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釋義:所謂利益,就是受客觀規律制約的,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産生的, 人們對于特定對象的各種客觀需求。其本意為“利息”,原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要求的正當性。利益作為個人與社會的一種關系體現,日益得到廣泛的應用。
二、對利益的調整機制:主要是通過将利益要求轉化為一定權制(權利主張、自由、特權、權力),并把它們相對的義務歸諸于法律主體,以及通過設置權利和義務的補救辦法-懲罰、賠償等來實現。具體表現為三種情況:表達利益要求、平衡利益沖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1.表達利益要求
法律表達利益的過程,同時即是對利益選擇的過程。這種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利益主體與利益客體。法律隻對部分利益主體予以保護,或者主要表達部分利益主體的利益。法律不可能對某一具體利益主體的所有的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律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既要記錄下有效地得到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又要忠實記錄下遭受拒絕的利益,以及某種利益所獲承認的限度。
2.平衡利益沖突
表現為,對各種利益重要性做出估價或衡量,以及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标準20世紀以來西方“法律的社會化”傾向,其實就是法律對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的一種平衡。
法律對利益關系的協調,對利益沖突的平衡一般是通過某些基本原則規定和制度設計體現的。許多法律措施都可以說是各個利益集團相互沖突,相互制約和相互妥協的結果。
三、重整利益格局
在人類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實都是對利益格局的調整或重新安排。所謂“變法”無不是改變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斷被打破和重整過程中逐步地向前發展的。在政治領域,法律要對國家權力結構加以固定化;當權力結構發生變動時,往往相伴着憲法的修改或更新。權力鬥争的結果導緻利益格局的重整,此時,法律便擔當着重整利益格局的功能。在經濟領域,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的。
三、法律對利益關系的處理;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關系:法律不應當或者隻關注公共利益,或者隻傾向于保護私人利益,而應當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
2.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要求立法主體要有長遠的眼光選擇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3.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關系:利益的形态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法律對于兩種形态的利益都要關注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