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94
買賣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中,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緻使買受人承擔了标的物的損害、滅失、破壞風險之後,買受人仍然可以保留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權利。
基本案情
李某向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20年4月29日,李某自濟南某水族館購買金毛幼犬一隻,但購買後不久,幼犬即出現生病症狀,後經治療無效死亡。李某通過消費者熱線投訴,此糾紛轉到濟南市農村農業局,經該局調查,濟南某水族館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李某認為濟南某水族館的經營行為有悖誠信,嚴重侵害其财産權益和身心健康。因此,請求判令濟南某水族館返還李某購買幼犬費用,并賠償醫藥費、火化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濟南某水族館辯稱:不同意賠償李某損失。幼犬生病後已經向李某作出“我勸你不要給它花錢了,不行我再送你一條”的承諾。我店并非專業寵物經營店,涉案幼犬系朋友放到我店代賣,基于經營習慣将幼犬賣給李某。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李某自從濟南某水族館處以800元的價格購買金毛幼犬一隻,另購買狗籠一個,狗糧一袋,共計900元。次日,該幼犬食欲不振,精神萎靡。5月1日,幼犬開始嘔吐。5月2日,李某帶幼犬到動物醫院治療,經檢測顯示,該幼犬攜帶高濃度的犬冠狀病毒和細小病毒,發炎嚴重。5月5日,幼犬不再吃藥,當晚李某就幼犬的狀況與水族館溝通,水族館表示“我勸你不要給它花錢了,不行我再送你一條”,李某未同意。5月6日上午7時,幼犬經搶救無效死亡。支出治療費1762.8元。同日上午9時,李某到火化中心将幼犬屍體火化,支付火化費1400元。7月6日,李某要求水族館退款未果。後李某通過消費者熱線投訴,此糾紛轉到濟南市農村農業局,2020年8月5日,經該局調查,認定水族館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并給予行政處罰。
裁判結果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濟南某水族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李某購買寵物犬款項800元;二、被告濟南某水族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李某寵物犬治療費1762.8元;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完整、無瑕疵标的物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條規定:“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标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與承擔違約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規則,前者是由于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意外滅失,判斷這種意外滅失風險由哪一方負擔的規則;後者是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救濟對方因違約而發生損害的規則。根據上述規定,在買賣合同履行完畢,雙方完成标的物的交接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給買受人,并不意味着即便出賣人有違約行為,也不再承擔違約責任。在出賣人違約的情況下,買受人雖然按照規定承擔了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但并不影響因為出賣人的違約行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如返還标的物價款、賠償損失等。
本案中,涉案标的物比較特殊,是一隻寵物犬,李某自濟南某水族館購買該犬時十分精神,毫無異樣;但購買回家後就出現生病症狀,經治療最終無效死亡。經查證,水族館出售給李某的寵物犬未經檢驗檢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産、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産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水族館基于經營習慣将寵物犬出售并沒有認識到動物防疫的重要性,應按法律規定對該行為進行評價。水族館作為寵物犬出賣方,未完全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對涉案寵物犬在出售之後非因買受人原因的生病、死亡事實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水族館并非專業的寵物經營店,李某到該處購買寵物犬應注意查驗出賣方有無相應的出售資質,在水族館僅告知“朋友說打過一針”,但未出具防疫部門對出售的寵物犬進行防疫證明的情況下盲目購買,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根據以上事實,綜合認定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條 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法官簡介
張善芳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劉新榮 濟南市槐蔭區民二庭法官助理
一審獨任審判員:張善芳
法官助理:薛 原 書記員:呂 龍
編寫人: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張善芳、劉新榮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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