所有權還是出資人的。在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的情況下,合夥财産屬于全體合夥人共有的财産。

張三和李四共同決定投資50萬元用于水産養殖,其中張三投資30萬元,李四投資20萬元。三個月後,50萬元全部出資到位,雙方約定,張三負責日常管理和财務,李四負責對外采購和銷售。但是因市場變化,兩人的生意越來越慘淡,這時李四想拿回投資的本金,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李四撤資,水産生意就肯定黃了,損失都由張三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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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分割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财産。合夥财産,是指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産。合夥财産作為共有财産由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夥人并不能單獨支配使用。如果允許合夥人在合夥合同存續期間分割合夥财産,會損害合夥本身的穩定和發展,也背離了合夥的目的。

成立合夥合同,合夥人該如何分工?

2020年初,李某、白某、張某三人合夥開一間茶樓,李某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6月,茶樓裝修完工在即,李某從某電商平台購買了29台空調并簽訂了購銷合同。随後,李某等三人才正式簽訂了茶樓合夥協議。

該電器商依約将空調安裝完畢,總共花費11萬元。李某隻支付了5萬元貨款,剩餘貨款李某認為應該由三名合夥人共同承擔,但白某和張某表示,李某購買空調的時間早于簽訂合夥合同的時間,不同意與他分攤空調購置費,此後電器商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付清尾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系李某以個人名義簽名購買,雙方自願形成購買空調的合意,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時李某的合夥協議形成時間晚于購買空調的時間,所以李某應依約向電器商支付貨款。

李某的行為能否代表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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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李某購買涉案空調的時間是在簽訂合夥合同之前,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約束于締結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涉案的購銷合同上隻有李某的簽名,沒有其他合夥人的簽名,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李某是代表合夥來簽訂的合同。

合夥出資大小能否影響權利執行?

合夥人對于合夥的出資大小與他享有的合夥事務執行權利的大小不能直接挂鈎,合夥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一方面可以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維持合夥的關系穩定;另一方面,對于合夥人較多、規模較大的合夥,如果還是适用全體合夥人來共同決定的方式,可能會存在意見不統一或決策效率低下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規定,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法官提示

合夥人在合作前通常相互比較信任,有些合夥人覺得“白紙黑字”會讓關系變得生分,就采取口頭約定,不訂立任何書面協議。在此,法官提示,合夥合同終止以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财産;合夥人對于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是按照出資或者所占份額來承擔責任;為了保證合夥的人合性,合夥事務的執行或者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需要合夥人一緻同意。即便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合夥,也有産生矛盾糾紛的可能性,更加建議在合夥前協商簽訂協議,讓合夥關系的構建、事務執行都在法律框架内進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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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産,屬于合夥财産。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财産。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别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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