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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鑒定方式确定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提供不同的結算方案:

最高法院:以鑒定方式确定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提供不同的結算方案:方案一,以“合同價或簽證單價”為計算依據;方案二,按照合同期間政策文件,重新組成新的清單單價為價格依據。法院如何采信的标準和依據是什麼?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工程結算依據。武漢天舜主張應當以鑒定意見中結算方案二為依據計算工程價款,結算方案二按照合同期間政策文件,重新組成新的清單單價為價格依據,工程量是按計量簽證計算,所有簽證單均由監理簽字、蓋章确認,全部計入工程價款。但是,武漢天舜該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同協議書》約定,案涉工程應按約定計價。鑒定意見中結算方案一以“合同價或簽證單價”即以東常高速與湘潭路橋簽訂219780053元的合同文件中原合同單價或簽證單價為計算依據,工程量按計量簽證計算。因此,根據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武漢天舜主張的結算計價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在案涉工程招投标之前,武漢天舜公司就以中南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進場施工,後又與湘潭路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項目責任考核合同》,約定武漢天舜公司以湘潭路橋公司名義參加該工程項目14合同段投标,湘潭路橋公司隻收取管理費。故武漢天舜公司系借用湘潭路橋公司資質承攬案涉工程,二審判決認定湘潭路橋公司與東常高速公司簽訂的案涉《合同協議書》無效,于法有據。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24日進行了交工驗收,2014年5月1日進行試通車,2014年12月24日正式通車,并無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根本質量問題,二審法院參照案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計算工程造價并無不當。案涉《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第70.1條約定,本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調價,二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中結算方案一,以“合同價或簽證單價”,即以東常高速公司與湘潭路橋公司簽訂219780053元的合同文件中原合同單價或簽證單價為計算依據,工程量按計量簽證計算,相對公平合理。武漢天舜公司關于二審判決認定工程造價标準屬于适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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