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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2021年8月25日發布的《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我國共有耕地19.18億畝,不斷逼近18億畝耕地紅線,雖然完成了國家确定的2020年18.65億畝耕地保有量任務,但是相比此前的二調,10年間耕地減少了1.13億畝。在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了占補平衡的情況下,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國土綠化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其中耕地淨流向林地1.12億畝,淨流向園地0.63億畝。

耕地“進出平衡”方案編制也是後半年自然資源系統的一個工作重點、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明确“耕地進出平衡方案”編制相關工作,整理出某省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相關資料發給大家參考!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

為規範做好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号)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一、耕地“進出平衡”實施範圍

耕地“進出平衡”包括“耕地轉出”和“耕地轉入”兩個方面。“耕地轉出”指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耕地轉入”指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非耕地整治為耕地。“進出平衡”應當首先在縣域範圍内落實,縣域範圍内無法落實,在市域範圍内統籌落實。

(一)“耕地轉出”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耕地确需轉出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農業農村、林業、耕地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并優先轉出難以長期穩定利用、質量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質量較高、集中連片的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原則上不予轉出。

1.需列入“耕地轉出”的情形

(1)符合林業相關規劃并明确實施位置,占用耕地實施的國土綠化(含綠化帶)工程;

(2)符合農業農村相關規劃并明确實施位置,符合相關用地标準,占用耕地新建畜禽、水産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3)符合農業農村相關規劃并明确實施位置,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商企業等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将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農業項目;

(4)符合農業農村相關規劃并明确實施位置,為提升農村生産生活條件,占用耕地新建必要的農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設施、農田防護林等工程;

(5)符合水利相關規劃并明确實施位置,占用耕地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

(6)臨時用地、采礦塌陷、違法違規破壞耕地難以恢複、農民個體進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林果糧間作等可能導緻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現狀耕地減少的其他情形。

2.不得列入“耕地轉出”的情形

(1)糧食功能主産區、永久基本農田、高标準農田範圍内的耕地不得轉出;

(2)補充耕地項目、墾造水田項目範圍内的新增耕地和水田不得轉出;

(3)為規避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而将位于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内、拟建的重點項目範圍内、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實施範圍内等近期拟開發建設的耕地和水田轉出。

3.可不列入“耕地轉出”的情形

(1)國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複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的;

(2)在土地整理複墾開發和高标準農田建設中,開展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涉及占用少量耕地,在項目區内實現自行平衡的。

(二)“耕地轉入”

各地應根據土地“二調”、國土“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耕地恢複潛力調查評價成果,優先從本行政區域耕地恢複潛力庫中選擇适宜恢複的地塊,作為本行政區域内耕地轉入的來源,積極引導在耕地集中整治區内有計劃、有目标、有節奏地恢複耕地,優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質量。

1.選址要求

(1)在耕地恢複潛力數據庫和劃定的耕地集中整治區中,優先選擇自身規模較大或與周邊現狀耕地相鄰且整治後可形成集中連片耕地的地塊實施耕地恢複,逐步實現細碎化耕地集中歸并、連片耕種,适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平原地區尚有恢複潛力的,原則上不在山坡地上整治恢複耕地。

(2)禁止在生态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區、林區牧區及沙化、荒漠化、鹽堿化、土壤嚴重污染等區域内新墾造或複墾耕地;禁止毀林毀草開墾耕地,涉及将林地、草地整治恢複為耕地的,需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2.地類範圍

以最新年度的國土變更調查數據為基礎數據,按照以下優先順序選擇:

(1)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含即可恢複、工程恢複地類)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2)違法占用耕地形成的曆史遺留建設用地、已實現“進出平衡”的臨時用地等其他符合要求的地類。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二、實施耕地“進出平衡”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需求(每年2月底前)。

1.實施主體申報。“耕地轉出”地塊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由發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涉及其他土地的,由實施單位或者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2.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求申報以及本地耕地恢複潛力情況,統籌提出實施耕地“進出平衡”的項目清單、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内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

(二)編制和報備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每年3月底前)。

1.方案編制。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上報的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以進定出”的原則編制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方案應統籌考慮本年度内農民個人在自有承包地進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以及衛片監督問題圖斑無法恢複等造成耕地減少的情形,合理核定本縣年度耕地“進出平衡”規模,确保轉入和轉出的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耕地布局有優化。縣域内确實無法平衡的,應向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在全市範圍内統籌落實。

2.方案報備。方案編制完成後,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聯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方案批準後,縣級人民政府應将相關成果上報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耕地“進出平衡”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作為縣域内實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的依據。

3.方案更新。年度内耕地轉入和轉出地塊有變化的,在确保本地區可滿足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的前提下,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可按實際對方案進行更新和備案。

(三)實施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每年12月底前)。

1.耕地轉出。轉出耕地應嚴格依據總體方案實施;未納入總體方案的,不能擅自轉變耕地用途。經批準将承包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其他地類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發包方與承包農戶重新簽訂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變更權屬證書等。

2.耕地轉入。将即可恢複、工程恢複地類整治恢複為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确定實施單位,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聯合立項、初驗,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聯合驗收,在省耕地“進出平衡”監管系統中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及時将“進出平衡”地類變化情況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地類認定及是否實現耕地“進出平衡”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準。結合墾造水田、補充耕地、高标準農田建設等一并開展的,按照耕地占補平衡、高标準農田項目管理要求實施。

(四)耕地“進出平衡”實施監管評價(12月底前)

1.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管,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運用動态巡查、實地踏勘、土地執法衛片、耕地衛片監督等多種方式,對轄區内“進出平衡”實施情況進行全流程、全覆蓋監管,發現弄虛作假或“非農化”“非糧化”問題,按職能分别督促整改,禁止借用“進出平衡”名義搞“非農化”建設。

2.開展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檢查。省自然資源廳利用年度變更調查成果,對各市年度耕地“進出平衡”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耕地流入、耕地流出情況相比較,耕地流入面積大于或等于耕地流出面積(扣除國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複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已辦理合法農轉用手續等造成的耕地流出),布局更加集中連片的,即認定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反之,認定為未落實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檢查結果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标考核檢查内容。

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發布(附全文)!

三、職責分工

(一)省級層面。省自然資源廳會同農業農村廳、林業局統籌全省耕地“進出平衡”工作監督和業務指導,共同督促各地落實耕地用地管制。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對各地年度“進出平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地耕地保護責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市級層面。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内縣級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實施監管;統籌本轄區内耕地“進出平衡”,确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對未按方案實施、擅自改變用途的“耕地轉出”地塊,責令縣級人民政府及時整改;負責新增耕地市級驗收,全流程監管,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縣級人民政府整改。

(三)縣級層面。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實施,統籌各部門共同落實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轄區内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地類現狀、國土空間規劃等情況,負責項目立項和驗收,組織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相關地塊與農業農村相關規劃的符合性,負責項目立項和驗收,耕地的後期種植管護;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相關地塊與林業相關規劃的符合性,項目立項和驗收。

(四)鎮、村層面。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需求申請,出具審核意見并上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确保本轄區範圍内實現耕地“進出平衡”。負責政策宣傳和引導,督促指導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按要求做好耕地“進出平衡”需求申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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