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治的含義
法治=良法+普遍守法。
法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
良法的判準有内容和形式兩個方面。
從内容上來講,國家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自然法的最高原則是保障人權。人權的核心是自由與平等。自然法的諸原則應該體現在作為社會契約的憲法中。
從形式上來講,法治國家的法律必須具有可知性和可行性。
可知性就是被人們了解的可能性。法律要被人們了了解必須具有一般性、公開性、清晰性、不溯及既往性。
可行性就是被人們遵守的可能性。法律要被人們遵守和執行,必須是具有穩定性、無矛盾性、不強人所難、政府的行為和法律保持一緻。
二、
法治不等于依法治國
法治不但要求依法治國,而且要求依良法治國。
但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一定是良法,所以要實現法治,還必須要有判斷法律是否屬于良法的制度安排。而且判斷作為治國依據的法律是否屬于良法的機關不能是立法機關自己。誰都知道自己審查自己的荒謬性和無效性。
所以依法治國不等于法治。因為被依據的法律不一定是良法,也有可能是惡法。
但是依惡法治國并不能實現保障人權的目的,反而給侵犯人權的行為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公權力侵犯人權的行為獲得了形式上的正當性。
所以,在一個真正意義的法治國家,人民應當有挑戰惡法的機制,民不但能告民、告官,而且還應當能告法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