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對資産價值構成重大影響
稅對資産價值和交易價格具有重大影響。以某成品油的司法拍賣案例進行說明。某單位不具有成品油銷售資質,囤積的成品油被公安沒收,法院要求财政局組織拍賣後入繳國庫。财政局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代國家履行司法拍賣隻能提供财政收據而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每噸成品油正常含稅批發價為3700元,其中增值稅537.6元[3700÷(1+17%)×17%],消費稅按汽油計算為2109.76元(1.52×1388),兩稅占成品油含稅批發價的71.6%!因為買受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和消費稅,司法拍賣中的成品油的價值從每噸正常含稅批發價3700元降為1000元,甚至更低。
《以财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中評協[2017]45号)第三十四條規定: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對象價值估算的影響,并在相關評估過程中予以恰當的考慮和處理。因此,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執業過程中高度關注和審慎披露稅對資産價值的影響。
二、資産評估對稅的考量要點
在資産評估中,測算稅對資産價值的影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既要考慮稅種、稅目和稅率等稅法要素,又要考慮評估目的、價值類型、評估方法、評估假設、評估基準日等資産評估要素,最後還需要準确把握稅法和資産評估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稅評差異。面對這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繁境況,需要研究人員和執業人員有剝繭抽絲的智慧。
首先,按照與價格關系的不同,各稅種可以劃分為價内稅和價外稅兩類。所謂價内稅,即稅金包含在商品價值或價格之内的稅;所謂價外稅,稅金在商品價值或價格之外的稅。價内稅和價外稅的明顯區别是,在交易中,價内稅由銷售方承擔,而價外稅則由購買方承擔。在現行稅制中,隻有增值稅是價外稅,其他稅種都是價内稅[i]。資産評估是對評估對象價值的評定和測算,資産評估結論應該包括價内稅,而不包括價外稅。下面分析如無特别說明,均隻讨論價内稅。
其次,價内稅構成資産價值以及實現評估特定目的行為會引發納稅義務是資産評估過程中考慮稅款的根本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資産評估是從估算稅對資産價值影響角度對稅進行考量,這有别于稅務管理中從确定納稅義務角度對稅款的計算。在确定納稅義務時,納稅人身份、業務類型、交易方式、對價類型以及發票類型等諸多個性化因素都會導緻同一交易行為的具體納稅金額不同;在估算稅對資産價值的影響時,根據替代原則[ii],評估專業人員隻需按照評估對象的資産類型、評估目的和對應的稅法一般規則測算稅金即可,無需考慮實際交易中的個性化因素而已經産生或将會産生的納稅金額。
再次,各類評估對象在不同環節涉及稅種的具體稅務處理,可以通過查詢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具體業務的資産評估目的、價值類型、評估方法和評估假設等評估要素對稅的考量和披露。
表1 各類評估對象在不同環節涉及稅種的具體稅務處理
說明:
1.*表示有不征、免征和不能抵扣等特殊情況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作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附加稅費,計算簡單,金額較小,暫不單獨披露
3.對自然人組織或個人的評估業務非常少,暫不考慮
4.印花稅影響非常小,暫不考慮
下面主要從資産評估要素角度,分析評估過程中對稅的考量。
(一)評估目的對稅的考量
評估目的是資産評估結果的具體用途。資産評估目的通常按照其經濟行為可以分為轉讓定價目的、抵、質押目的,公司設立、改制、增資目的,财務報告目的,稅收目的和司法訴訟目的等。法定評估的評估目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定義務的評估目的可以依據協商原則确定。
1.轉讓定價目的。轉讓定價目的是最常見的評估目的,就是為标的資産轉讓定價提供參考。很明顯,轉讓定價目的評估需要考慮資産在未來交易環節可能産生的納稅義務。
2.抵、質押目的。抵、質押目的評估,就是為了了解用于抵押、質押資産的價值。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在債權逾期不能收回的情況下,處置抵、質押資産所能夠獲得的補償金額為資産的轉讓價格扣除相關稅費和法定優先受償款[i],因此,抵、質押目的評估也需要考慮資産處置時的納稅義務。
3.設立、改制和增資目的。設立、改制和增資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包括非貨币資産出資、企業整體改制或部分改制,以及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債權轉股權等。該評估目的對應多種經濟行為,被評估資産的産權可能發生轉移也可能沒有發生轉移。根據評估目的,被評估資産涉及産權變動的,應當考慮相應的納稅義務,否則不用考慮。
4.财務報告目的。财務報告目的評估就是企業為編制财務報告而委托的資産評估,涉及這一評估目的的會計準則有:《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企業會計準則第8号——資産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0号——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1号——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第20号——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等。在進行财務報告目的評估時,對稅的考量還需要進一步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ii]。比如,對存貨進行減值測試不涉及産權轉移,僅是比較賬面價值和可變現淨值孰高,但是會計準則規定,可變現淨值是指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對存貨進行以減值測試為目的的評估時,評估結論應當扣除處置環節發生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5.稅收目的。稅收目的評估,主要是為稅務機關計算稅款提供計稅基礎,以及為轉移财産定價公允性提供鑒證。随着涉稅價格監管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稅收業務要求提供資産評估報告,法定評估[iii]急劇增加。
(二)評估方法對稅的考量
1.市場法。市場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或類似資産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算資産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實踐中的交易價格即含稅銷售額,包含了增值稅,故市場法所考量的稅種主要為增值稅,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盡可能剔除增值稅對評估對象的價值影響。比如,對同類商品,取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比交易價格為117元,而取自小規模納稅人的可比交易價格103元,評估專業人員應該還原得到不含稅的商品價值為100元,而非對含稅的可比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加權平均。
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過估測被評估資産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産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預期收益額是收益法的核心指标之一,根據來源類型可以分為經營收入(企業或項目)或租金收入(單項資産)。預期收益額常常采用淨利潤或淨現金流量指标,兩者均為稅後淨收益。收益法對稅的考量,蘊含在将經營收入、租金收入轉化為淨利潤指标或淨現金流量指标的過程中。在轉化過程中,主要考量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具體情況不同,還包括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和房産稅等。
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通過估測被評估資産的重置成本,然後估測被評估資産已存在的各種貶值,并将其從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評估資産價值的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是按現時價格水平重新複制評估對象所發生的費用,因此關于稅的測算應遵循評估基準日的稅法規定。重置成本涉及的稅主要是增值稅,不動産還會涉及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和市場法中的可比交易價格類似,重置成本也應該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實踐中,各種評估方法在使用時相互融合滲透,比如在采用收益法時也可能通過可比交易獲取資本化率,采用成本法時通過可比交易價格确定重置成本,所以對稅的考量分析會更加綜合全面。
(三)評估基準日對稅的考量
評估基準日是評估結論對應的時間基準,測算特定評估目的下稅對資産價值的影響,應該遵循評估基準日的稅法規定,即評估時點為現在的,遵循現行的稅法規定;追溯評估的,遵循當時的稅法規定;但是對于評估時點為未來的,因無法預知未來稅法變動情況而隻能以當前的稅法規定替代,這需要在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中予以特别說明。
三、資産評估報告對稅的披露
(一)資産評估結論不應當包含增值稅
在當前實務操作中,有些評估專業人員為迎合客戶需要,将評估對象在未來交易環節的增值稅計入評估結論,以此作為一項增值服務;而有些評估專業人員擔心因不熟悉稅收政策無法弄清評估業務所涉及稅種和稅額增加執業風險,而采取消極回避态度。這種執業口徑差異不是基于客觀環境所限形成的誤差,而是因缺乏統一标準形成的人為選擇,因此亟待規範。
評估結論包含增值稅的作法不僅效率低下,還可能增加評估人員的執業風險、誤導報告使用者,原因如下:
第一,增值稅是價外稅,商品和服務流通環節中的經營主體是納稅人但不是負稅人,他們可以通過抵扣鍊條将自身負擔的增值稅轉嫁給下遊。除非是處于流通環節末端的最終消費者,否則增值稅不構成資産價值的組成部分。
第二,評估結論不含增值稅,才能和會計、稅法中的公允價值口徑一緻。《以财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2007中評協169号)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時,會計準則下的公允價值一般等同于資産評估準則下的市場價值。該文件已經失效,但是所體現的學科原理沒有發生變化。
第三,增值稅稅制規則複雜,稅款計算需要考慮納稅人身份、業務類型、交易方式、對價類型以及開票情況等諸多個性化因素,在具體應用時諸多稅收政策不是像搭積木那樣簡單地疊加适用,而是會産生化學反應般的連鎖變化,使得業務的稅務處理變得成倍複雜,這已經遠遠超出了資産評估師的執業能力。比如營改增後,經營投資性房地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從繳納營業稅變為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産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基也發生相應變化,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産稅、印花稅的變化又再度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第四,評估基準日和經濟行為實現日如果相隔時間較長,依據評估基準日的稅法規定測算的含稅評估結論可能因稅收政策變化而可靠性和準确性較差。我國目前增值稅正處于稅制改革高峰期,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已經出台了130個稅收文件,政策變化頻繁,稅制穩定性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将增值稅納入評估結論,既給評估專業人員帶來不必要的執業風險,也可能給報告使用者招緻意外損失。比如,資産轉讓方或因為評估結論中的稅款低于實際應納稅額而低報售價,或反之而高報售價,錯過交易機會。
評估專業人員其實不必過度在意評估結論因不含增值稅而擴大與實際交易金額的差異。《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中評協〔2017〕32号)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确,資産評估報告的聲明和使用限制說明應當載明: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确理解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如果委托方要求給出一個考慮未來交易稅費的參考金額,而複雜的稅務問題又超出了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能力,則可以依據《資産評估執業準則——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中評協〔2017〕35号)的相關規定,聘請稅務專家協助工作。
(二)資産評估報告中對稅的披露方法
實踐中,資産評估報告中對稅的披露常見于“評估結論”或“特别事項說明”部分。這裡的稅應該區分價内稅和價外稅,以作進一步分析。
1.“評估結論”部分隻宜包含價内稅信息。考慮價内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比如收益法中測算淨利潤需要剔除企業所得稅、重置成本包含契稅等,屬于評估專業人員的“份内事”。評估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評估基準日的稅法規定,結合評估目的等評估要素加以綜合考慮和測算,最終以評估結論形式表現。對于價外稅,如前所述,不應該構成評估結論組成部分,因而不宜在“評估結論”部分加以披露。《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中評協〔2017〕32号)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評估結論通常是确定的數值。經與委托人溝通,評估結論可以是區間值或者其他形式的專業意見。在“評估結論”部分披露不構成資産價值且帶有較大不确定性的價外稅,會影響評估服務的專業性和可靠性形象。
2.“特别事項說明”部分可以分情況披露價内稅和價外稅信息。《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中評協〔2017〕32号)第二十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的特别事項說明包括:
(一)權屬等主要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情況;
(四)重大期後事項。
資産評估報告應當重點提示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對特别事項予以關注。
如果因稅制複雜以及評估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存有諸多個性化因素而未能對價外稅作出充分考量的,可以作為“(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确定因素”加以披露;如果借助稅務專家工作對價内稅和價外稅進行測算的,可以作為“重要的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情況”進行披露;如果擔心價内稅和價外稅在評估基準日以後一年内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評估報告使用的,可以在“(四)重大期後事項”部分中披露。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