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今天通過最高院九個案例告訴大家,在錄音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避免錄音證據不被法院采納。
第一個問題,未經對方同意悄悄錄音,有用嗎?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注意錄音的方式和場所,在公共場所錄音,即使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沒有侵犯任何人合法權益,錄音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相反舉例,如果在别人的卧室偷偷錄音,就涉嫌侵犯别人隐私,這個錄音就不能作為證據。
第二個問題,錄音證據要提供原始載體,比如手機錄音,手機就是原始載體,相當于原件,但是如果手機沒有了,隻有錄音光盤,能不能被法庭認定?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即使手機不見了,但是當事人認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錄制的,并沒有否認錄音事實的存在,法院照樣采信錄音證據,因為錄音方式不違法,錄音内容應該能夠反映案件事實,與審理案件有關系。
第三、被錄音人未到庭,怎麼辦?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被錄音人未出庭,無法核實被錄音人的身份的,錄音證據不認可。
第四,錄音内容應該能夠反映案件事實,與案件有關聯,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2014)民申字第641号和(2015)民申字第1825号,錄音内容與案件審理争議事實無關聯的,同時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不予認可。
第五,對方當事人對錄音内容不認可怎麼辦?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2013)民提字第23号和(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如果當事人對錄音内容或者聲音不認可,懷疑錄音被剪輯,同時也不申請司法鑒定,隻要錄音取得方式合法,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錄音證據。
最後補充一點,不能直接将錄音原始載體提供給法院,要刻制光盤,将錄音内容做成筆錄,并一式三份。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