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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論之八:形式邏輯、辯證邏輯和概念邏輯

概念論之八:形式邏輯、辯證邏輯和概念邏輯

(2010-07-30 09:49:54)

翻開百科全書,有着形式邏輯的注解和辯證邏輯的注解,而少有概念邏輯的注解。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們常常把概念邏輯和辯證邏輯混在一起,以為,概念邏輯就是辯證邏輯;另一方面,概念邏輯的工作方式在又往往和辯證邏輯相聯系。

我在概念論的探讨中觸及到了概念邏輯、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以為,這三者都是概念意識方式的邏輯運作,是我們思想活動賴以确立和展開的重要原則,有着各自的合理内核和工作方式,是要有所界分的。

一、形式邏輯

形式邏輯在東西方哲學史上已有兩千多年的曆史确立。對于形式邏輯來說,已有許多成熟的注解。

在本人看來,形式邏輯主要是一種定格式的事物判斷和推理,它是我們制作和确立事物樣式的一種基本邏輯方法和思想原則。由于主客關系處在不斷的生成、變動和發展中,沒有形式邏輯界定,我們的思想就會漂忽不定,就無法對事物的樣式進行恒定,使不同的概念有其恒定的内容和界面,成為群體交流的共同知曉,成為判斷和推理可以定格的依據。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對于何謂“石塊”,何謂“樹木”,何謂“天空”,何謂“大地”,何謂“老虎”,都是需要給出一個恒定的事物樣式,并由這種恒定的事物樣式、造就恒定的概念建構和恒定的共同知曉,生成恒定的判斷和推理。對以人類的經驗生活來說,形式邏輯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概念方式。人類的生活首先是建立在有所恒定的基礎上的,隻有在有所恒定的基礎上,人類的生活才能進一步深入到主體和客體,以及主客互為關系的種種生成、變化和發展。

形式邏輯,是我們恒定事物的重要思想原則,也是事物界定和立據的邏輯基礎。無論是形式邏輯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理由充足律,還是形式邏輯三段論的判斷和推理,都是以事物和概念的定格為邏輯的。

此外,數理邏輯最能體現形式邏輯的特征。一切數理公式都是形式邏輯,每種數學公式都是自己符号方式的形式邏輯。在自己符号方式的形式邏輯下,每一數學公式都将普遍必然地得到一個自身方式的、恒定的、唯有的計算結果,這就是數理邏輯所具有的形式邏輯的确定性。盡管有些方程式,會産生若幹不同的解,但并不影響這些方程式可以按照自身的形式邏輯,必然地、恒定地、确定地、唯有地得到這幾個不同的解。

形式邏輯的優點是,它給予了事物和概念的恒定,使觀念可以定格地造就和把握事物的樣式和概念建構,并以此為依據進行思想活動,造就種種觀念的和實在的恒定結構,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雲就是雲,太陽就是太陽,它們都通過形式邏輯而獲得觀念的和實在的恒定結構和彼此定格的界分,從而使人類的意識能夠對種種意識對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斷和推理。。

形式邏輯的不足則在于,它不能把握處在變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處理變易的事物樣式和事物過程,以及相關的觀念建構和過程式的判斷和推理。

二、辯證邏輯

辯證邏輯則是從變易的邏輯上把握事物。

在黑格爾的邏輯學中我們看到,邏輯的發展是從“無”到有,從空洞的、抽象的“有”到種種質的、具體規定的“有”,就是依靠了“變易”這個邏輯必然,從“變易”這個邏輯必然的綻開上,導出“無”到“有”,從空洞的、抽象的“有”到質的、具體規定的“有”。

在從無到有的變易中,事物的樣式處在了一種是無非無,是有非有的狀态中,或者說處在既是無又是有的狀态中,這樣的“是無又是有”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則是形式邏輯所難以接受的。而對于辯證邏輯來說,它和形式邏輯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恒定和定格的邏輯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變易和過程的邏輯上的。對于辯證邏輯來說,“是無又是有”正好是一種變易的和過程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這樣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綻出了無與有的對立,以及從無到有的變易過程,從對立統一的邏輯上确立了事物的過程樣式和過程的概念建構。

這樣,辯證邏輯就在我們的觀念中,在我們的思想活動中,以及在我們的知識建構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種以對立統一為邏輯,為展開方式的,變易的和過程的事物樣式,以及這種事物樣式的概念建構。使得人類的意識能夠從事物的恒定到事物的變易,進入到主客互為關系的變動過程,經驗曆史和概念邏輯能動的變動過程,造就出一種與形式邏輯所不同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以對立統一的邏輯和對立統一之邏輯的展開,造就和确立了一個總體展開的,運動的,聯系,處在不斷生成、變化和發展中的世界進程。從觀念制作和實在指代的雙層結構上,為人類的新的選擇和創造提供了判斷和推理的思想原則。

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并無優劣之分。兩者是不同的邏輯工作方式,是概念意識方式運作的不同淩面和互為補充。在形式邏輯中,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有着其恒定的定格式确立;而在辯證邏輯中,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則有着其變易的過程式确立。前者以定格為事物和概念的邏輯,造就恒定方式的判斷和推理;後者以變易為事物和概念的邏輯造就過程方式的判斷和推理。

無論是形式邏輯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還是辯證邏輯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都是人類概念意識方式的制作,我們既不能凸出辯證邏輯而揚棄形式邏輯,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邏輯而不再進入辯證邏輯,而應共同地将它們作為人類的重要思想原則,作為不同場合的概念使用規範和工作方式。對于人類的觀念、思想、知識和實踐來說,兩者都是極為重要而不可偏廢的。也就是說,我們當在需要恒定和定格的認知和實踐場合運用形式邏輯的工作方式,而在變易和過程的認知和實踐場合運用辯證邏輯的工作方式,使之互為映輝,各成其就。

三、概念邏輯

這裡所說的概念邏輯是從狹義上而言的,而從廣義上來說,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都是概念邏輯的範式。

從狹義上來說,概念邏輯所研究的是概念邏輯的工作方式和這種工作方式的基本造就。對此,我在概念邏輯的工作方式中,從抽象和概括,共性集合遞升的邏輯進階,正向邏輯進階和反向邏輯倒置;從具體到抽象和抽象到具體的運動,概念的自我意識綻出和概念之物的制作等六個方面,對概念邏輯的工作方式和這種工作方式的基本造就進行了探析。形式邏輯、辯證邏輯和概念邏輯一樣所從事的都是概念的工作。

這樣,概念邏輯、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都是概念意識方式的運作,它們的基本分工是:

概念邏輯造就了概念和概念邏輯的工作,并以此綻出它的工作流程和産品制造。

形式邏輯以定格為邏輯,造就了恒定式的事物樣式和概念建構,以此展開它的判斷和推理。

辯證邏輯則以變易為邏輯,造就了過程式的事物樣式和概念樣式,以及對立統一之判斷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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