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孤寡老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時,由誰來履行監護職責?是否可以預先自主确定監護人?85歲的安徽合肥居民李奶奶就經曆了這樣的情況。
4月21日上午9點,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涉及意定監護的“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支持“三失”老人李奶奶的外甥女作為其監護人。
圖為庭審現場。趙夢晴 攝
經審理查明,李奶奶與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為了解決自己年老後的人身财産等問題,避免出現老無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奶奶與長期照顧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協議載明:周女士有權在李奶奶出現精神、智力狀況異常等迹象時,向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對李奶奶精神、智力情況鑒定的申請,在意定監護生效條件滿足時,即人民法院宣告李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周女士為李奶奶監護人等,并對上述協議辦理了公證。
2021年8月,李奶奶經醫院診斷患有阿爾茲海默症,生活無法自理,故周女士2022年1月根據公證協議向廬陽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李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周女士告訴記者,李奶奶有家族病史,多名親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症。李奶奶雖有姐弟,但都是高齡老人,沒辦法互相照顧。李奶奶與其姐姐,也就是周女士的母親,一直居住在周女士的家中,由周女士長期照顧,所以李奶奶想讓自己作為她的監護人。
案件審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奶奶的姐姐亦患有阿爾茲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獨居且行動不便,其再無其他親屬能夠作為其代理人出庭。鑒于李奶奶“失親”“失能”“失智”的個人及家庭情況,為在訴訟中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廬陽區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函,指定其作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正常情況下,是由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作為代理人出庭,但是本案的被監護人父母去世,丈夫也去世了,姐姐患有阿茲海默症,弟弟在外地,沒有人能來代理。”廬陽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周袁說,為了保護被監護人權益,法庭通過視頻方式對其弟弟做了談話筆錄,其同意“意定監護”,之後法庭指定社居委作為代理人出庭,讓他們第一時間掌握情況,防止出現監護人為了獲取利益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的情形。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李奶奶系阿爾茲海默症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本院予以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2017年10月,李奶奶與周女士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在李奶奶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周女士為其監護人,并辦理了公證。故周女士要求作為李奶奶的監護人,法院予以支持。
“姨媽因為患病沒有正常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在看病住院、辦理業務時困難重重,經過法院判決,我成為姨媽的監護人,可以更好地照顧她,讓她安享晚年。”周女士說。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範天嬌 通訊員 王鵬 缪妍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王芳 李唯祎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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