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常見知識點
1、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由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故融資租賃合同既包括買賣合同的内容,又包括租賃合同的内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1)有關租賃物的内容。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購買的,故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首先應就租賃物作出明确規定,其主要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
(2)有關租賃期限的内容。租賃期限一般根據租賃物的使用壽命、租賃物的價值大小等多種因素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故在租賃期限内,當事人雙方無正當理由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3)有關租金的内容。包括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種等内容。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不同,在租金條款中,融資租賃合同應詳細規定租金由哪幾部分構成,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每次支付金額、币種等。
(4)有關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的内容。在租賃期間内,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和退租。在留購情況下,承租人會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續租和退租情況下,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由出租人享有。
(5)雙方約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雙方當事人還可約定一些其他内容,比如租賃物的維修、保險、擔保、違約責任、合同發生争議時的解決方法,等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合同中還應有對某些事項必須作出約定的條款,即必約條款,如租賃物的購買條款,即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由出租人為承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還可以注明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約定必約條款,有利于在實踐中減少糾紛。
2.租賃物件瑕疵處理條款
我國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都規定,關于租賃物件的質量品質、技術性能、适用與否,出租人對承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雖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技術質量問題不負責任,但出租人仍應根據承租人的書面要求和提供的有關證據、證明文件等,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及時向出賣人提出索賠、仲裁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租人在索賠過程中應派員協助,索賠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方承擔。但無論采取何種措施或者有何結果,都不能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交納租金的義務。
3、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誰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可以約定租賃物歸出租人、續租或者歸承租人所有。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屆滿歸承租人所有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決定的,也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租賃合同之處。
4、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别是什麼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是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指定和選擇;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不是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承租人無權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帶有融資的性質,高于租賃合同的租金;而租賃合同的租金是使用租賃物的代價,低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由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的交付義務和品質擔保義務;而在租賃合同中,是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交付義務和品質擔保義務。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義務;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義務。
(5)融資租賃合同有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而租賃合同有兩方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6)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時一般有留購、續租或者退租三種選擇權;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時應将租賃物無條件返還給出租人。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像買賣那樣一次性交付大量資金,而是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增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于出租人來說,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占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然而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就是非法主體。換句話說就是,并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發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範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該合同視為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了其經營範圍。
2、明确标的物的型号、質量或質量标準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注明合同标的物的型号、質量或質量标準,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比較長,因此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問題,并在合同中确定一個科學适用的标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3、注明租賃物的交付方式及維修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的,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并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4、約定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可以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将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5、明确租賃物的擔保問題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價格比較昂貴,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的,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可由擔保人代承租人履責。
6、規定租賃物的保險條款
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保險賠償金應由承租人享有。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