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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觀點 | 【開曼基金系列之三】 ​開曼的有限合夥型基金

基小律說: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是開曼比較常見的一種基金載體,與《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法”)下的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是基于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設立的法律實體,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夥人的意思自治,并賦予普通合夥人充分的權限管理合夥事務,以實現基金的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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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 周卓| 作者

目錄

一、豁免優先合夥型基金的組織架構

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特點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程序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是開曼比較常見的一種基金載體,與《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法”)下的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是基于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設立的法律實體,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夥人的意思自治,并賦予普通合夥人充分的權限管理合夥事務,以實現基金的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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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優先合夥型基金的組織架構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開曼基金的載體之一,通常采取以下結構: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由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1名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同時執行合夥事務,并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将執行合夥事務全部委托予普通合夥人,并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以是開曼群島内或開曼群島外的居民或注冊、成立、登記的實體,但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1名普通合夥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其中之一: (1)如果是個人的,應當是開曼群島居民; (2)如果是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注冊或根據根據公司法第九章(外國公司)的規定注冊; (3)如果是合夥企業的,應當根據合夥企業法第9條或42條(視情況适用)注冊; (4)如果是其他人士的,則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注冊。 綜上,開曼的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1名開曼居民或開曼注冊成立的實體擔任其普通合夥人。 契合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上述組織特性,豁免有限合夥型基金的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于基金,管理人通常作為普通合夥人,或受普通合夥人的委托履行投資管理職能。在開曼經濟實質法出台及證券投資業務法修訂之前,以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為載體的基金通常會将投資管理事項委托與普通合夥人以外的投資管理人執行,并由投資管理人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由于前述法律的出台和修訂導緻投資管理人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和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目前的基金架構中較多基金已選擇将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合二為一,成為自行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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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特點

1.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目的

受限于《豁免合夥企業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2018 Revision)所述之權利、權力、條件、限制及責任的規定,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可為任何合法目的在開曼群島内設立。除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業務在開曼群島外開展的業務所必需外,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應在開曼群島内與公衆進行商業活動。 2.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根據《豁免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與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而是基于全體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設立的法律實體,因此,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亦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财産。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意思表示需由普通合夥人代為進行。 3.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合夥人應當負責有限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并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選擇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基金載體的,基金的投資、基金的分配、基金發生訴訟代表基金應訴、基金的項目退出等事項均屬于合夥企業管理事項的一部分,屬于普通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能,該等事項的具體執行可由全體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此外,普通合夥人還可将基金的相關投資管理、行政管理事項委托給第三方(投資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等,由該等第三方服務方來履行相應的職責。 4.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安全港”規則 根據《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負責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且其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作出的行為對有限合夥企業有約束力。有限合夥人不可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如有限合夥人參與了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與非合夥人第三方的交易,在該第三方實際意識到了有限合夥人的參與且善意認為該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的前提下,該有限合夥人對在其參與處理業務期間内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之一切債務及義務,應如普通合夥人一般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有該等規定,但《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為有限合夥人提供了“安全港”規則,即有限合夥人從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務不視為參與了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在普通合夥人中任職或擁有權益,或與普通合夥人存在合同關系,或為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的的承包商、代理人或雇員,或擔任公司普通合夥人的董事、高管或股東;就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業務,向有限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提供咨詢和建議;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帳目或事務進行調查、審查、批準或提供意見,或行使作為有限合夥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5.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分配和出資返還 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分配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由全體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自由約定分配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個有限合夥人取得了出資返還部分的金額(return of contributions)或豁免了部分實繳出資的義務,如果出現下列情形時,有限合夥人有義務向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返還其取得的出資返還金額或履行未履行的實繳出資義務:(1)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包括因前述的出資返還或豁免實繳出資變得資不抵債;(2)有限合夥人實際知曉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 6.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規則 根據《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财政部(Financial Secretary)可根據申請對ELP作出承諾,承諾此後在該開曼群島内實施的對利潤、所得、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稅收的法律,不适用于該LLP的經營、資産或其合夥人的合夥人權益。承諾書的最長有效日期不超過自承諾之日起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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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程序
開曼公司注冊處(Registrar)同樣也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處。通常,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需要委托當地的注冊代理機構完成,并由其提供注冊地址。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注冊時,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注冊處提交的文件包括: (1)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外國名稱及翻譯名稱; (2)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業務性質; (3)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的注冊地址; (4)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營業期限,如無固定期限的,則載明其起始日的聲明文件; (5)普通合夥人的名稱、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以及 (6)聲明豁免有限合夥除經營其在群島外業務的必要外,不與該島嶼公衆進行商業活動。 在上述材料齊備及注冊完成後,注冊處會向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出具注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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