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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顯無正當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駁回起訴|履職之訴中被告明顯無職責,可迳行駁回起訴

顯無正當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駁回起訴

(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原則上應當公開進行,但人民法院可依法決定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公開開庭或者不公開開庭。不能認為所有的一審行政案件和二審行政案件,都必須經過公開開庭審理程序。為節約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對于原告或者上訴人之訴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人民法院可基于職權,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不予支持。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幹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駁回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于二審行政案件,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履職之訴中被告明顯無職責,可迳行駁回起訴

(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産生實際影響的起訴,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駁回起訴。因此,針對原告以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而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之訴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人民法院如無需實體審查即能得出被告明顯不具有訴請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迳行裁定駁回起訴,而無需進入實體審理後再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實體判決,以保障各方權益,減輕司法成本,引導訴訟權利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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