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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号: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将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鋪事宜,為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緻,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商鋪符合國家對租賃商鋪的有關規定。第二條 商鋪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鋪位于 ;
2、出租商鋪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3、本商鋪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兩扇鋼化玻璃門、一扇鋼化玻璃固定窗,電表一個、水表一個、均完好;給水排水通暢。  該内容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本商鋪時的驗收依據。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産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後可複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複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本商鋪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 __月 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本商鋪作為 餐飲業不準經如炒菜,煎炸等油煙大飲食,可做如蒸包、湯粉小吃等)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的裝修費用、轉讓費用等其他任何費用作為交還商鋪的條件。第五條   
4、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一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第六條 裝修期限:2012年10月 日~2012年10月31日,該期限甲方贈送,不收取租賃費。第七條 租金及保證金支付方式  
1、商鋪租金(人民币):2012年11月1日~2013年10月31日為每月3000元,年租金為36000元(大寫叁萬陸仟元/年);2013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為每月3300元,年租金為39600元(大寫叁萬玖仟陸佰元/年);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為每月3300元,年租金為39600元(大寫叁萬玖仟陸佰元/年);租賃期滿,若乙方要求續租,經雙方協商一緻,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 商鋪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每半年繳納一次租金,預先繳納後六個月的租金,現金支付;第一筆租金于2012年10月31日前繳納後六個月的租金,第二筆租金于2013年4月30日前繳納後六個月的租金,以後各年依次類推。
3、 商鋪保證金及支付方式如下:商鋪保證金捌仟元(小寫8000元),由乙方在2012年10月 日繳納給甲方;租賃期滿,如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扣除違約金後餘款無息返還給乙方。以上費用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收據(甲方不提供發票)。第八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商鋪的房産稅、土地使用費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安裝水表、電表;  
2、乙方交納租賃期間的以下費用:   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衛生費、固定電話費(如有)、閉路電視費(如有)、寬帶網絡費(如有)等費用由乙方負責繳納;因乙方自身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注:租賃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如甲方已代繳,該費用由乙方返還給甲方。第九條 商鋪裝修、修繕與使用
1、甲方交給乙方的商鋪為毛坯房,乙方自行裝修并承擔裝修費用。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造成商鋪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複或經濟賠償。  
3、乙方如改變商鋪的内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商鋪結構有影響的設備,其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或因乙方責任提前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商鋪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複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複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第十條 商鋪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出賣該出租的商鋪,本合同對新的商鋪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商鋪。  
3、甲方出售商鋪,須在 壹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商鋪或所提供商鋪不符合約定條件。  
3、商鋪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鋪;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商鋪。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商鋪承重結構。 (3)損壞承租商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複的。  (4)利用承租商鋪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5)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6)拖欠房租累計貳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緻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第十二條  商鋪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商鋪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态。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3 日内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商鋪租賃期滿後,将承租商鋪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商鋪應當保持商鋪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商鋪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第十三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商鋪的,應承擔壹萬元(小寫10000元)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商鋪的,應承擔壹萬元(小寫10000元)違約金,額外補償乙方的裝修損失費5000元;  
3、甲方因商鋪權屬瑕疵導緻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承擔貳萬元(小寫20000元)違約金。第十四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本商鋪,乙方向甲方支付貳萬元(小寫20000元)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将商鋪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或收取他人轉讓費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 (3)利用本商鋪進行違法活動的;(4)沒有經過甲方同意經營油煙大的餐飲的。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将本商鋪對外銷售、抵押、騙取貸款等侵犯甲方對本商鋪所有權的行為,若乙方違約,乙方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需承擔壹佰萬元違約金(小寫100萬元);
3、在租賃期内,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如逾期不交導緻相關部門處罰以及影響使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4、在租賃期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承擔陸仟陸佰元(小寫6600元)違約金,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的裝修費用、轉讓費用等其他任何費用作為交還商鋪的條件。  
5、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除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之外,額外承擔100元/日的滞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本商鋪。乙方逾期歸還,每逾期一日,承擔200元/日的違約金。第十五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緻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商鋪,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政府禁令、戰争等客觀情況,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 争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争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隻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七條 其他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且甲方收到乙方繳納捌仟元(小寫8000元)保證金後生效。
2、 本合同由打印機打印,針對本合同的任何塗改、添加,其塗改、添加之處無效。
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貳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緻,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補充條款及附件與本合同有沖突的,以補充條款及附件為準。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号: 身份證号: 電 話: 電 話:簽約日期:2012年10月 日    簽約日期:2012年10月 日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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