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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缺席判決情形:
1、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離婚缺席判決、離婚缺席審判
1、離婚案件中常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或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及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2、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保證了訴訟程序的正當完成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離婚,但是婚姻是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問題,一旦出錯将是無法挽回。
5、因此應該适當加大對原告方證據的嚴格審查,适當要求原告承擔較其他糾紛舉證責任更為嚴格的責任。
6、對一方以對方下落不明為由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确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确定離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決的關鍵。
7、在程序上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
8、對經傳票傳喚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審判人員更要慎重處理,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
三、離婚案件缺席判決、離婚訴訟缺席判決
1、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為保障法庭審判活動的公正與效率,維持法庭審判秩序,保障到庭參加審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2、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
3、開庭審理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離婚,就是缺席判決。
4、缺席判決必須在案件事實已經全部查清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時,要認真考慮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對于被告必須到庭才能查明事實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到庭,不能缺席判決。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