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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糾紛案例:兒子告父母要房産,離婚贈房需謹慎

夫妻離婚時如果約定将共同共有的房産贈與給子女,一定要謹慎從事,一旦子女起訴要求過戶房産給子女,法院就可能會支持子女的訴求,并引發離婚的各方居住困難的問題。在《民法典》出台以後,無房方可以通過在房屋内設定居住權等方式解決居住困難問題,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基本居住權益。

基本案情 01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199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8年,王某和李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二人婚後購買的房屋歸兒子王小某所有,房貸由李某承擔”。離婚後,該房屋實際由李某居住,李某經常出差在外地工作,不外出工作的時候就居住在該房屋内,王小某跟王某一起居住在王某父母家中。

2021年,王小某向上海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王某和李某配合自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王某當庭表示同意王小某訴請,但李某表示自己現在經濟條件困難,無處居住,不同意王小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02

2021年,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紫薇律師和周道平律師代理了這起典型的協議離婚贈與房産給子女的案件。最終,法院認為王某和李某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實質上構成對王小某的贈與,王小某當時已成年,未表示反對,贈與合同已依法成立。由于王某和李某對王小某的贈與和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子女的撫養、夫妻感情、夫妻與子女感情等密不可分,不能簡單地适用贈與任意撤銷的規定。而李某雖然主張自己經濟困難,無處居住,但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和李某配合王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将系争房屋過戶到王小某名下。

律師點評 03

本案雖然案情簡單,但涉及了贈與合同的多個核心要點,且與離婚的财産分割有關,非常具有典型性。

首先就是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有例外,即“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本案中法院認定王某和李某對王小某的贈與是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

另外,法律還給了贈與者一次自我救濟的機會,《民法典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案中李某就是依據該條主張權利,但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未被法院采納。除了上述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本案還涉及到民事權利能力、合同的撤銷等一些法律問題。

離婚案件中,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給子女,體現了父母對子女深深的愛意,但如何合理進行财産分割是一門學問。比如夫妻共同房産如果離婚後分給夫或妻一方,另外一方可能會面臨無處居住的問題。在《民法典》出台以後,無房方可以通過在房屋内設定居住權等方式解決居住困難問題,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基本權益。

附注:本案離婚協議簽署于2018年,《民法典》尚未頒布,适用《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民法典》頒布後,相關規定未修改,為方便行文,故以《民法典》為準。

相關規定 04

《民法典》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财産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财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窮困抗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文案:曹凱

編輯:李雨新

審核:周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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