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實施。原建設部令141号同時廢止。相信大家已經初步了解了新令的主要變化:
資質有效期由3年變為5年;
不用取得CMA資質證書即可申報建工資質;
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可以看出,新令在朝着三個方向努力:1、進一步收回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資質管理;2、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布局;3、加強設工程檢測資質的準入條件,加速淘汰小型檢測單位。
一、不用取得CMA資質證書即可申報建工資質
當前,獲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一般需要資質認定和備案兩個步驟。資質認定一般在滿足機構、人員、設備、場所、管理體系的基礎上,由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簡稱CMA證書);在獲得CMA證書的基礎上,須滿足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備案要求,才可在當地進行備案,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可以看出,141号文實際上并未完全執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頒發完全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執行,真正落實到建設主管部門的是備案制。而各地備案的要求又比141号文的要求高,如在當地必須具有獨立法人、獨立實驗室,形成了天然的市場壁壘;同時,一旦出了工程質量問題,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肯定比市場監督管理局更有效。
因此,57号令的頒發可能在做一些新的嘗試:
1、收回全部或部分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住建檢驗檢測領域的資質頒發,可能僅産品類檢測(如材料檢測)仍由市場監督管理局;
2、統一各地建設工程檢測資質評審的依據,打破市場壁壘,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3、淘汰一些滿足CMA資質要求,但不滿足建設工程檢測資質條件的小型檢測企業,規範檢測市場。
當然,57号令如何執行,還面臨一些問題:
1、建設工程檢測資質的評審工作如何展開,是否沿用CMA的資質評審方式,評審方式如何。這些肯定要和備案制有所不同;
2、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如何響應,是否還會延用以往的方式進行加碼。新規落實肯定還有一個緩沖期,各地建設主管部門也會出台相應的措施,我們拭目以待。
二、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早在2022-年11月11日,住建部就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在當時引起了大家熱烈的讨論,現在看來就是57号令的排頭兵。據小編了解,現在征求意見稿還有幾個争議點在讨論中,不過很快就會頒布。文件将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且大幅提高了各資質的要求。
1.綜合資質
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資質。
2.專項資質
專項資質包括:建築材料及構配件、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節能、建築幕牆、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等9個檢測機構專項資質。
從57号令可以看出,資質分類不會再有太大變化,隻是具體要求還在确認中。一旦正式發文,資質評審也自然有了依據。但取消CMA資質要求後,征求意見稿附件的參數采取什麼措施評審,還有待官方進一步明确。
三、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2023年3月1日實施的《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範》(GB 55032-2022),強條中已明确說明該條。此處隻不過是以管理辦法的形式進行強化。
四、其它文的解讀
57号令 |
141号令 |
解讀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
增加《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标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
規定更全面,覆蓋面更廣 |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标準和業務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
第四條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内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标準由附件二規定。 |
1、規定資質标準由建設部統一制定,地方是否會加碼,有待檢驗; 2、資質劃分更細緻,要求更高; 3、資質标準單獨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标準》,不再以附件形式規定。 |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 規定更細緻,合夥企業提出,為部分人提供申請便利。 |
第八條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
1、141号令該條其實沒有嚴格執行,僅采用備案制。部分地區的備案也是由縣級以上的建設主管部門執行,導緻不同城市形成市場壁壘; 2、不用取得CMA資質可申請 |
第九條 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标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内。 |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後,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标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1、前文也說,收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資質評審,建設主管部門就需要自己組織專家評審,前後呼應,可以說得通; 2、注意此專家庫在今後可能有一定的缺口和機會。 |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 資質有效期延長至5年,如要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定,3年時間太短,耗時耗力。 |
第十一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
第八條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内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緻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僞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
基本一緻,未按強制性标準進行檢測,不管是否出現事故均禁止。 |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内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标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内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内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 程序變化 |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 / |
新增 |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标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确認。 |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 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的要求更加具體。 |
第十九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标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内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确認。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标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确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 |
第十三條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 細化檢測試樣的要求,明确見證取樣、送樣要求。 |
第二十一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确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
1、檢測報告增加審核人員,删除加蓋公章; 2、明确了檢測報告的必要信息; 3、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 / |
新增,信息化管理符合當下實際情況。 |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标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确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 / |
新增,不需CMA資質後,質量保證體系是否沿用RB/t214,還是采用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有待官方進一步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該條原來一直執行得不好,實際應明确: 1、資質認定是由本省建築主管部門執行;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執行備案制; 3、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内的各市、縣、區不應再采用備案制。 實際能否執行,還要看後續效果。 |
處罰辦法不再詳細解讀,罰款最高金額由3萬變為10萬,各種處罰認定情節更加細化。
五、總結新令的落地進一步看出建設部求變的決心,對各檢測單位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後續政策的實施是一個大工程,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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