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後再次來院請求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當事人未能在首次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中解決夫妻共同财産糾紛,将離婚相關糾紛再次引入法院。對于司法實踐中高效解決離婚後财産糾紛,不僅能夠減少當事人訴累,更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司法為民的最終目的。
由于在夫妻共同财産中,房屋價值較大且實踐中案例十分普遍,将房屋作為切入角度對離婚後财産糾紛案件進行剖析,較貼近現實案例,可以加強基層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案件的可操作性。
本文首先對離婚後财産糾紛的相關概念進行闡述,其次對離婚後财産糾紛大量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并得出相關結論,最後對高效解決離婚後财産糾紛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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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财産糾紛概述
(一)含義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原因
2.登記原因
3.當事人原因
(三)處理原則
1.實質公平原則
2.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3.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原則
二、離婚後财産糾紛數據分析
(一)數據統計與分析
1.數據統計
2.結果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三、離婚後财産糾紛處理建議
(一)不同離婚方式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處理
1.協議離婚後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
2.訴訟離婚後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
(二)典型房屋類型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處理
1.無按揭自置型房屋
2.按揭型房屋
3.拆遷安置型房屋
(三)其他建議
1.創設婚姻家庭舉證規則
2.增設離婚後房産分割的考慮因素
四、結論
一、離婚後财産糾紛概述
(一)含義
(二)原因分析
1. 立法原因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将離婚後财産糾紛上升到民事案件三級案由,從此以後法院受理離婚後财産糾紛有了法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出台,為離婚後仍然存在财産糾紛的當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充分保障了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雙方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支持了我國的離婚後财産糾紛訴訟。
2. 登記原因
協議離婚成本低,當事人無需做太多的工作就可以順利登記離婚。
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在夫妻雙方離婚時隻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審查,就離婚協議存在的許多問題并不做實質審查,比如離婚協議所列内容是否合法;當事人是否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所列财産、債權、債務是否真實且全面等問題。
由此看出,登記離婚的改革工作不僅簡化了登記離婚的程序和手續,而且大大降低了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成本,從而導緻離婚後财産糾紛訴訟多發。
新頒發的《民法典》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給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内,雙方申請領取離婚證隻要一方不到場,仍然無法離婚。
這一規則給協議離婚增加了難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事人沖動離婚的情況。但從理論上說,這會給法院造成較大的壓力,法院在接下來受理的離婚案件可能會大大增加。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稍有不慎就會遺漏部分财産,這樣一來,離婚後财産糾紛也是一大難題。
3. 當事人原因
當事人沖動離婚。在協議離婚時,大部分當事人将離婚想得過于簡單,沒有考慮過離婚的後果,或者多是一怒之下意氣用事。
許多當事人一心隻想離婚,草率同意對方提出的财産分割方案,或者雙方當事人眼下隻想達到離婚的目的,而不重視财産的有效分割,直到辦完離婚手續之後,又對離婚協議反悔或不履行,進而引發離婚後财産糾紛。
在訴訟離婚中,大多當事人都會把主要精力放到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大額财産分割等大型問題上,并未向法院提出分割其他财産的訴求,于是大多當事人在離婚後又以未分割财産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财産糾紛訴訟。還有部分當事人在起訴時,為了躲避繳納訴訟費,自行對财産分割達成協議。在庭審過程中雙方明确表明無共同财産,後因财産移交中發生矛盾不得不再次起訴。這無疑是在浪費司法資源,當事人也是在增加自己一方的訴累。
(三)處理原則
1. 實質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實質公平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從每個當事人的角度出發,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綜合各個因素,做到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實質公平原則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 一是充分保護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在離婚後,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婚姻關系已經消滅,但是離婚後财産糾紛的出現仍基于雙方當事人之前婚姻中的人身屬性關系。随着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在婚姻家庭中,處于弱勢的不一定再是女方。該弱勢方在經濟上依附于另一方,無法實現經濟自由。因此,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應充分保障弱勢一方的權益。
▋ 二是對于婚姻關系中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從過錯的性質、産生動機、主觀心态以及過錯導緻的結果等因素出發,考慮過錯一方應承擔一定的後果,對财産予以合理分配。
2. 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離婚後财産糾紛從本質上看仍屬于民法調整範圍内的平等主體間的财産關系,屬于民法調整範圍,理所當然應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規定範圍内,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放棄、争取或贈與自己的項下權利。
所以,在處理離婚後财産糾紛時我們也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離婚後财産糾紛的财産歸屬也是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時,審判機關才會介入,幫助當事人完成分割。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充分體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3. 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原則
離婚後的财産糾紛大多是當事人沖動離婚,或離婚時漏分财産引發的。當事人之間有很多的斡旋餘地,此時調解就顯得尤為重要。就民事案件而言,審判應遵循“調判結合,以調為主”的原則,盡可能平和地解決糾紛,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更多涉及到的是基于人身屬性的财産關系,調解較訴訟而言更能高效率解決糾紛。調解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做好調解工作不僅能更好地解決當事人的矛盾,更能節約司法資源。但是,一旦調解不成或當事人堅決不肯調解,就應當盡快判決,解決好當事人的矛盾。
二、離婚後财産糾紛數據分析
(一)數據統計與分析
1. 數據統計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成都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離婚後财産糾紛共結案207件。其中,從程序上看,适用簡易程序187件,普通程序20件;從結案方式上看,調解結案89件,判決結案53件,撤訴及按撤訴處理65件;從離婚方式上看,協議離婚後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154件,訴訟離婚後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53件;從離婚後财産糾紛涉及不同房屋類型上看,按揭貸款房52件,完全産權房32件,安置房20件,自建房4件。
2. 結果分析
(1)協議離婚較訴訟離婚更易産生離婚後财産糾紛。在協議離婚中,大多當事人皆以離婚為目的,在财産分割問題上考慮不周,或是将财産分割想得過于簡單,才使得離婚後财産糾紛多發。
(2)調解是高效解決離婚後财産糾紛的重要手段。調解貫穿離婚後财産糾紛訴訟的整個過程。基于離婚的人身屬性或子女的感情需要,離婚後财産糾紛中不宜争吵過度,需要更加平和的解決問題,所以調解手段是很有必要的。
(3)随着社會的飛速發展,房屋類型也在不斷增加,房屋分割問題也趨于多元化。以按揭貸房為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有的法院對此種房屋不予分割,待取得房屋産權證後再到法院起訴。按揭貸款房如未交付房屋且未取得房屋産權證的,可以判決變更房屋合同項下權利;已交付房屋且未取得房屋産權證的,可以分割房屋使用權。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丁某(女)與林某(男)于2011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2010年4月17日,林某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了位于成都市XX區XX路二段X号X棟X單元XXX号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一套,房屋面積為79.29㎡,購房總價為390 659元。林某支付了首付款195 659元,向銀行按揭貸款195 000元。因雙方感情不合,2018年5月22日雙方判決離婚,但未對案涉房屋作出處理。現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
林某辯稱:對丁某所述雙方相識、結婚、婚前購買案涉房屋的事實無異議,雙方共同還貸16期,本息共計25 000.94元,該部分是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無異議;林某一次性支付剩餘貸款本息166 835.25元不屬于夫妻共同還貸,是林某母親出資及林某個人婚前存款及借款組成,丁某不清楚該筆還貸資金來源且無證據證明系夫妻共同财産,不應分割。
▋判決要點:林某于婚前支付首付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揭貸款合同,該房屋為林某的個人财産,但是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林某于2013年4月以其母親出資9萬、個人婚前存款以及個人借款共計16.8萬元還清剩餘按揭貸款。
該案争議焦點在于上述16.8萬元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由于林某并未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其母親出資的9萬元用于償還按揭貸款,也未證明個人存款為自己的婚前财産,所以林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該16.8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理。法院對該案做出處理,丁某請求分割案涉房屋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增值部分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由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的财産增值部分應為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現價÷房屋成本),為現案涉房屋增值率為253.36%,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作價486 036元,該增值部分由雙方均分。因此,林某應補償丁某243 018元。
▋此案為離婚後财産糾紛典型案件,以按揭房為客體,區分了夫妻共同财産與婚前個人财産,意在表明舉證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城市經濟的發展,房産類型呈多樣化發展的趨勢,而貸款按揭房作為城市化發展進程的産物,其在法律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具有指導意義。
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房屋是一個家庭的載體,在每個人的社會關系中有着不可忽視的作用。故在離婚後财産糾紛案件中,房屋的利益與每個當事人都息息相關,所以在離婚後财産案件中如何保障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達到利益平衡成為審理該類案件的重點,如何正确辨析夫妻個人财産與夫妻共同财産也是審理該類案件的難點。
三、離婚後财産糾紛處理建議
(一)不同離婚方式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處理
1. 協議離婚後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并且到民政局辦理手續的離婚。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也是登記離婚的法定要件。離婚協議中涉及财産分割部分稱為财産分割協議。财産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基于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法律行為,在民法中屬于合同範疇。但是該财産分割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許多當事人不履行此協議易導緻離婚後财産糾紛。
該種情形下,反悔一方負擔着嚴格的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方的證據必須具有強有力的證明力,證明欺詐、脅迫确實存在,并且達到了法律程度的緊迫性,其主張才能得到支持。
2. 訴訟離婚後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
不論是判決離婚還是調解離婚,涉及到的财産分割内容都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在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在訴訟離婚後,發現有遺漏房産未分割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财産糾紛的,法院應當予以處理,依照房屋不同類型依法分割。
(二)典型房屋類型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處理
1. 無按揭自置型房屋
在處理離婚後财産糾紛時,對于無按揭自置型房屋的處理有下列兩種情況:
▋ 一是該房屋為一方婚前财産,此種情況下該房屋歸該方所有。
▋ 二是房屋為夫妻共同财産,此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競價取得,出價高者獲得房屋所有權,并補償另一方房屋折價款;也可以先行對案涉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獲得房屋所有權補償另一方房屋折價款;在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時,可以采取自行售賣或拍賣的方式出售案涉房屋,雙方就出賣款進行分割。
2. 按揭型房屋
(1)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按揭房屋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的處理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按揭房屋,在離婚時取得房産證的,婚前以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房屋,雙方共同享有房屋項下的權利,共同履行房屋項下的義務。如果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雙方名下,此時該房為夫妻共同财産,剩餘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結婚後,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實行約定财産制,在結婚時房屋由按份共有轉化為共同共有。
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如果一方确有證據證明其購買房屋出資時比對方多,此時可以适當多分;雙方在婚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給付首付款并簽訂房屋貸款按揭合同的,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都為夫妻共同财産,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若不考慮其他因素,房屋應各占一半,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的,先由雙方協商一緻或者經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确定房屋價值,然後将房屋價值減去貸款按揭剩餘本金及利息的剩餘錢款的一半補償給另一方。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按揭房屋在離婚後财産分割時若未取得房産證,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法。有的法院對該種房屋不予分割,有的法院對于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分割房屋使用權;對于還未交付的房屋,可以對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進行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待房屋轉移登記條件成就時,另一方應配合該方進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屬于夫妻個人财産的按揭房屋在離婚糾紛中的處理
婚前以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且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為該方的個人财産。此時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财産,按揭貸款債務也為享有房屋産權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姻存續期間歸還按揭貸款債務屬于用夫妻共同财産歸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案涉房屋歸産權登記的一方享有,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部分,離婚時享有房屋産權一方應當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償還貸款總額的一半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補償給另一方,剩餘貸款由享有産權一方繼續償還。
3. 拆遷安置型房屋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産,婚後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情形
不同地區拆遷安置标準不盡一樣,拆遷安置房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要視不同情況而定。以成都市某某區為例,該區拆遷安置标準為人口。
如果婚後拆遷的,因結婚發生人口變化而多分的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時,用夫妻共同财産繳納了房屋差價,此時繳納的差價所對應的房屋面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應将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予以處理,雙方應協商,擁有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補給另一方差價。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産,婚後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添附的情形
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産,婚後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添附,并在此後取得拆遷安置房。這種情況下,擴建和添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因擴建和添附部分所多分的房屋面積也理所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後财産糾紛在處理此類型房屋時,擴建和添附部分所多分的房屋面積的錢款雙方應平均分配。
(3)拆遷安置協議上涉及其他家庭成員
離婚後财産糾紛中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房,此時拆遷安置協議如果還涉及未成年子女,此時可以依法分割拆遷安置房的使用權。如果還涉及的其他家庭成員或是成年子女,隻能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為該安置協議涉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離婚後财産糾紛不宜追加其他當事人。
(三)其他建議
1. 創設婚姻家庭舉證規則
針對常規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該原則存在一定的缺陷。婚姻中往往一方處于弱勢地位,該方為了照顧家庭而沒有工作,社交能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之處于弱勢的一方很難尋找到證據,此時就面臨舉證不能的窘境,訴訟請求自然很難得到支持,其權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此時就很難達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平衡,也就不能實現實質公平。
我國訴訟法幾乎隻在侵權案件中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離婚後财産糾紛中也可以視不同情形适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原則。
2. 增設離婚後房産分割的考慮因素
為了實現實質公平,保護夫妻雙方中弱勢一方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解決離婚後财産糾紛應該适當增加離婚後房産分割的考慮因素。
首先是家庭貢獻,因照顧家庭而收入低或沒有收入的一方應适當多分。
其次是經濟情況,如果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無居住房屋,在分割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約定附條件或不附條件的居住權。
然後是個人情況,如果一方因年老、有疾病或是工作生存技能不及另一方,此種情況下在分割時也應予以考慮,可以适當多分财産。
最後是存在過錯行為,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在分割房産時,可以少分或不分;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房産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産。
四、結論
應對離婚後财産糾紛,我們應從本質根源出發,深究其多發原因,再對症下藥。通過整合有限的審判資源,引領良好家風,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職責,以促進社會小單元(家庭)的和諧,助力社會大局的穩定。
司法實踐中高效解決離婚後财産糾紛,不僅能夠減少當事人訴累,更能夠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司法為民的最終目的。
作者簡介
樂多:一個努力學習的基層法律工作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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