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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 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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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指引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危險駕駛的時間、起止路線、環境、天氣、視線。
(2)車輛權屬情況,車輛型号、特征(種類、标識、牌照、顔色等)等。
(3)駕車人員、乘車人員、車載貨物等情況。
(4)駕駛車速、機動車安全狀況(①機動車安全裝置不全;②機動車安全機件失靈;③機動車無牌證或已報廢)。
(5)駕駛人員的駕駛資質。
(6)威脅駕駛造成的後果(人員傷亡、财産損失)。
醉酒駕駛的,還包括:犯罪嫌疑人飲酒時間、地點、人員、品種、數量等情況。
追逐行駛的,還包括:
(1)有無約定追逐行駛;
(2)其他追逐行駛的人員情況,車輛情況(型号、特征);
(3)如何追逐行駛。
3.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對受害過程的陳述。包括: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人員、經過、後果。
(2)肇事機動車的特征(種類、标識、牌照、顔色等)。
(3)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損害、财産損失及損害程度,治療、恢複情況,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等。
(5)犯罪現場是否有圍觀群衆或者其他見證人。
(6)交通事故發生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表現(①逃逸、銷毀隐匿證據;②及時報警;積極救助受傷人員;③防止财産損失進一步擴大;④賠償經濟損失;⑤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
(三)證人證言
1.實物物證。包括:
(1)涉案機動車及所載貨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屍體、肢體、物品等;
(4)現場遺留的毛發、機動車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
(5)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飲酒的酒瓶、進餐點菜單等物證;
(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迹物證。包括血液、體液、指紋、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照片。
(四)物證
1.醉酒駕車的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飲酒時間、地點、人員、品種、數量,犯罪嫌疑人飲酒後在何時何地如何駕駛機動車等相關情況。
2.追逐竟駛的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追逐竟駛的時間、地點、車速、如何駕駛機動車等情況。
(五)書證
1.與人身有關的書證。包括:
(1)受害人醫療、死亡記錄;
(2)醫療票據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票據;
(3)涉案人員駕駛資質證明;
(4)被害人、證人身份證明。
2.與物有關的書證。包括:
(1)涉案車輛的權屬證明(購買發票、行駛證、登記證書等);
(2)受損機動車及路面設施修複費用的票據;
(3)受損機動車上所載貨物的價值的證據(購貨合同、購貨發票、出庫單等)。
(六)鑒定意見
1.法醫鑒定。包括:
(1)人身傷亡的法醫鑒定;
(2)DNA鑒定等。
2.物證技術鑒定。包括:
(1)對現場指紋、足迹、車胎、路面痕迹、壓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鑒定;
(2)對現場遺留物、毛發、衣物、撞擊殘片等物品的鑒定;
(3)車輛型号、種類、标志、外型、裝載物數量、車速、行駛方向等鑒定。
3.其他鑒定意見。包括:
(1)車輛安全性能鑒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
(3)交通事故認定;
(4)受損财産估價鑒定;
(5)與案件有關物品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第一現場或其他現場)。包括:事故地點、勘查時間、勘查人員姓名和單位,道路基本情況,相關部門到達情況,初步判斷現場人員傷亡情況,肇事車輛情況,當事人及證人情況,涉及危險物品情況,抽血或提取尿樣情況,痕迹物證提取情況,照相或攝像情況等。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被害人、事故車輛、事故現場等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事故車輛、事故現場等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醉駕或追逐行駛現場監控視頻;
(2)涉案車輛途經路線的監控視頻;
(3)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4)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視聽資料。包括:勘驗事故現場、提取有關物證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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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危險駕駛案件證據清單
可将該罪的證據鍊條分為五環,每一環節需要查證不同的事實,每一查證事實需要相互印證的證據來證明。
張某甲涉嫌犯危險駕駛罪基本證據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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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鍊條 |
查證事項 |
基本證據名稱 |
輔助證據名稱 |
指引提示 |
案件線索來源 |
案件是如何被機關查獲的 |
報警記錄 |
收取保證金通知書、起訴意見書 |
證實案發及被告人張某甲歸案、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的經過。 |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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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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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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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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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及查獲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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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産直接損失數額及被告人無能力賠償數額 |
現場高速公路護欄及被告人駕駛車輛受損照片 |
1、車輛行駛證證實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四川泸州南苑賓館有限公司。 2、證實損失數額包括被告人張某甲支付車輛維修費6000元,支付路産補償費5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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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損評估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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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認證中心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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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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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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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高速公路護欄修理費的人工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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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犯罪事實 |
犯罪時間 |
被告人張某甲供述 |
證人張某乙、龍某某證實當晚(2014年5月10日)與被告人共同飲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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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張某乙、龍某某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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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段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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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出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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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點 |
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
證實案發地為:夏蓉高速公路隆納段1956公裡加240米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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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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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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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及周邊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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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 |
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戶籍資料 |
1、車輛行駛證證實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四川泸州南苑賓館有限公司。 2、證實事故由被告人本人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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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甲的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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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駕駛的川E92622五十鈴牌輕型普通貨車輛行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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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狀态 |
被告人供述 |
證實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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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駕駛(違章)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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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筆錄及相關照片 |
1、證實被告人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2、證實被告人肇事後未逃離現場 3、證實張某甲血樣檢材中酒精含量為169.5mg/100ml 4、證實張某甲的駕駛罪、肇事車輛已被扣押 5、證實現場物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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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高速路段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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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方位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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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案發時車速狀況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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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與護欄撞痕、輪胎痕迹等痕迹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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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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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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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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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張某乙、龍某某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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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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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 |
川E92622車輛行駛證 |
1、證實該肇事車輛的機動車屬性及是否符合安全标準,包括行駛證、年檢信息以及車輛安全機件狀況。 2、證實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張某甲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3、被告人張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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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E92622車輛照片(包括發動機号、車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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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肇事車輛安全裝置和安全機件狀況的司法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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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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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 |
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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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後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 |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況 |
案發經過 |
1、證實被告人系醉酒駕駛,包括血樣提取記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等,證實張某甲案發血液酒精含量為169.5mg/100ml,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車輛行駛證證實張某甲并非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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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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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沒有逃離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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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沒有交通肇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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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肇事後的表現 |
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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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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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支付賠償款、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等情況 |
支付車輛維修費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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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高速公路護欄修理費的人工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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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方的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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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護欄及肇事車輛物損評估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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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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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危險駕駛罪 |
1、張某甲具有醉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系醉酒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等兩個從重處罰情節。 2、張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3、被告人醉酒駕車行為已導緻高速公路防護欄和其駕駛的由泸州南苑賓館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受損的危害後果; 4、被告人沒有發生導緻他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并非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如果行為人醉酒駕車發生導緻他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則涉嫌構成其他犯罪,張某甲不具有上述情形,不影響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 |
來源:聽法評茶 警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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