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混合銷售要搞清兩個問題。一是混合銷售的定義,二是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一、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定義有兩個點:一是該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二是該銷售行為是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即貨物+服務。 (一) 如何認定一項銷售行為 認定一項銷售行為應該有3個點: 1、提供貨物+服務的是同一人,接受貨物+服務的對方也是同一人; 2、貨物和服務是有牽連的。比如銷售a空調并安裝。不能是銷售a空調并為該客戶安裝B空調; 3、貨物和服務是同步的。不能銷售a空調的行為已經完成了,若幹年之後客戶因為移機又重新為該客戶安裝a空調。那也不是一項銷售行為。 (二 ) 一項銷售行為涉及的是貨物和服務。如果是貨物+勞務或勞務+服務或貨物+不動産,都不是混合銷售。勞務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 根據上述對定義的分析,銷售貨物并運輸、銷售設備并安裝、提供設計服務并生産銷售該樣品,都是混合銷售。但酒店提供住宿并在房間售買的物品如飲料就不是混合銷售,因為住宿服務和飲料銷售雖是對同一人銷售并同步,但兩者之間無牽連,不是一項銷售行為,所以就是兼營。而餐飲企業提供餐飲的同時售買的酒水,因與餐飲一起現場消費,形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餐飲服務,故其不是兼營。房地産企業售房的同時贈送的家電,也不是混合銷售。 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水電的行為是對同一個客戶的銷售行為,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是混合銷售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物業公司收取水費的行為可以按差額簡易征收,間接确認了這種銷售行為按兼營處理。為什麼?就因為提供的物業服務與銷售水電的行為無牽連。 問大家:在一個合同中規定銷售機器設備,在設備的後續使用中為其提供保養,統一确定銷售價格,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是兼營。 本來符合混合銷售的定義,但稅法規定有例外的情況。納稅人銷售自産貨物同時将該貨物用于建築安裝,規定按兼營進行處理。 所以如果銷售自産空調并安裝,不再是混合銷售,應該按兼營進行處理。但若銷售外購空調并安裝,仍是混合銷售。但若納稅人分開核算了,也可以按兼營進行處理。 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的處理原則是按照主業适用稅率或征收率。兼營行為的處理原則是分開核算,不分開核算的從高适用稅率或征收率。如何确定主業?稅法對主業的認定是年銷售額超過50%。是從納稅人年銷售額整體考慮的,而不能從一項具體銷售行為中貨物或服務金額的比重大小确定該銷售行為的主業。 三、是否可以稅收籌劃 主業是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可以稅收籌劃降低稅負?銷售外購空調并安裝的行為是典型的混合銷售,在總局明确下文也可以按兼營進行處理之前,企業的作法是成立一個安裝公司,這樣銷售貨物和提供安裝服務就不是同一個主體,所以不是一項銷售行為,也就不再是混合銷售了。成立分公司可以嗎?應該可以,因為分公司在增值稅的規定中是獨立的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并安裝,總局專門下文,若企業分開核算的,也可以按兼營進行處理,但銷售貨物并運輸并無相關規定,所以若該運輸服務成立運輸分公司,則可以适用9%的低稅率。 來源:河南正平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劉宏偉 |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