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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具備法律效力嗎?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車出門是為了方便日常出行所需,但在駕駛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若是為了趕時間而忽視了對路況的注意,或者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必會造成一些不良的後果,反而會浪費彼此更多的時間。

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車主為了解決彼此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有時便會采用私了的方式解決,但在解決後,另一方事後反悔,追讨更多的賠償時,當時作出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具備法律效力嗎?

【案例回顧】

2019年,在浙江便發生了這樣一起私了後又起紛争的案例。

2019年12月,楊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為了趕時間沒有注意周邊路況,結果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與道路上正常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電動車駕駛員沈某受傷,兩輛車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傷,随後,二人向警方報案。

經過交警的調查和了解,最終認定本起事故由楊某承擔全部責任,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後,為了盡快解決彼此的争端,便與沈某達成私了協議,當場支付三千元作為這起事故的賠償。

但就在楊某以為二人之間的糾紛告一段落時,2020年初,沈某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楊某及保險公司,共同向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餘元。

在經過調查後了解到,在事故發生時,沈某個人認為其傷勢并不嚴重,于是便接受了私了的結果。但當他去醫院接受治療的期間,前前後後多次就醫,累計花費的醫藥費等各項損失遠超三千元的賠償費。同時,事故發生後,沈某為了就醫也耽誤了他大量的時間,工資收入也受到了影響,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經過了解,因為楊某和沈某并無證據證明彼此之間的私了協議已經完畢,私了協議存在瑕疵,因此,法院在調取相關證據并經過審理後,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使得雙方就此事達成一緻意見,由保險公司賠付8000元的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以案釋法】

什麼是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于事故造成的損害比較輕微,雙方車主在交警對事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後,為了方便雙方車主在明确彼此責任後,可以更快的解決彼此的争端和矛盾,就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簽署的簡易協議書,屬于“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在事故發生後,當交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和劃分後,楊某和沈某所作出的行為便屬于私了協議。

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存有争議的,可以請交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事故發生後,在明确了雙方車主之間的責任後,為解決彼此矛盾,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公平地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矛盾而作出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在雙方簽字或按壓指印,一式兩份後,便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楊某與沈某之間已經達成了私了的調解協議,且在雙方達成協議時并無脅迫等情況産生,那麼在協議履行後便具備了法律效力。那麼在協議達成後,為什麼沈某又将楊某告上法庭?

私了時應當注意什麼?

在雙方就事故責任和賠償達成一緻意見後,應當出具一份書面協議作為私了協議達成的證明。在私了協議書上應當署名雙方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有效證件等,以便核實身份;同時也需要署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賠償金額和賠付方式等。在填寫完畢後,雙方簽字以示同意,協議書應當一式兩份。

在作出私了協議時,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并且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得脅迫、強迫他人簽署協議,否則,另一方有權對協議申請撤銷。

同時,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些情況是不可以通過私了解決的,如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報警處理;事故雙方中有一方的車輛存在手續不全的情況,或者系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或其他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如無證駕駛、酒駕等,應當報警處理;事故導緻公共設施損毀的。

一般情況下,自願達成的私了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本案的之處在于,事故造成的不僅是雙方車輛上的損害,還造成了沈某受傷的情況出現,而當時兩人在事故發生後,并未對沈某的傷勢情況進行鑒定,也未作出書面協議。

當雙方私了後,受傷的一方發現自己的傷勢過重,彼此之間存在重大誤解,違背公平原則後,可向法院申請撤銷,但在撤銷後,已經生效的協議内容也需要進行歸還,當事雙方就相關問題進行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而本案便屬于這一種情況,在事故發生後,楊某與沈某達成一緻意見後,因沈某在就醫途中發現自己的傷勢嚴重,且存在醫藥費及誤工費等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而且,本案的發生系違反交通法規引起,涉及交強險等保險合同的内容,于是,法院在審理後,由保險公司向沈某賠付8000元的經濟損失。

(《以案釋法: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具備法律效力嗎?》中,圖片為網圖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内容情節有所潤色;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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