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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與稅(1) 概念與形式

股權轉讓簡單一點說,就是股東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或組織的交易行為。之所以要轉讓股權,每個股東的理由可能千差萬别,但不論理由是什麼,股權的轉讓是一種交易行為。對交易征稅是稅款征收的邏輯起點,股權交易也不例外,更何況在稅收上股權被定義為非貨币資産的一種。因此,股權交易必然會涉及到稅收的繳納問題。

但市場的情況千差萬别,因此股權轉讓的形式也不是整齊劃一和一成不變的。歸納和概括以下,轉讓的形式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出售股權。這是一種最為簡單和最為直接的股權轉讓方式。比如,張三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權,直接賣給李四。

2、公司回購股權。按公司法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在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等情形下,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公司與股東也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改制意見書等書面形式約定股權回購。

3、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規定,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的老股東可以公開發售股份。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股東持有的股權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過戶到債權人名下,或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拍賣後強制過戶等。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币性交易。股權是财産的一種,按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用來投資,也可以與資産進行交易。比如,用股權換取專利技術,用股權換取存貨、固定資産等。

6、以股權抵償債務。欠别人的錢,無錢償還,用持有的股權抵債。

7、其他股權轉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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