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勇:
2013年6月5日,你與我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将我方所有的位于海南省臨高縣臨城鎮二環西路,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你方經營使用。租賃期限12年,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支付半年租金。合同還約定,如果你方拖欠租金累計達兩個月,我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房屋内的設施歸我方所有,造成我方損失的,由你方負責賠償。你方在租賃過程中,經常拖延支付租金,甚至2015年5月1日至今,你方離開海南後,已經8個月未支付租金,給我方造成極大的損失。因此,我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向你方發出關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通知,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該合同予以解除,不對雙方産生法律效力和約束力。我方保留向你方追索未付租金及賠償損失的權利。
通知人:王佳 黃梅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