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合同性質界定準确
(一)對合同的性質進行确認或歸類,劃分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格外關注意一類性質合同的特殊性。
(二)合同名稱與合同性質應一緻。現實中有的合同名稱非常簡單,如“協議書”或“合同書”,如屬于有名合同或可以在名稱中确定性質的,最好在合同的标題“名稱”直接體現合同的性質。有必要甚至可在合同中專門說明合同的性質。
第二條 合同主體資格有效
(一)合同的主體各方一般應是具備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尤其是具備獨立的責任能力。
企業的分支機構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可以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範圍内以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分支機構先以自己的财産先行擔責,不足的部分由母公司或開辦單位承擔。
(二)對須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體具備相應的資質或得到行政許可才可從事的合同行為,相關簽約方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得到行政許可。注意,資質是不可以借用也不是企業聯盟或企業集團内部的各企業可以共享的。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要注意審核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
關于合同主體可參見《确定民事主體、訴訟主體和責任主體法律指引》。
第三條 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合同标的實際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核心,合同标的最能體現合同性質,要單獨寫明“合的标的”,以明了合同交易的具體内容。對“合同标的”的描述務要“準确、簡練、清晰”,切忌用語含混不清、意思模棱兩可。“合同标的”條款能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質,對合同的标的要有物理、化學、生物屬性的描述,要有權利屬性的說明,要有标準或規範的框定。
第四條 合同義務責任分擔合理
應當避免起草“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或“權利多、義務少的、責任輕”這類“一邊倒”的合同,忌諱“霸王條款”,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提出撤銷合同的訴求,或者導緻交易破産,合作關系中斷。若不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則是蹩腳的合同文本。
第五條 合同履行條款可操作
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是合同的靈魂,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如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确不具體,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違約責任一筆帶過。隻有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時空等各個維度上的可可操作性),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名詞、短語通過定義、界定、解釋不容易産生歧義、誤解和扯皮。
第六條 合同交易給付安全
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一些企業組織的信用真是不敢恭維,虛假稱述、隐瞞等一定程度的合同欺詐是再正常不過了,防止合同欺詐或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内容顯得十分重要,應當注意審核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含票據結算)、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定金、保證等)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
第七條 合同權利可充分救濟
信用危機是合同潛藏的最大威脅。法律對合同權利的救濟重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或賠償金條款。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合同糾紛發生概率、糾紛種類、後果及解決辦法,在合同中盡可能将将與權利義務條款對應的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還得盡量詳盡,使各方違約責任與其義務相一緻并落到實處。違約責任有遲延履行(行為給付遲延、報酬或價款給付遲延)、瑕疵履行(履約不完整、不準确、不合約定等)、不履行(包括預期違約和履行不能)。
第八條 違約或賠償可明确計算
違約金條款指約定不同違約情形下具體違約金額計算方法,賠償金條款指約定不同情形下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選擇,選擇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在沒有明顯損失的情況下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賠償金則應以損失發生為依據;确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以可能造成的損失為參照,需要與實際損失挂鈎(違約金畸高畸低的可以請求法院調整),但考慮适當的懲罰性。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應當對等,要公平合理。建議約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造成的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損失方有權追加補償”。
如合同中沒有明确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裁判機構隻能根據損失的舉證情況進行判決或者酌定,這極易發生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腐敗情形。不履約、履約不能,遲延履約或履約不合格的具體違約或賠償責任,國家均無明确的賠償計算标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号)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标準計算問題的批複》(2000年修改)實際不能操作,故參照利率計算遲延違約金條款的務必核實其可計算性。
在合同中明确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應注意“損失賠償可預知”限制,應充分列舉說明損失,以使潛在的違約方預期損失。
第九條 合同簽訂方式有效
合同簽訂方式有特殊方式要求的主要指招标投标或其他形式的競價交易,相關的法律和部門規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購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暫行辦法》等。《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的規模标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雖然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條 合同糾紛解決條款便利
(一)訴訟與仲裁的選擇
當事人約定争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仲裁
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機構的選擇應當單一,仲裁機構的名稱應當準确唯一。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确,但能夠确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适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确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緻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緻的,仲裁協議無效。
5)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确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6)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樣本條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訴訟法中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必須作出确定的、單一的選擇,用詞要與法律規定一緻。不能超出上述五種法院,不能同時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否則導緻約定無效。
在簽訂合同時,最好事先确定管轄法院,為争取管轄法院的便利奠定基礎。在合同中占主動的一方可以盡量選擇便于訴訟的法院,如雙方就此相持不下的,最好約定為“任何一方作為原告起訴的,有權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确定管轄地的方式實際上包括不約定的方式實現,可根據不同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特殊規定,通過不明确約定管轄地的方式實現預期的管轄歸屬。
第十一條 合同框架結構周延
在拟訂的合同提綱或審核要點基礎上,為合同建立架構。合同架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及其組成部分的構成、排列、組合和搭配。除了封面和目錄,合同通常由首部、内容、結尾三部分組成。
(一)完整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題、合同編号、各方當事人名稱基本情況等;
如果是自然人或個人獨資企業,要寫清姓名、家庭住址、民族、工作單位、身份證号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寫清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銀行帳号、聯系電話等。尤其是面對新客戶或初次交易的,務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輕信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件,還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工商查詢。
為便于合同表達和閱讀,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為各方設定一個别稱或簡稱,如:将某公司簡稱為“甲方”或“Part A”。謹慎使用法定術語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别稱或簡稱(如發包方、承攬人等)。
(二)詳盡的内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常見的背景語和引述語)、簽訂方式(招投标、拍賣等)、保證與陳述、合同标的(物、技術、服務或工程等)、數量和質量、驗收标準或要求、價款或酬金、費用負擔、結算或支付、履行和交割、地點和期限(起止及進度)、違約或賠償、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争議及解決、仲裁及律師費用負擔、法律适用、售後與保修、保密與競業、擔保或保險、知識産權、權利放棄、權利轉讓、繼承者和受讓人、變更修訂、全部協議(常見的取代條款或完整性條款)、未盡事宜或特殊條款、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數及保存、附件補充等;
(三)完滿的結尾,一般包括簽約單位蓋章及簽約單位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
上述内容條款主要指常規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之母),實踐中買賣合同嚴格羅列上述細節的并不多見,不同種類的合同條款差異很大,有的合同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簡要,有的合同必備條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應根據特殊需要設置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合同編排層次分明
合同編排一般是指合同章、節、條、款、項排列布局形式。
最為嚴謹的合同采取“章、節、條、款、項”,結構層次的序号按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順序排列。或者按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1.1”,第三層為“1.1.1.”,第四層為“1.1.1.1”順序排列。合同體例既要視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況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緻,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非千篇一律。
按邏輯順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題詞。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邏輯順序組織起來。參照《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内容的規定,這些标題詞要力求總結出每個段落或相關段落的内容。
合同條款的順序一般遵循“先鋪墊後正文、先重要後次要、先一般後特殊、先早後晚、先實體後程序”。
背景語一般是指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鑒于或根據”條款,書寫這類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明确合同的來龍去脈。引述語接着背景語,引述語往往是聲明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合同雙方自願平等簽署等内容。
一般拟訂者習慣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分散在合同各條款中,如果合同比較簡單采取分散約定無妨,如合同複雜則适宜區分功能闆塊的情況下采取集中約定的方式,即采取專章的形式對各方不同種類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界定,然後編排與各方對權義對應的保證和承諾,緊接着就是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編排體例往往取決于合同草拟者的個人習慣、經驗和對合同所涉事項的精湛理解乃至其心情和态度,在合同體例和用語本身的多樣性的情況下無所謂孰優孰劣。
第十三條 合同内容協調一緻
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後一緻性,包括不同條款之間的一緻,不同合同之間的一緻,主合同和從合同的一緻,正文和副本的一緻,合同與附件的一緻,合同與實際情況一緻,用詞的一緻,在文法和标點符号上保持一緻。合同要邏輯嚴謹、前後一緻,不能前後内容相互矛盾不一,否則讓人無所适從。還應注意對合同前後内容産生矛盾或沖突時的處理原則作出約定。
第十四條 合同語言文字合規
(一)在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時,盡可能地使用共同認可的一些規範性的法律用語,以避免理解歧義。容易産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解釋,非量化或定性的專業詞語要進行定義。要勤于解釋合同中的術語和概念,最好在首次使用具體的某個術語時要下定義。
(二)合同主體簡稱必須在合同開頭部分有提示,注意避免合同主體較多時發生混淆。
(三)數字時要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即大小寫并用,并且要注明大小寫不一緻時以大寫為準,而且要有準确的量詞。
(四)合同用詞最好不要使用非精确性的形容詞,如 “優良的”、“完整的”、“嚴重的”、“重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副詞如“左右”、“大約”、“相當”、“等等”。另外要謹慎運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詞。
(五)要避免一些文字混淆或引起的法律混淆,如“成立”與“生效”、“預約意向”與“本合同”不分,“違約金”與“賠償金”混淆等。避免在合同重用模愣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
(六)合同中的相關性條款内容應當集中,最好不要分散,一般也不要就同一内容在合同重複中陳述或反複強調。
(七)盡量用主動語态而不用被動語态。盡量使用短句,要精練、清晰、直接而準确,不要自己造詞。
(八)盡量假設合同的讀者是一個受過一般教育的門外漢,且對此事毫不知情,撰寫合同時要考慮讓第三方能夠讀懂。
(九)盡量不要使用外語,必須使用中英文文本的,應盡量争取約定以中文為準,避免加劇漢語在涉外交易中不必要的衰退。
第十五條 合同印裝簽章規範
合同适宜采用A4紙激光打印機打印,左側裝訂,字體和排版應當美觀大方,符合習慣,避免照搬國外的排版。
一般情況下,簽字和蓋章最好要同時具備,防止出現未蓋章隻有經辦人簽字,或無簽字隻有公章被以印章丢失被盜等理由擺脫責任等情形的出現。簽字包括營業執照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或者由授權委托書載明的代理人,或者由雙方接洽的經辦人簽署,簽字為了避手寫的難以辨認,手簽的姓名和打印的印刷體姓名同時具備,至少應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雙方要在每頁合同上簽字或者加蓋騎縫章。
合同簽訂各方的時間地點應當具備,最好是打印簽訂日期,避免出現合同日期空白。如果雙方在是在同一時間和地點簽訂的合同,則建議将時間和地點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放在合同尾部或首部。如果約定合同簽訂地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的,合同各方尤其應當注意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地點的約定。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