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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民事優先原則”?

如此“民事優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财産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财産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人周翠榮,女,1959年生,系大化縣北景鄉平方村六魯屯人。丈夫過世多年,與兒子韋厚席相依為命。

2009年,她貸款2.5萬元建造了一艘28馬力的鐵殼船作捕撈船。平時船都拴在屯邊河裡停放,交代同屯的韋厚勇代為看管。2011年1月8日下午,同村九良屯的覃志生突然打電話問她,想要用她的這艘船去辦證領取船油補貼,她當即予以拒絕。這時覃志生在電話裡威脅說:“你給我也要,不給我也要,弄不好的話,以後你的船連船帶機你都找不見。”第二天晚上,她的船就被盜走,她報案以後十個多月,公安機關才破了案。該船拴在九良屯河邊的草叢裡,船的零件已損壞,船的油漆已全部脫落,原來覃志生偷了該船,并沒有使用,隻是用這個船騙取政府船油補貼。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覃雪、覃志生各管制二年,罰金五千元。該判決稱,“經審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覃雪為獲得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便要求其兄長被告人覃志生幫忙辦理相關手續,同年2月20日,被告人覃志生借用大化縣北景鄉平方村六魯屯韋厚席的一艘漁船(船長11.7米,發動機功率為28千瓦)到大化縣漁政站岩灘臨時辦證點,在騙取工作人員的信任後辦理了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手續,……辦完漁業成員油價格補貼手續之後又将船隻退還韋厚席。2011年1月10日,覃志生以14100元的價格與韋厚席的母親周翠榮購買了該漁船。”而事實上上述被告人是盜竊了受害人的船隻,用受害人的船隻騙取了漁業成品油價格補貼手續。被告既犯了盜竊罪,又犯了詐騙罪,應二罪并罰。而且該船隻根本沒退還韋厚席,也沒有與韋厚席的母親購買該船隻。

該刑事案件審判時,公、檢、法機關沒有通知受害人參與訴訟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沒有退還贓物。隻是在盜竊受害人的船隻二年後,在公安破案後,覃志生才給周翠榮14100元,是作為對受害人兩年損失的補償,并不是買受害人的船隻。2011年1月10日由周翠榮出具的收據是僞造的。

周翠榮向法院要求退還贓款贓物,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元月六日《關于您本人要求退還涉案贓款、漁船及其證照、賠償漁船經濟損失的答複》稱,“根據法律規定,罪犯詐騙所得屬公共财産的,應在沒收後上繳國庫,不能發還給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您若認為本人的漁船應獲得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可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申領的辦法解決,而不是在我院審理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詐騙案件中,通過将贓款發還給您的辦法來解決。”

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款是國家發放的,但是發放給漁船所有人之後,就不屬于公共财産了。本應屬于周翠榮漁船的成品油價格補助款,因被告人盜竊漁船騙取了,如果被告人沒有盜竊受害人的漁船,成品油價格補助款就是受害人的,所以應退還受害人而不是上繳國庫。

該《回複》還稱,“辦案機關在偵破該案件時,并未扣押涉案漁船及有關證件,故您要求退回漁船及證件,無依據。如您認為被告人覃雪、覃志生的行為給您的漁船造成了損害,可訴請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賠償您的經濟損失。”

辦案機關未扣押贓物是渎職,并不是受害人不能要求退還贓物的理由,該《回複》稱,周翠榮“可訴請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賠償您的經濟損失,但她訴覃雪、覃志生經濟賠償的訴狀,法院卻無理拒收,這是怎麼回事呢?

該案判處被告人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騙取的本應屬于周翠榮的成品油價格補助款27554.02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卻沒有賠償受害人分文的經濟損失,如此“民事優先原則“豈不是欺騙?!

(劉治成,2018年6月28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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