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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應用經驗法則

【期刊名稱】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應用經驗法則 【作者】 【作者單位】 【分類】 【中文關鍵詞】 經驗法則;司法裁判;事實認定;規制 【文章編碼】 1008-7966(2018)05-0134-04 【文獻标識碼】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期号】 5 【頁碼】 134 【摘要】

各國學者對經驗法則的認識及經驗法則的性質、特點等都有不同的解讀;以彭宇案為範例,經驗法則在我國司法裁判中的具體應用存在問題。歸納經驗法則在我國司法領域适用的現狀,對我國目前經驗法則的整體狀況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可以揭示經驗法則在司法适用中的局限性,探求合理利用經驗法則的原則和機制。

【全文】 【】

一、經驗法則概述

經驗法則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一個多世紀的曆史。從1893年弗裡德裡希·斯坦的著作中的一般性特征大前提{1},到現在的不成文規則、法則性認識,經驗法則在不知不覺間對司法審判産生着影響。但是,由于經驗法則内容龐雜,立法中規定較少,對于經驗法則的運用沒有特定的路徑可以遵循,所以在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從理論界的認識出發,一探經驗法則的究竟。

(一)各國學者對經驗法則的認識

經驗法則的運用主要體現在證據法上,一是證據資格的審查;二是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承擔。第一,證據法上的證據有三個基本特點: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其中關聯性是成為證據的前提,英國證據法也不例外[1]。英美法系當事人模式的庭審給律師以很大的空間,從細節處挖掘事實,涉獵的證據範圍廣泛,庭審中交叉詢問的方式總是令案情有意想不到的反轉。但對于證據關聯性的認定,法律并沒有明确的界定,所以法官在對其進行審查時,往往是依據積累的經驗和生活常識來判斷的。第二,民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據經驗法則推定的結果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英國法上,推定包括三種: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駁的事實推定。隻是,關于經驗法則推定的效力,英國司法界和法學界都沒有給出明确的回答,出于慎重考慮,英國法院對于經驗法則的運用有一定要求,即一般事實符合常理,具有普遍性。

德國對經驗法則的應用起源于判例。德國學者認為經驗法則是對典型性事物經過觀察,總是一再可以确定的某些結果。法官對案件事實解構、截取時,經驗法則往往不知覺地成為關鍵因素,而法官則會深究經驗法則的背後原因,尋找其中的确定性因素{2}。經驗法則在證據評價有着舉足輕重的意義,其與其他證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證明力上。證明力強的,法官對其進行應用,将之稱為表見證明;證明力弱的,在證據評價時作為一個因素進行考慮。在德國,法官不需要對個案運用經驗法則作出詳細的判斷,隻要反例沒有出現,經驗法則就一直具有約束力。

大陸學者對經驗法則的理解主要有三種{3}:第一種觀點将經驗法則局限在法則内,認為經驗法則來源于日常生活,它反映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必然聯系,比如太陽東升西落,潮漲潮落等。這種觀點有一定正确性,但它忽略了經驗法則的來源,經驗法則是來源于現實生活,但因為現實生活的不确定性,經驗法則更多的是以偶然性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不是所謂的必然聯系,我們能确定的必然聯系可以歸為定理法則等,提經驗法則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第二種觀點将經驗法則擴大化,小到日常生活經驗,大到定理規則都作為經驗法的内容。但是,邏輯推理的大前提必須是客觀、準确、普遍的,經驗法則若想成為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則必須滿足前述條件,必須屬于一般性普适性的知識,而絕對不能把所有的日常生活經驗都包含于内,任意的加以運用。第三種觀點認為經驗法則屬于理性認識,為一般人所熟知,運用時無須求證,無須說明,可以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即将其化為不證自明的範疇。這種認識以偏概全,忽視了經驗法則的抽象性和複雜性,因為很多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并不是法官所能直接闡釋清楚的,在特定時候,甚至需要專家等出庭作證,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

筆者認為,經驗法則是一般性認識,這種認識基于人類在長期生産和生活中形成的、以經驗歸納和邏輯抽象後所獲得的關于事物屬性以及事物之間常态聯系。這種認識屬于常識範疇,人們對這種認識具有預見性,因此它有調整人們行為,約束人們的生活的作用。對于經驗法則,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經驗法則是人們對日常生活經驗從個别到一般進行歸納推理形成的。經驗法則不是法官個人特有的專業知識,更不是法官的主觀推測,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被人們所普遍認識的知識,能夠被一般人所接受。經驗法則是人們對于事物固有屬性以及事物相互之間狀态的認識。人們的認識有感性理性之分,能夠作為經驗法則的認識是建立在感性基礎上的理性認識,屬于一般性的判斷[2]。經驗法則是通過歸納手段獲取的不完全認識。經驗法則是通過歸納獲得的,存在歸納法的或然性與例外性,所以它不僅反映事物間的因果關系,而且反映事物間的常态聯系。我們所認為的規則定理在我們當前是确定的,但是未來也有可能被推翻,這與經驗法則是極其相似的,在沒有反證,符合社會一般情理的時候它可以被适用。

經驗既包含着我們通過實踐熟練掌握的知識、技能,也反映着我們生活的經曆、體驗與感受。不管是掌握知識,還是體驗生活,我們都是在實踐中一點點琢磨,一點點獲得技能,經驗是通過逐步深化認識而獲得的。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斷的更深層次的識别個别或特殊的事物,歸納特殊事物的所屬類别,理解事物的特殊屬性{4}。對于經驗法則,我們可以分為兩部分來看:一是經驗,二是法則。經驗前文已做過叙述,對于法則,我們可以将其視為一種有着規範意義和效力的規則體系。它一方面對于人們生活有指導意義,或者說人們會去慣性的遵循;另一方面它在社會意義上也是得到普遍認可的。從經驗上升到經驗法則依賴于反複的無數次的實踐經驗總結,并被人們所普遍接受,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經驗法則是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反複出現的經常性表現,個體的經過反複的實踐,将某種經驗不斷的向經驗法則靠攏,逐步無限趨近于經驗法則。(2)經驗法則能被社會一般人感受和理解。(3)經驗法則還可以還原,可以重複應用。經驗法則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至少在一定時期它是正确的,它可以适用于個案,也可以被推廣,不同訴訟對于其蓋然性有不同的要求。

經驗法則的性質目前還存在争議,争議聚焦在經驗法則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上{5}。有學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經驗法則主要在對案件事實判斷的過程中發揮作用,其對法律适用的問題也稍有涉及,所以經驗法則既是事實問題,又是法律問題。本文以為經驗法則應歸屬于法律範疇,主要有以下四點理由:(1)是否運用經驗法則、如何運用經驗法則屬于法官依職權決定的範疇;(2)經驗法則從廣義上講系屬習慣法範疇;(3)經驗法則的落腳地在于法則,具備一般法則的法律特性;(4)經驗法則在法律三段論中居于大前提的位置,具有一定的司法适用性。總而言之,經驗法則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一般由法官決定,并且它的運用和習慣法有一定相似之處,都是不成文行為規範對事實予以認定。

經驗法則的特點:(1)經驗法則具有客觀性。經驗法則具備科學認識論的一般規律性,其内容衍生于客觀規律。經驗法則較為科學合理的反映了客觀物質世界中各種事物的性狀及其相互間的聯系,其命題是建立在對知識的歸納之上的。簡單的天下烏鴉一般黑,馬不喝水強按頭,都是對客觀現象的主觀描述。(2)經驗法則具有多樣性。經驗法則作為一種常态認識,從科學規則定理到日常生活的一般經驗,從蓋然性較高的推理到蓋然性較低的推理,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經驗法則林林總總,涉及很多方面,其數量難以簡單的進行量化,所以立法不能涵蓋所有,隻是提綱挈領的進行描述。在訴訟中,法官通常根據案件的需要,從具體的經驗法則中選擇并運用符合案件證明要求的經驗知識,幫助自己判斷和評價證據和事實。(3)經驗法則具有抽象性。經驗法則發源于客觀現實,但通過規律性的總結,最終又高于現實。它從我們的日常生活出發,以抽象的概括來描述事實,超越了個人的思考并能夠在一般人的理解中獲得認可。經驗法則的抽象性決定了經驗法則在法律三段論中居于大前提的位置,具有類似法律的性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經驗法則本身的非證據性,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予以适用。經驗法則是在法官無法依據現有證據認定案件時,采取的一種認定事實的方法,裁判者在一般情況下可以依職權直接适用。(4)經驗法則具有蓋然性。經驗法則的科學認知來源于人們對實踐經驗的歸納和總結,我們的歸納總結是從個别到一般,從特殊到普遍的推理,是以現在的眼光看過去的事情,是從已知事實推導未知事實。在推理的整個過程中,它既受到邏輯規則推理的規制,也受到法官個人專業知識、生活閱曆、思維方式的影響,不同類型的案件要求日常生活的蓋然性是不同的。在個案推斷中,一般主張綜合判斷。(5)經驗法則具有隐蔽性。經驗法則無時無刻不在我們身邊,不被我們運用,但我們卻幾乎不會去注意到它。直到我開始寫這篇文章,檢索了最高法院人民公報、北大法律信息網後,我才意識到經驗法則是多麼普遍,被我們應用的有多廣泛,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借條收條的意義,夫妻财産的分割無不考驗着法官的生活閱曆和社會認知。

二、經驗法則的現狀

翻閱我國現行法律文件發現,法典當中并沒有直接使用“經驗法則”這一概念,而是用“日常生活經驗”、“生活經驗”來指代,我國大陸學者有時也以“常理、司法認知”來代稱經驗法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首次确立了經驗法則的合法地位[3],但是,事實上,這幾個關節點在我們現行的立法都是含糊不清的,甚至不見蹤影。概言之,目前我國在經驗法則的立法上流弊頗多,規則抽象隐晦,内容較為空洞,立法技術不完善,實際操作性不強,亟待作進一步的改善。

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驗法則逐漸被合理合法的運用,對司法裁判影響深遠;另一方面運用中又存在着很多問題,不容忽視。法官在運用經驗法則要麼是顧慮頗多,既怕當事人不滿,又不想因運用經驗法則過于超前引起非議,背負着對經驗法則運用的強大壓力,多少次欲用又止。要麼是過度應用,過度解讀,個人主觀色彩濃厚,導緻對事實認定有失偏頗。經驗法則來源于事實,但是不等于現實,由于經驗法則的蓋然性不等,所以适用經驗法則時可能出現纰漏。出現這種局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官的個體差異性,法官作為一個普通人,有着普通人所共有的價值判斷,傾向性的判決在司法裁判中并不少見;二是立法的不完善性

【注釋】 【參考文獻】

{1}劉澍.論司法裁判中的經驗法則——對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J].福建法學,2002,(3).

{2}畢玉謙.試論民事訴訟中的經驗法則[J].中國法學,2006,(6).

{3}張蕾蕾.民事訴訟中經驗法則的适用研究[D].保定:河北大學,2015.

{4}張亞東.經驗法則——自由心證的尺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212-246.

{5}劉舒.經驗法則的探讨[D].南京:南京大學,2012.

{6}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43-152.

{7}黃宗智.經驗與理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2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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