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提高。但在這類型糾紛中,一直存在一個繞不過去的問題,即“借條”、“欠條”是否存在區别,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咨詢,也常常發現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通過本文對二者進行區别及厘清。
一、借條與欠條的自身含義與産生依據不同。
“借條” 就是依據借貸事實直接産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債權憑證,由出借人持有,主要記述借款雙方情況以及借貸事實、還款期限等,用以證實借款的事實。
而“欠條”通常是基于某種基礎法律關系(買賣關系、合同關系等)而形成的債務,由于應給付金錢的一方自身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而開具的欠款證明,它是當事人之間基于某種基礎法律關系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一種狀态,書寫欠條是為了确認欠款的狀态,至于欠款的原因可能在欠條上無法表明。
借條的範圍小于欠條,他們是一種包含關系,借條包含在欠條之中。所以說,借條都是因借款而産生的,但是欠條産生的原因則豐富多彩,甚至有人說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内容的法律關系都可能表現為欠條的形式。
二、借條和欠條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借條往往就是單純的借貸關系,因而當事人相互之間開具的借條本身就等于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大多數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僅僅是一個欠款與收款的關系。因此,借款人有按照借條的約定歸還借款的義務,此種合同義務直接受法律保護,如果兩者的借款糾紛訴至法院,借條本身就是借貸糾紛案件中的重要憑據,法院隻要認定借條的真實合法性,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而由于欠條可以基于多種法律關系而形成,所以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法官會要求其陳述欠款形成的基礎法律關系。法院一般會核實産生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合法真實,對于某些違法的基礎法律關系産生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以聚衆賭博、販賣毒品、 拐賣兒童等理由打下的欠條。
三、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起訴時間不同。
1、借條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内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期限為三年。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債務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内,未追讨過債務且期限超過三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訴訟請求。
第二種,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張權利,則出借人的債權也将喪失勝訴權。
第三種,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欠條。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該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2、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有兩種情況
一是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期限為3年。這是因為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中指出:“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是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因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務人可以随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時,就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時,訴訟時效中斷。當然,如有證據證明欠條是借貸關系的憑證,也可以作為借條來認定。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