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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無罪案例彙總及分析:十種犯意要件不符無罪情形

無罪理由:另起犯意,而非共同犯意!

案例一:實際作案者另起犯意,重新回到案發現場進行作案,而被追訴人根本就沒有參與此階段的涉案行為,緻使涉案三人不具備共同的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進而導緻其涉案行為不構成犯罪。須知,他人過限行為,應由其本人自擔其罪,而非冤枉無辜者、案外人。

實證案例:海南檢公訴刑不訴〔2015〕5号。

無罪理由:主觀犯意存疑,存疑不訴結案。

案例二:被害人受傷是客觀事實,但是否系被追訴人腳踢所導緻的存疑,被追訴人是否存在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存疑。

實證案例:同檢刑不訴〔2021〕36号。

無罪理由:犯意聯絡要件不符。

案例三:多人涉案是客觀事實,但何人參與其中存疑,真正涉案之人是否與被追訴人存在犯意聯系的關鍵事實存疑,認定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之一是涉案人員相互聯絡,進行犯意溝通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實證案例:黑集檢刑不訴〔2021〕Z39号。

無罪理由:有犯意,但其犯意與犯罪後果沒有因果關系。

案例四:被追訴人有犯意表示,事實上起到鞏固犯意的作用,但其涉案行為與真正作案者實施的核心行為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與涉案款項被騙走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簡而言之,行為人熱心幫助他人“詐騙”,但實質上作用不大,連輔助作用都算不上,最終就被辦案機關無視了,直接按無罪處理。

實證案例:甯檢刑不訴〔2021〕10号。

無罪理由:非犯意發起者,主觀惡性小。

案例五:犯意提出者系何人,是多人共同提出犯意,還是何人獨立提出犯意,在涉毒命案中,犯意提出者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非犯意提出者獲判保命,這種情形在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同理,犯意提出者涉案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非犯意提出者的涉案行為被認定為非犯罪行為的情形也很常見。

實證案例:甬奉檢刑不訴〔2021〕306号。

無罪理由:是否存在共同犯意的關鍵事實存疑

案例六:關鍵涉案毒品上家沒有到案,另一歸案的涉案毒品上家不認罪,緻使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涉案人員之間存在共同犯意的唯一性、排他性結論。簡而言之,人證不足,是否存在以牟利目的而共同涉毒的關鍵事實存疑,進而導緻此案不訴結案。

實證案例:耒檢二部刑不訴〔2021〕Z31号。

無罪理由:犯意産生的時間不明,涉案金額不明,導緻案件基本事實不明。

案例七:主觀要件不明,犯意産生時間不明,涉案金額不明,就經濟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額不明的實質性作用更大,所謂因犯意産生不明的而無罪的情形甚少,起碼我們的觀點是這樣的。但辦案機關直接标明犯意産生的問題,從側面也證實此案基本事實不明。

實證案例:台黃檢刑不訴〔2021〕20116号。

無罪理由:被詐騙而産生的涉案行為,可直接證實其本人并沒有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主觀故意。

案例八:他人通過事前密謀方式蓄意進行設局詐騙,但張三、李四實施的炒店圈錢跑路犯罪活動與王五無關,王五本人也沒有參與其中,且其一直堅持涉案行為是正常入股投資行為,緻使此案缺乏張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共同詐騙他人的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

實證案例:平塘檢刑不訴〔2021〕70号。

無罪理由:無牟利,無犯意溝通,無犯罪事實。

案例九:涉案賭博犯罪活動客觀存在,但張三從中沒有收取任何好處費,其本人與涉案賭場老闆本人也沒有進行過任何犯意聯絡,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進而導緻其涉案行為無關犯罪問題。

實證案例:鄂房檢一部刑不訴〔2021〕Z49号。

無罪理由:為他人涉案行為提供通風報信的協助行為,但不等于涉案人員之間存在犯意溝通的客觀事實。

案例十:被追訴人有提供幫助的行為,有提供通風報信的協助行為,但不等于涉案人員就開設賭場犯罪問題達成共同犯意。

實證案例:鄂房檢一部刑不訴〔2021〕Z53号。

案例十一:被追訴人無詐騙故意,無任何違法犯罪事實,屬于全案沒有犯罪事實的絕對無罪案例情形。實質上,此案就是徹徹底底的錯案。

實證案例:鄒檢刑二刑不訴〔2021〕Z12号、開檢刑不訴〔2021〕25号。

案例十二:涉案犯罪行為屬他人所為,與被追訴人涉案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緻使被追訴人在全案中不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傷者被打傷的事實客觀存在,但屬他人所為,與被追訴人無關,且不屬于共同犯罪範疇。

實證案例:方檢刑不訴〔2021〕107号、邛檢一部刑不訴〔2020〕30号。

案例十三:行為要件不符而無罪。

被追訴人有實施部分涉案行為,但其涉案行為僅僅限于技術施工範疇,且沒有直接實施指揮施工的行為,更沒有直接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行為,緻使其涉案行為不屬于犯罪的範疇。簡而言之,形式上看,其行為要件符合;但從實質性上,其行為要件不符合,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涉案行為,核心是其涉案行為是否牽涉直接“占地”行為。

實證案例:伊檢刑不訴〔2021〕101号。

案例十四:行為要件符合,但因社會危害性要件不符而無罪。侵犯法益是事實,但主動還錢的涉案行為,直接導緻其涉案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進而無法認定為犯罪的範疇。

實證案例:蒲檢二部刑不訴〔2021〕Z2号。

案例十五:無證經營是客觀事實,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追訴人涉案行為不屬于法定許可方可經營的範疇。

實證案例:景檢刑檢刑不訴〔2021〕Z1号。

案例十六:不知者不為罪,不明知而不得入罪,這是常識。但此類案件辦案人員的習慣性思路就是推定被追訴人主觀上是明知的,而被追訴人有時很難證明自己主觀上不明知。這就是刑法及司法實務的魅力所在之處。

實證案例:舟檢刑不訴〔2021〕10号。

案例十七:因發生經濟糾紛,被追訴人采取自力救濟方式進行維權,但被辦案人員認定涉嫌犯故意毀壞财物罪而被刑事拘留。正可謂:往前一步是犯罪,退後一步是合法維權行為。一般而言,主動向法院起訴是更明知的選擇。

實證案例:青黃島檢一部刑不訴〔2020〕268号。

案例十八:這是追債惹的禍。追債者放狗咬人,持續毆打借款者,最後導緻借款者出手反擊,造成對方重傷二級。借款者主動投案自首,但其涉案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具有違法性。被追訴人究竟是故意傷害傷者,還是依法實施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在司法實務中也是常常引起争議。慶幸的是,此案無罪結案。

實證案例:台檢刑檢二部刑不訴〔2020〕34号。

案例十九:這是自願被拐的刑事案件,還是主動求他人幫忙介紹丈夫而引發的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實質是被拐賣者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的問題。假定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所謂被拐賣的犯罪事實自然也是不存在的。

實證案例:沈檢一部刑不訴〔2020〕13号。

案例二十:林權證不是認定涉案林木權屬的唯一憑證。涉案雙方有簽訂過出售林木的協議,有辦理了相應的林權證,從形式上林權所有權已轉移,但買方自始至終都沒有支付過對應的購“林木”款,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不應受法律保護,所謂林木産權已轉移的關鍵事實也明顯是虛假的。“分錢未付,白得林木”的情形也違背起碼的生活常識。

實證案例:鄂河檢一部刑不訴〔2020〕26号。

案例二十一:傷者李四左臂骨折是客觀事實,但傷人者張三及被毆打者李四均承認張三僅僅毆打過其耳朵,而沒有擊打過其左臂,緻使張三故意傷害李四一案屬實沒有犯罪事實。顯然,擊打部位不對,張三涉案行為與傷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進而導緻張三涉案行為不構成犯罪。

實證案例:太檢公訴刑不訴〔2018〕2号。

案例二十二:被追訴人實際想購買的是藥品,涉案物品事實上也發揮藥品的作用,緻使涉案物品應認定為藥品,而非毒品。顯然,關鍵物證要件不符,其主觀要件也不符,侵害法益要件也不符,最終此案按無罪處理。就此案而言,與其說碩士研究生涉毒,不如說其心理壓力太大了,睡眠不好方是涉案的根本原因。

實證案例:滬浦檢刑不訴〔2021〕618号。

案例二十三:涉案物品不屬于已列管為精神藥品,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追訴人涉案行為不屬于犯罪的範疇。

實證案例:滬浦檢刑不訴〔2021〕622号。

案例二十四:被追訴人幫助外甥女接收涉案包裹,其本意是“好心幫忙”,而非從中牟利;從主觀要件視角看,其僅僅知曉涉案産品是藥品,但其不具備化工或藥品方面的知識,緻使其主觀上不可能知曉涉案産品内含有毒品成分的關鍵事實,其客觀上上也沒有實施任何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緻使其涉案行為不符合走私、販賣毒品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無償幫助他人接收快遞且牽涉毒案的情形,也絕非個案。

實證案例:滬靜檢刑不訴〔2021〕185号、遼白檢一部刑不訴〔2020〕39号。

案例二十五:主觀上不知曉他人實施了涉案違法犯罪行為,客觀上被追訴人沒有直接參與他人涉案的犯罪行為,進而導緻涉案行為不涉及犯罪問題。顯然,是否直接實施涉案犯罪行為,才是認定及區分被追訴人涉案行為之罪與非罪的關鍵要素。

實證案例:廈檢二部刑不訴〔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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