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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同法:這3種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履行!

很多讀者朋友們在面對一個房屋買賣合同時,首先想到的問題就是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其實潛台詞就是認為合同是有效的,那就可以順利的履行下去。确實大部分的合同是這樣的,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别,并不是所有有效的合同均可以履行。

△ 圖片來源于網絡

一、影響因素不同

《合同法》規定,合同除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之外,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中亦有明确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外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但實際履行過程中因為履約能力、客觀情形的變化、法律政策額調整等等因素,均會導緻合同無法履行的局面。

△ 圖片來源于網絡

二、房屋買賣過程中存在的幾種合同有效但無法履行的情況

1、夫妻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的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産,登記一方将房屋出售,另一方卻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屬于無法履行的合同,購房人可以要求進行損失賠償。這屬于典型的合同有效,但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

2、限購政策的影響導緻沒有購房資格

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該法律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者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限購政策一般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所以違反限購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違反限購政策,無購房資格的,房屋無法完成過戶手續,也就是合同無法履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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