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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購房,一方參與裝修還貸,離婚時房産如何劃分?

作者:路口徘徊
在這個浮躁的年代,勞燕分飛時,你的财産權利尤其是房産不一定因新《婚姻法》的規定而遭受損失。我謹以職業的觀點提出建議,供參考: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産可經過一定時間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所以,在夫妻申請離婚進行财産分割時,法院所看重的是:這套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産權證上的所有人是誰?如果這套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且産權證上隻有一人,那麼法院有理由認為,這套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産,而不是雙方的共同财産。因此在離婚分割财産時,房屋歸登記者所有,剩餘未歸還的房貸,也屬于登記者個人的債務。

那麼,是不是另一方在房産上沒有任何權益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何保護自己的财産權益就顯得非常必要。首先,要确定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确定房屋首付款的時間,确定房産證的發放時間,如果,結婚時房産證已經取得,隻有參與裝修的,才可以要求補償。其次,結婚後,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償還房貸或裝修的,離婚時要求補償也是法律認可的。第三,如何取得合理補償,原房屋合同價與現行市場價差價是一部分,原則上雙方各一半;共同裝修、還貸等價款在該房屋總價款中所占比例,該價款原則上雙方各一半。

舉個例子來分析更直觀一些:假如男方于2006年在市區買了一套總價80萬元的新房,一人獨自付清了首期支付的三成房款24萬元,已經償還2年房貸6萬元,産權證上是男方一人的名字,2008年雙方結婚,女方在婚後參與了裝修10萬元、并一同還貸3年9萬元。2011年雙方發生矛盾,協議(或訴訟離婚),房屋市場價為120萬元,女方如何主張房産權益?一是房産屬男方無疑,女方可以主張[10萬裝修+9萬還貸+(120萬-80萬)乘9除(24+6)]除2=155000.00元。

  随着房價的節節攀升,很少有年輕夫妻可以一次性單獨完成婚房的購買,現在,最流行的做法莫過于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裝修費用或婚後雙方共同貸款。

  現在不少準新人在結婚前夕,都會前去律所咨詢:如果離婚,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情侶在婚前購房時,最好要保持好出資證明,在房産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進行婚前财産公證,并對離婚時可能會出現的離婚糾葛做出約定,甯可“先小人 後 君子”,才能杜絕“戀愛階 段的 君子,離婚階段的小人”。

  當然,如果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産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時應按共同财産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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