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2月27日訊(全媒體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周智勇 姚倩)老鄒在工地做事時,不慎摔傷,某建築公司和他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承諾賠他2萬元。事後,老鄒被鑒定為9級工傷,他反悔了,要求增加賠償。法院會支持他的訴求嗎?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案情。
因工受傷,公司協議賠2萬元
2016年12月4日,老鄒在工地第三層外架上作業時摔下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住院25天,某建築公司支付了他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護理費。
2016年12月28日,某建築公司與老鄒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約定一次性賠償老鄒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2萬元;賠償款現付1萬元,預留1萬元作為老鄒配合公司申報工傷鑒定,并于鑒定做完後一個月内支付。協議簽訂後,某建築公司向老鄒支付1萬元賠償款。
事後反悔,仲裁裁決賠13萬元
出院後,老鄒向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2月8日,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老鄒工傷,傷殘等級為9級。受傷後,老鄒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他向長沙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已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
2017年9月25日,長沙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決定由某建築公司支付老鄒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419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9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928元;支付老鄒停工留薪期工資17964元。
某建築公司對裁決不服,向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顯失公平,撤銷原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老鄒在某建築公司工作時因工受傷,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建築公司應當對老鄒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付責任。
雖然某建築公司、老鄒之間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但是該協議簽訂時未對老鄒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傷殘等級亦未作出鑒定,該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标準,協議内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某建築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補足老鄒協議中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法院一審判決,某建築公司向老鄒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元(已抵扣已支付的1萬元);支付老鄒停工留薪期工資17964元。
某建築公司對判決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傷者要知情 協議要公平
承辦法官方群英說, 對于因工傷待遇賠償協議成訴的問題,有三方面的問題值得注意:
1.勞動者協議時是否對工傷狀況以及工傷待遇充分知情。在簽訂協議之前,勞動者是否進行了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協商處理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與标準,以此判斷勞動者是否具有工傷待遇賠償标準的判斷能力。
2.協議内容是否顯失公平。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處于危困狀态,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特征在于協議内容的嚴重不等價,違反了平等、公平的原則,且這種權利義務失衡結果并非受損方所自願接受的。
3.對協議不服的救濟處理。因工傷待遇賠償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