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強拆時有發生。當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因為拆遷補償達不成一緻的時候,很多拆遷方便開始選擇“先下手為強”,以房屋是違法建築為由,強制拆除了房屋。咱們先不說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假定房屋是違法建築,也不是說行政機關想拆就拆的,也是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的。下面,咱們就來看一下最高法院關于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的相關案例。
潤森木業租賃錦逢蘭盛公司的土地,作為木材加工場地。合同簽訂後,潤森木業公司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該場地内建設四棟一層鋼架結構房屋,及一棟兩層磚混結構房屋,房屋總占地面積為788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916平方米。
2014年7月17日,高新區管委會對潤森木業公司涉嫌違法建設予以立案。同日,高新區管委會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潤森木業公司,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房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拟對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告知書後3日内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複核。
2014年7月24日,高新區管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1日内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并告知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和期限。2014年7月25日,高新區管委會作出《限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責令潤森木業公司1日内自行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強制執行。2014年7月26日,高新區管委會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定實施強制拆除。同日,高新區管委會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公告》,要求潤森木業公司1日内自行拆除,如不履行拆除義務,将依法強制拆除。
2014年7月30日,南甯高新區管委會對潤森木業公司建設的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潤森木業公司不服強制拆除行為,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南甯高新區管委會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5941550元。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強拆違法,并賠償直接損失594萬餘元。一審法院,确認了強拆違法,駁回了賠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強拆違法,酌定潤森木業公司各項損失52萬元。潤森木業公司申請再審,被最高院認為強拆行為違法,二審法院酌定賠償52萬元并無不當。關于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最高院是這樣認為的:
建設工程所在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有關部門,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實施;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要求被處罰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方式、方法應當合理、适當,不得實施野蠻強拆。
高新區管委會在24日作出處罰決定,僅給予潤森木業公司1天的自行強制執行期限,26日即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實施強制拆除,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催告履行通知書給予潤森木業公司自行履行期限嚴重不合理,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明顯不當;實施強制執行過程中,未采取适當的方式對房屋内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采取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适當的原則。
所以說,即使房屋是違章建築,也不是行政機關想拆就能拆,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我想拆就拆,我想什麼時候拆就什麼時候拆。此外,即使房屋是違章建築,如果被違法強拆了,雖然對于違法建築本身不能獲得賠償,但是如果違法強拆過程中對屋内的物品造成的損失,那麼針對被損壞的物品,房屋被強拆的一方是可以主張獲得相應的賠償的。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