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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統一的藥師制度和準入标準,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

藥師在現代醫學體系中的職能是以患者為中心、提供優良藥學服務、保障藥品臨床合理應用。健康中國戰略的順利實施,離不開我國全體藥師隊伍的積極參與。

目前,我國居民不合理用藥問題普遍存在,涉藥安全事件屢有發生,我國的用藥安全程度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間的矛盾亟待解決。

首都醫科大學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藥學部趙志剛主任指出,由于我國藥師法長期缺失,藥師的責、權、利缺少法律的界定,我國的藥師對老百姓安全用藥的保障作用難以充分發揮。而且由于曆史原因,我國藥師隊伍又分為兩個體系:一是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的醫療機構體系内藥師,實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制度,并衍化出臨床藥師。二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執業藥師體系,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這種“二元體制”造成我國藥師的執業水平和職業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差異,也影響了我國藥師隊伍的健康發展。可見,《藥師法》的缺位,造成我國的藥品監督管理體系存在着重大的模糊地帶。

趙志剛主任介紹,繼國家衛健委印發《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後,2020年2月26日,衛健委《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兩個意見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藥學服務,适應新形勢新要求,加快藥學服務模式轉變,加強藥師隊伍建設,探索構建适應人民群衆需求的藥學服務體系,促進新時期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缺失的背景下,藥師的執業資格、執業内、教育與進修,責任與管理等沒有法律進行規範,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很難落到實處。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副主任藥師、央視藥學節目特邀專家、“藥事網”創始人趙甯長期緻力于探索藥師行業發展,頻繁與各地醫院的藥師交流,他表示,與國外對藥師的重視相比,我國藥師對職業發展普遍悲觀,藥師行業人才流失現象比較嚴重。在互聯網正在加速擁抱醫藥行業的今天,由于缺少一部相應的法律保障職業環境,許多藥師對新業态充滿顧慮、畏手畏腳,跟不上新時代發展的步伐。

長期從事醫院管理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眼科醫院院長李甦雁,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指出,我國不合理用藥現象主要有四種:一是藥物選擇錯誤;二是藥物使用方法錯誤;三是聯合用藥的錯誤;四是藥物在使用的劑量上有錯誤,而這些錯誤,本應通過藥師的規範執業來最大化的避免。

中國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執行院長邵蓉教授介紹,為了充分發揮藥師促進合理用藥的作用,國際上普遍采取藥師立法的方式來明确藥師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藥師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國的藥學實踐中都已證明藥師立法是保障民衆身體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藥師管理的專門法律制度已成為國際廣泛的共識。藥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導緻了其社會地位不高,藥師的話語權不被重視,不能有效進行科學合理用藥指導和用藥監督。早在2000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啟動了執業藥師立法基礎調研工作。此後藥師立法工作多次啟動,多次停滞。《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國辦發【2015】28号)明确《藥師法》的立法名稱,将該法列為研究項目,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繼2017年的第一稿,2020年06月第二稿,2021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 (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後,2021年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計劃中提到2021年藥師法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根據目前了解到的進程,這一計劃無法按時進行。藥師法的立法進程已經持續22年未成功推出,這明顯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全國超過100萬的藥師群體需要依法執業,《藥師法》立法進程的加速迫在眉睫。



全國人大代表李甦雁、王靜成建議:加快制定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制定統一的藥師制度和準入标準,明确藥師的法律地位和責權利,保障合理用藥和百姓的用藥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中的“藥師”為廣義的藥師概念,不僅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體系的職稱藥師,還包括執業資格準入體系的執業藥師,構建一元化的藥師管理體系。

第一,通過立法構建一元化的藥師制度。 我國藥師隊伍主要分為兩類:(1)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的醫院藥師體系,實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制度,并衍化出臨床藥師制度。(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執業藥師體系,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兩類藥師隊伍在管理主體、資格準入、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繼續教育等諸多方面存在區别。由于《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等上位法并未就兩類藥師的配備、處方審核等做出明确規定,我國藥師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沖突”的局面。無論是職稱藥師,還是執業藥師,其根本職責均為保障藥品和藥學服務的質量。建議通過藥師立法,将兩類藥師 隊伍進行整合,構建起一元化的藥師管理制度。
第二,藥師隊伍整體良 莠不齊,亟待通過立法提高藥師的服務能力。 目前我國藥師,特别是臨床藥師,已經在處方和用藥醫囑審核、臨床藥物治療管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藥品質量監測、用藥宣傳、不良反應監測等方面發揮獨特的專業技術作用。據《2019年中國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年鑒》顯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共有職稱藥師(含藥士)46768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僅占29.7%。按專業技術資格分,初級職稱(藥師、藥士)高達75.5%。發達國家每萬人的藥師數平均為10以上人,日本和美國(藥師+技術員)達到24和23人。據《2021年12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情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國執業藥師累計在有效期内注冊人數為639991人。2020年醫院機構藥師+社會藥店注冊藥師加在一起約109萬,每萬人口藥師人數僅為7.3人。中國、美國、日本藥師和醫生的比例分别為1:3.7、1:1.4、1:1.4。上數據說明我國藥師隊伍數量明顯不足,學曆偏低,藥師服務能力與專業學曆亟待提升,《藥師法》的長期缺失對造成這種現狀難辭其咎。
第三,藥師服務缺乏相應的價值回報,亟待通過立法調整藥師的服務模式。 2015年以來,我國公立醫院已陸續取消藥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藥事服務收費的相關政策,各地陸續發布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相關文件中,也未能體現藥師為患者實施藥學服務的技術價值。目前許多藥師隊伍中的先行者開展的藥學服務完全得不到價值補償。2013年世界藥學大會上明确提出:“沒有付費的藥學服務不可持續”。全世界很多國家普遍收取藥事服務費,包括處方調劑費、處方審核服務費、藥品治療意見費、患者教育服務費、藥事照護費等一系列服務費用,這既是體現藥師價值的服務的有效途徑,也是補償藥事成本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國醫療機構及社會零售藥店藥師服務模式逐漸從“以藥品為中心”向“以患者為中心”、從“以銷售為中心”向“以服務為中心”轉變。應通過藥師立法的指引價值,推動藥師服務模式的轉變,并通過藥事服務費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務模式的價值。

來源:藥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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