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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前 言

财産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立案前或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标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财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一份沒有财産可供執行的勝訴判決,對于債權而言,已毫無意義,所以财産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前文筆者給大家介紹了訴前保全的重要性,本文重點講解金融機構在訴前、訴中實施财産保全的具體操作。
             
   

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财産保全的分類有哪幾種?    
          财産保全分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兩者的目的、申請條件、解除條件均相同,區别僅是申請的時間節點不同。訴前保全,是在法院未受理案件之前,當事人提出财産保全申請。訴訟保全,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财産保全申請。  
 

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申請财産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财産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争議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産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财産線索;

(五)為财産保全提供擔保的财産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需要提交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申請人為公民個人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該組證據如果是訴前保全必須提交,如果是訴訟保全,因起訴時已提交法院,故無需重複提交。

2.被申請人财産線索材料。

3.擔保材料。申請人或第三人需要提供擔保書及财産證明,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出具擔保函即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财産保全若幹規定》)第1條。  
  附保全申請書模闆:

财産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

上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 XX 糾紛 ,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起訴在案(或申請人即将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隐匿)訴訟争執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為此,申請給予實施财産保全。

請求事項:XXXX(即請求保全的财産名稱、數量、所在處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應寫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凍結等,或者采取其他适當措施。同時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種擔保。)


  事實和理由:XXXX(首先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何發生糾紛,再具體寫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寫明必須實施财産保全所根據的事實,即被申請人有毀損訴争的标的物的行為及其正在實施處分的行為。 )  
  此緻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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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申請财産保全應向人民法院哪個部門提出?
 
          人民法院進行财産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訴前保全由立案庭審查并作出裁定,然後交由執行庭實施,但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實施。訴訟保全由審判庭的承辦法官審查并作出裁定,然後交由執行庭實施,但有的法院既由審判庭承辦法官出具裁定,也由其負責實施。申請人應根據當地法院的實際做法,找對部門找對人。  
  法律依據:《财産保全若幹規定》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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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仲裁的案件,當事人能否申請人民法院财産保全?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财産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财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将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與申請保全的管轄法院不一樣,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财産保全若幹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若幹規定》)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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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财産保全的,有哪些擔保方式?
 
        1.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的金錢或财産擔保。當事人申請财産擔保的,人民法院會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申請保全人既可以自己提供财産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财産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财産。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财産保全的(訴前保全),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很明顯,訴前保全的擔保條件更加嚴格,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前缺少對立案材料的審查環節,保全出現錯誤的概率較訴訟保全較大;二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濫用訴前保全,增加其成本。實踐中,對于擔保财産的形式及價值,法院掌握的标準不一,有些法院提高了标準,訴訟保全同訴前保全一樣,要求提供擔保物價值與保全金額相當。
 
    2.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需出具擔保書。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财産保全提供财産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财産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内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财産保全錯誤,由保全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内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3.以保單方式提供擔保成為常态。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财産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财産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此種擔保方式現已被人民法院廣泛推廣,簡單快捷、風險可控,但保單費需要由申請保全人支付。能否被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取決于雙方是否對實現債權的費用明确約定由違約方承擔。  
  4.金融機構申請财産保全的,出具保函即可。在金融借貸糾紛中,金融機構申請保全的,最大的便利是利用自身的信用優勢,無需提供資金或其他财産,或購買保單,隻需自己出具一份擔保函即可。有的法院要求申請保全的金融機構的上一級出具保函。筆者認為,大可不必,金融機構不差錢。  
  5.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财産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實踐中,此種獨立保函的形式作為财産保全擔保的,并不普及。一是金融機構未廣泛開展此業務,二是當事人也不清楚有此種擔保方式以及如何辦理。财産保全業務市場很大,總體風險可控,法院很少出現因保全錯誤而發生的賠償糾紛,建議金融機構積極研發獨立保函業務作為财産保全擔保的一種補充。  
  法律依據:《财産保全若幹規定》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附保全擔保書模闆:  
     

财産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XXX
 

擔保人自願為申請人張三訴被申請人李四财産保全申請一案提供如下擔保:上海市奉賢區望園南路1号102室房産。如申請人的财産保全申請錯誤導緻被申請人損失的,擔保人願意承擔财産保全不當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此緻

XXX人民法院   擔保人:王五(本人親筆簽名)   X年X月X日        

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申請财産保全需不需要提供财産信息或線索?可否申請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
 
          《保全若幹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财産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産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财産保全,确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産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财産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财産保全的,必須提供被保全财産信息,或退而求其次,提供财産線索。申請人不知道被申請人具體銀行賬戶或房産位置,但能提供哪個銀行有賬戶或哪個城市有房産的财産線索,法院也可以作出保全裁定。如果當事人連财産線索都提供不了,法院是否受理保全申請呢?從字面或文意上理解上面的規定,法院不予受理。回到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是不掌握被申請人财産線索的,甚至原告連被告的身份證号碼、住址都清楚,談什麼财産線索。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不一定都是熟人關系。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提供财産線索,法院也會受理保全申請。這裡需要提示,金融機構在貸前調查階段,應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财産信息詳細掌握,若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财産線索,有助于提高财産保全的效率和取得成果。  
  當事人無财産可供執行的,法院準許受理保全申請的,可否申請通過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申請人财産?依照《保全若幹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财産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财産。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财産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内的财産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财産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這裡需要提示大家注意一點,該條強調的是“訴訟中”,對于訴前保全可否申請網絡查控?該條規定未明确說明。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對于訴前保全申請網絡查控的,不予支持。這就需要申請保全人采取訴前保全的,必須提供财産信息或财産線索。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10條、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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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有多項财産可供保全時,有無順序要求?
 
          被保全人有多項财産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産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财産進行保全。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産經營性财産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之所以對保全财産的順序進行限制,是因為在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得兼顧債務人的正當利益。訴訟的目的不是将債務人一棍子打死,當債務人經營能力、經濟能力起死回生後,債權遠比執行一宗地或一棟樓更易實現。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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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禁止超标的查封,如何理解“超标的”?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的整體價值明顯高于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産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産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舉例說明:申請保全的标的是200萬元,被申請人名下有兩套房産,價值分别為100萬元、230萬元,若查封了100萬元房屋後,覺得保全的财産不足值,可否繼續申請查封230萬元的房屋?不可以,這就屬于超标的查封。科學的做法是,申請人可以選擇查封230萬元的房屋,因該房屋不可分割,不屬于超标的查封。但将來處置該房屋時,申請人受償不得超過保全标的的金額。對銀行賬戶内資金采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确具體的凍結數額。因為銀行存款不存在不可分割的問題。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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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保全人何時續行财産保全手續?
 
          對于銀行賬戶的凍結,最長不能超過十二個月;對于車輛、股權的查封、凍結,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對于房産的查封,最長不能超過三年。  
  所以,在查封、凍結期限快要屆滿前,申請執行人一定要記得申請續封、續凍。否則,财産被擅自處分了還能追究其責任,但是如果被執行人還有其他案件,那麼沒有續封、續凍的案件就隻能“輪候”了。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财産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進行财産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實踐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會給申請保全人做保全筆錄,明确告知查封的财産明細及期限,以及逾期申請續行保全手續的不利後果。金融機構的代理人一定要記住及時續行保全手續,否則存在造成财産轉移或被“輪候”的風險。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18條  
 

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法院何時可以解除财産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财産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财産擔保,應當解除财産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标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财産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

3.存在撤訴或敗訴的情形。

(1)采取訴前财産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3)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5)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上述情形,需要申請保全人主動申請解除保全措施,若造成被申請人财産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22條、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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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保全人或被保全人對裁定結果不服的,有何救濟途徑?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内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保全若幹規定》第25條、第26條。  
 

金融機構财産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案外人對保全的财産提出實體權利異議的,有何救濟途徑?
       
  人民法院對訴訟争議标的以外的财産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 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财産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内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内對該被保全财産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保全若幹規定》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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