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政法
轉自: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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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欠錢不還、租房不順
裝修有問題等民事糾紛
想去法院起訴維護權益時
很多當事人都會犯愁
究竟該去哪個法院
今天小編就來幫大家
解決這一問題
從民事訴訟管轄方面
教大家該去哪裡“打官司”
先來了解一下
民事訴訟管轄的四種類型分别是
級别管轄、地域管轄
協議管轄、專屬管轄
01
首先确定案件的級别
級别管轄是指法院系統内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在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分别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在這其中,除法律規定由中級、高級和最高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法院管轄。
由中級法院管轄
重大且涉外的案件:重大一般指争議标的額大的案件、案情複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重大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021年10月1日,最高院調整了中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的标準。
涉外就是指當事人(國籍)、法律事實或者訴訟标涉及到國外和港澳台的案件。當然涉外需要同時滿足“重大”這一條件。
在本轄區内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由高級法院管轄
在本轄區内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由最高法院管轄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02
再看是否屬于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标的特殊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
但并非所有與不動産沾邊兒的訴訟均屬于此處的“不動産糾紛”,僅指不動産的權利确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舉個例子
A去世後,留有一套别墅。因A未立下遺囑,所以他的兩個子女B和C共同繼承了這套别墅,但因C常年居住在外地,自己無法使用,于是和B商量把繼承的份額轉讓給B,請其按照雙方分别繼承的遺産份額,向自己支付補償款。
但是B并不同意支付補償款,同時也不同意分割共有财産。
此時C可向不動産所在地法院請求分割共有房屋。
另外還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以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也是按照不動産糾紛
确定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提起的訴訟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比如:船舶在港口作業中,由于違規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産損害的侵權糾紛,或者在港口進行貨物裝卸、搬運等作業中發生的糾紛。
繼承遺産糾紛提起訴訟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地并不等同于死亡時住所地,死亡時住所地是指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
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确定的管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約定
都是有效的
因為要滿足協議管轄
還需要滿足以下幾點條件
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口頭協議無效
協議管轄的案件範圍隻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
約定隻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同時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别管轄
協議管轄是允許多選的,但是必須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比如:雙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約定了兩個以上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03
最後看是否是地域管轄
小編給大家制作了
地域管轄表格大全
大家若想起訴
可以直接對号入座
地域管轄指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要弄清地域管轄
我們先從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着手
如果不屬于
上述特殊地域管轄的話
那麼就應按照
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選擇管轄法院
就是大家都知道的
“原告就被告”原則
通俗點說就是你要告誰
就去誰的所在地法院去告
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線。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不算。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轄
還有例外規定
以上
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級别管轄、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的内容
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