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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益負擔分析表

一直以來,我都在嘗試讓法律分析有章可循,就如資産負債表一樣簡潔清晰。 前段時間接觸了霍菲爾德的分析法學,終于有了一個相對成熟的方案,今天撰文和大家探讨。 一、法律關系的元形式 國外研究霍菲爾德的權威是政法大學的王湧老師,我也是從網上流傳的方法論筆記學習到了霍菲爾德的理論。 經過半個多月的苦思冥想,我覺得霍菲爾德思考問題的方式和角度值得我們學習和貫徹,但是那一套術語完全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嫁接到現行的民法制度上來,盡量不要做大的變動,以免造成學習和交流溝通的負擔。 因為霍菲爾德是在判例法的叢林裡定義一些概念,而我們已經接受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體系,隻能是你去适應别人,做不到把别人都拉倒你的體系中來。 所以,我認為,對霍菲爾德最好地學習就是取其實而忘其形, 那麼,霍菲爾德最核心的理念是什麼? 我認為就是二分法。 且聽我慢慢道來。 霍菲爾德嚴格貫徹了事實和評價的區分,我們所呈現的是白紙黑字的合同書,那是事實。 而法律所分析的是那個看不見摸不着的法律關系。 你說的那段話是事實,這段話可以被認為是要約,這是法律評價。 霍菲爾德嚴格區分了單一法律關系和複合法律關系。 單一法律關系隻涉及兩個主體,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負擔。 梅迪庫斯稱這種雙邊關系是法律分析的必要限制,但沒有這麼徹底絕對的進行定義。 複合法律關系是單一法律關系的綜合。 霍菲爾德嚴格貫徹了黑格爾的辯證法,而這種正反的二值思維也是法律操作的必然,被告要麼是有義務的,要麼是沒有義務的,沒有中間環節。 事實要麼是證實的,要麼不是證實的,沒有中間環節,證明責任判決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 根據霍菲爾德分析,有以下這麼四組元法律關系,如前所述,法律關系是一個關系概念,至少要有兩方,單一法律關系有且隻有兩方,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負擔。 1、請求權-義務 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另一方應當如此行為。 這也就充分說明了為什麼民法條文中,有些請求權基礎采用權利視角的表達式,有些請求權基礎采用義務表達式,因為他們是一個意思。 2、無義務-無請求權 前述權利義務關系的否定,就是無義務-無請求權。 沒有義務也是一種法律利益,意味着法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 比如說,沒有法律負擔的所有權,我愛怎麼用怎麼用,我的東西我做主。 (所有權也有限制,比如相鄰權等)。 舉一個特殊點的例子,房東對租賃房有房租的請求權,房客就是有義務的。 房客也不能把承重牆打掉了改造一下,對此,房客有不作為的義務,房東有不作為的請求權。 但是對于在房間裡挂一些基督教的宗教圖畫,雖然房東是個忠誠的共産主義戰士,堅定的唯物主義者,但是他也沒有請求權要求房客不得懸挂,房客也沒有不得懸挂的義務,因為房客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不違反合同情況下使用房間的自由。 3、權能-影響 權能是指一方可以憑借自己的意思改變某種法律狀态,而另一方應該承受這種改變,這種改變的資格就是權能,這種應該承受的狀态就是影響。 比如,形成權,享有權利的一方可以憑借自己的意思單方創設、變更、消滅某種法律狀态。 比如抗辯權,被告單方面的意志可以阻止請求權的實行。 權能不僅體現在形成權和抗辯權,還體現在其他制度中,隻要足以改變法律狀态即可。 授予代理權就是授予代理人以權能,他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生效。 受要約人的狀态也是一種權能,承諾即可使合同生效。 等等。 4、無影響-無權能 前述關系的否定,就是無影響-無權能。 無影響也是一種法律利益。 比如,終止代理關系後,原代理人就無權能,被代理人就是無影響。 在無權代理中,善意的相對人有催告的權能,逾期未承認,他就重其中解脫出來了。 但是惡意的相對人就沒有催告的權能,即使他通知了,也是無影響。 二、哈特與兩類請求權基礎 法哲學家将法律出現之前的人類狀态,拟設為“自然狀态”,在這一狀态中人們享有絕對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 為了秩序和公平,人類創設了法律。 法律自其誕生始就是作為對自然狀态的一種反動而存在的,就是對自然自由的限制而實現的。 法律的這種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過一種直接的方式實現,即直接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必須不做什麼。 其中所謂“必須做什麼,或必須不做什麼”就是法律義務,它是對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對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對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種被肯定的自由已從自然狀态中的“自然自由”升華而為法律狀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 此外,法律還通過一種間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必須不做什麼,而是授權某一法律主體,由它來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必須不做什麼,甚至由它進一步授權其他法律主體規定具體的法律義務。 這裡,所謂“授權”之“權”,就是法律權力。 英國分析法學家哈特據此将所有的法律規則簡明地分為兩類,一是通過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規則,即規定法律義務的法律規則,哈特稱其為第一性規則; 二是通過間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規則,即授予法律權力的法律規則,哈特稱其為第二性規則。 (王湧老師的分析) (一)第一規則與法定請求權基礎 你對他人行為的要求,是對他人自由的限制,隻能基于法律的規定(法定請求權基礎)。 1、請求權-義務 法有明文則有權利義務關系,法無明文則不可。 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法官自不能偏袒一方,隻能基于立法規定的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為決定,這體現了法治國家的理念。 這也能說明,為什麼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法官總是在糾纏原告的請求,是否有請求權基礎來支持; 原告的事實和證據,是否充分滿足請求權基礎的條件。 2、無義務-無請求權 前述規定的否定,即是無義務-無請求權。 在彭宇案中,你是老太太的兒子,你希望不滿足侵權的要件也能得到賠償。 那麼,改天異位而處,你也會上街,你也會遇到别人的老爹老媽,你是否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 無義務也是一種法律利益。 雙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決于法。 法有義務即權利,法無義務即自由。 (二)第二規則與意定請求權基礎 除禁止事項外,當事人可以自主設定私法關系。 也就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權能。 有效的合同是可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約定的權利義務。 1、權能-影響 平等的主體之間,憑什麼你能影響别人,必須是法律的規定,雙方的約定,或者對方的事前或事後的認可。 2、無影響-無權能 這裡的權能主要對應法律主體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等合法行為。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足以對他方産生影響,首要的判斷是行為方是否具有權能,無權能則無影響。 交付在我們的語境下是事實行為,交付能夠産生排除遲延履行、對方受領遲延等效果,在此我們就需要考察是否有交付的權能。 在提前履行的場合,一般是沒有這種權能的。 三、法律利益負擔分析表 (一)簡要說明 法律人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對過去發生的事實作出法律評價。 事實是對現實世界發生了什麼的描述。 法律事實則是對這些事實運用法律概念評價後的結果。 比如,汽車廠商對我報價“這輛速騰車15萬元”,這是事實。 對于這個事實,我們把它評價為合同上的“要約”,這是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難點就在事實和評價這兩個環節。 首先,我們需要确認汽車廠商确實對我進行了報價,這主要處理事實真實性的問題。 其次,我們需要确認這個事實可以評價為要約,不是要約邀請或者别的什麼,這主要處理事實對法律概念的符合性問題。

兩方之間具有什麼樣的法律關系,由兩方之間發生了什麼事實的法律評價引起。 以合同和侵權為例,進行簡要說明。 (二)合同的例示 1、初始法律關系 人類生活生生不息,法律關系變動不居。 為了解決某一糾紛,我們将與糾紛相關的某一片段截取出來進行CT式的掃描分析。 在這一片段的初始端,必定存在着四種法律關系元形式的其中一種。 比如,在合同成立之前,對于拟約定的履行行為,甲和乙都處于無權利一無義務的狀态。 2、痛點法律關系 圍繞糾紛而構成的法律關系。 甲發出要約前法律關系是甲有權能發出要約,他通過發出要約并到達乙處,使乙處于了受要約人的法律狀态。 這是一種權能-影響的法律關系。 乙并沒有承諾的義務,除非是強制締約的場合。 但是乙具有承諾的權能,也就是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其他非受要約人就不具有這種資格,隻能視為新的要約。 要約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生效,雙方之間就具有了權利義務關系。 以買賣合同為例,買方就産生了交付貨物請求權,賣方就産生了支付貨款請求權。 我們用箭頭→表示請求權,箭頭的發起方是請求權人,箭頭指向義務人。 但在實際事實中,請求權的實現是相反的箭頭←,由義務人支付貨款導緻請求權實現而消滅,箭頭代表資金流向。 己方作為汽車交易商。 注意: (請求權屬于評價,箭頭在評價部分; 資金支付屬于事實,在事實部分; 不同主題,不同分類,方向相反、質量相等的兩個箭頭才足以使請求權實現。 ) 3月5日,汽車上的貨款請求權可以行使,相對方應該支付貨款,如果到期沒有支付,則屬于遲延履行。 收到貨款後,3月6日,交易商應該交付汽車,如果沒有交付行為,同樣屬于遲延。 3月6日,汽車交易商有一個在先的請求權,而相對方沒有相應的事實來實現的話,你如果要求我履行,我就有先履行抗辯權。 3月6日,汽車交易商有一個在先的請求權,而相對方有證據證明交易商出現法定情形(轉移資産,經營嚴重惡化)的話,相對方就有不安抗辯權。 假如我們的請求權沒有順序,那麼,我就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侵權的例示

1、初始法律關系 初始存在着人身權不受侵犯的權利—義務關系,乙負有管束好自己的狼狗不侵犯甲的人身權的義務。 2、痛點法律關系 如前所述,乙的狼狗咬傷甲的事實,引發了侵權這個建構性事實,由此産生了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乙清償之後,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實現,歸于消滅。 如果乙拒絕賠償,甲可以起訴乙要求賠償。 如果發生侵權行為,我先标明侵權行為的時間,這時就産生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這個時間,最長考慮20年,先排除最長時效經過的情形。 然後,再考慮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點,确定這個時點後,看是否超過了3年。 如果超過了3年,才有必要進一步考察是否有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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