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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但書所謂“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規定,是指民法理論“命令性規定”,亦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所說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區分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通常從以下标準進行判斷:如果強制性規定明确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導緻合同無效的,該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規範;強制性規定雖未規定違反将導緻合同無效,但違反該規定如使合同有效将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認定該規定為效力性規範;如果強制性規定僅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或者僅系為行政管理或紀律管理需要而設置的,應認定為管理性規範。房屋被查封可能導緻無法辦理産權變更登記,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僅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換言之,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據法律行為有效要件進行判斷,至于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隻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并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因為登記與不動産物權的變動是聯系在一起的,是不動産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房屋被查封隻是導緻無法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是對物權變動的限制,因此,房屋被查封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無法辦理産權變更登記,而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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