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48.【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本條(注1)溯及适用與《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的關系本條與《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所作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規定,在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合同僵局”問題的意圖和精神是一脈相承的。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申請,根據誠信和公平原則決定是否終止合同時,可參考借鑒《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提供的判斷标準,充分考慮債務人是否是惡意違約、合同履行情況及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債務人是否因合同不終止而遭受了嚴重損失、債權人是否能夠以成本較低的方式獲得替代履行、債權人拒絕解除合同是否是為獲得不相當的利益而違反誠信原則、合同不終止是否會導緻雙方的權利義務或者利益關系明顯失衡等因素。但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兩者在适用方面的差異:一是申請司法審查的主體。《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是關于違約方起訴解除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解除主張的主體隻能是違約方,而《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未作限制,即在“合同僵局”下,合同雙方均可申請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構成要件不同,根據《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更注重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構成要件。從嚴格意義上講,兩者适用的基礎、範圍等并不完全相同,《民法典》施行後,《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仍具有其獨特作用。如在房屋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中,承租人拒絕使用租賃房屋,其所負債務為金錢債務,不存在不能請求繼續履行的情形等。這些情形無法适用《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可依據《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8條處理。※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11條,下同。
二、本條溯及适用與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關系《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表述為“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非“解除合同”,如此表述,雖有學界對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制度尚未達成一緻,為回避些許争議考慮外,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法律效果上還是存在一定差異。合同解除,通常是合同關系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将來消滅的行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存在直接效力和間接效力的争論。直接效力理論認為,解除權的行使,使得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已經履行的因合同關系消滅,要恢複原狀。如一時性合同的解除,往往具有恢複原狀的可能性,可以發生測及既往的效力。間接效力理論認為,已經履行的債務并不消滅,而是發生一種法定的清算關系,原合同的基礎仍然存在,僅是由約定之債轉變成法定的清算之債。如繼續性合同被解除後僅向将來發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而合同終止,通常在當事人建立合同關系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确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終止隻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僅向将來發生效力,當事人不發生恢複原狀的義務,更類似于解除合間接效力理論的觀點。因此,溯及适用《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僅向将來發生效力,當事人并不發生恢複原狀的義務。合同終止後果的處理,雙方應按合同之債進行處理。這當然也包括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外的其他違約責任。此外,還有一個程序性的問題需要注意,即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後,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審判實務中如何處理?我們認為,一方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提出主張,不影響對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一般說來,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後,其請求法院終止合同的訴訟目的已經實現,故法院可釋明引導當事人根據合同解除現狀調整其訴請。若對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而債務人還堅持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依據《民法典》第565條等規定确認。
三、本條溯及适用與合同終止後果一并處理的問題審判實務中,當事人僅請求法院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法院應否一并處理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該問題與合同解除中後果一并處理問題類似。如前所述,法院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後,雙方還可進行合同之債的清算。一般說來,法院應圍繞當事人的訴請進行審理,當事人僅主張合同終止的,不應一并處理合同終止的後果。但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有效化解矛盾,可進行相應的釋明,引導當事人明确訴訟請求,盡可能在一個案件中妥善徹底地解決糾紛。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