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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成忠案有關悔過書的庭審直播筆錄

公訴人:下面要向法庭出示王成忠自己手寫的悔過書一份。這份悔過書當中,載明的内容是:我在2017年承辦上訴人郭長興與被上訴人郭永貴和第三人李國輝買賣合同一案當中,因為接受單位院領導金寶岩副院長和同志金寶華的說情,先入為主帶有傾向性的審案,審案不細,錯誤的認定了事實[隻認錯,沒認罪],從而維持了一審判決,導緻錯誤案件的産生。現判決已被撤銷,對此我很内疚後悔,深深地認識到自己,因為感恩領導,念私人感情,忘記了黨紀國法,造成現在如此的大錯,給單位組織抹黑,造成了惡劣的不良影響。對此我深刻地反省自己。事情的經過是,先是單位同事金寶華和我打招呼說自己有一個案子希望我給審理,我不加思索答應了。這是觀念淡薄的反應,沒有想到這不是正常、不合規矩的起因[顯然是過失而非故意]。過了一段時間,通過院立案庭和審管辦将郭長興和郭永貴李國輝的案子轉到我庭,庭裡的内勤将案子登記後将案子交給了我。過幾天我辦公室走廊内金寶華和我說郭永貴案子是否到你手?我說,是。他說郭是他家親屬,是自己家的事兒,關照一下。我說案子還沒看,等審完再說[沒有接受請托,沒有枉法裁判的主管故意]。事後我接待了郭長興的代理人律師吳迪,和他溝通一下,我問是否同意書面不開庭審理?他講了幾個想法,總的來說就是要開庭審理。

這樣我和主管院長李平彙報了一下案情,他和我說了本案上訴人郭長興,此時正向有關部門反映案件一審時受到本院金副院長、金寶華的幹擾,處理不公,李院長要求謹慎處理,開庭審理。按照李院長的意見,本案就開庭審理了[一切都是請示領導,而非自作主張,沒有主觀故意,不能構成枉法裁判罪。]。聽了李院長講的情況[說明不是受請托才知情,也很難判定有枉法的故意。]我們也都知道金院長和金寶華的兄妹關系,我想金院長,遲早也要跟我說這個案子的事兒,這樣有一天在金院長辦公室閑聊當中,我就問金院長和郭永貴是否是親屬關系?是否知道本案?他說是親屬,這個案子是自家的事兒,要求盡力辦好。我曾是金院長的下屬,私人關系不錯,我也很敬重他,他還是院常務副院長,我壓力很大,即要依法辦案[說明不存在徇情的主觀故意],還要考慮領導的意見,思想很是矛盾,這樣在整個案子處理過程中出現重大錯誤。錯誤的采信了,雙方争議的合同價款是600萬元的合同。最終錯誤的維持原判,現該案已被撤銷,以至給郭長興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回顧本案,我的問題是,規矩觀念淡薄,對于金寶華挑人辦案的事,沒有意識到違反院内規章制度的危害性[反映他意識到并不違法,所有也不能據此認定他有枉法的故意。

],認為金寶華是同事,也沒啥利害關系,做個順水人情,辦哪個案子都是辦[沒有循情枉法裁判的故意,才會有此說法],沒有向院領導反映。這是本事産生的根源。在辦理的過程中,了解這個案子涉及到金院長,考慮到是院領導和自己私人關系,在人情和秉公執法過程中做了錯誤選擇,沒有頂住領導壓力,隻考慮個人利益,在辦案當中先入為主審查不細。錯誤的采信證據,造成錯誤,雖然在審理過程中我思想很矛盾,曾力圖既保證辦案[本意是秉公執法],又考慮領導的想法,将領導說情的事實事求是,告訴了合議庭的另外兩個同志,目的讓他二人也好好把關。合議完案子後又向主管領導彙報請求上審委會研究本案,但這些均沒有避免錯誤的産生,現在我深刻認識到是我本人思想的原因,不能把責任推給别人[說明王成忠認真負責,想把案件辦好,并沒有枉法裁判的主觀故意,案件的錯誤,是合議庭集體合議的結果,并且主動上報領導并請求上審委會研究,再次證明王成忠并沒有主觀故意,讓審委會決定正是他極力避免人情幹擾的主動之舉,隻是因主管領導不批準而未果,所以如果有錯的話責任也并不在王成忠一人,而應該與合議庭另外兩名法官和主管院長共同承擔,值得肯定的是王成忠的所作所為,恰恰證明他沒有枉法裁判的主觀故意]。必須深刻反思。

以上是向法庭宣讀的在2017年9月3日王成忠作出的悔過書的具體情況。

王成忠:這個悔過書我在這裡首先闡明一下形成的原因,有必要讓大家對它有正确理解。從9月1号到9月3日……審判長打斷,這個不是真實的内容。不真實,是在有關領導指示的情況下指導我寫的。[網傳辯方觀點:有朋友問到忏悔書,忏悔書是誘供而形成的,說隻要你認了,就讓你回家,但騙他。我們将申請非法證據排除。而且這個案件,隻有他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辯護人:有異議。發表以下質證意見:第一點質證意見:王成忠是否有罪,不能僅僅取決于其本人的供述,或者是本人是否進行了悔過。第二點質正意見:悔過書從證明力[悔過書被王成忠否定,而且公訴方又沒有質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的角度說,不能超過其本人的供述與辯解。第三點質證意見:王成忠在這份悔過書當中,存在着認識上的錯誤,比如:本案啟動了再審,證明自己做出的二審判決是錯誤的,包括因為二審判決給郭長興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等等,這樣的悔過内容與客觀事實是不相符的,甚至與法律的規定也是不相符。第四點質證意見:嚴格意義上講這一份悔過書,隻是王成忠将審理的過程進行了一個表述。當中,盡管充滿了忏悔,但是并沒有自認有罪。由此,辯護人認為,如果公訴方指控王成忠有罪的話,還需要進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證據。我的質證意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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