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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不是“潑出去的水”戶口未遷出的婦女依法享受拆遷補償收益

李章愛法官正在對法官助理進行業務指導。

  □邵善甯 記者 吉德龍
  從鹽城濱海嫁到淮安漣水近35年,年過50的許秋菊(化名)沒想到自己會因為老家的一場拆遷,将自己的弟弟和弟媳告上了法院,但沒有辦法,事情到了這一步,似乎隻有打官司這條路可以走了。
  “許秋菊是出嫁女,但是她的戶口卻一直沒有遷走。”這起案件的審判長李章愛言簡意赅地指出了案件的焦點,“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出嫁女許秋菊是否是拆遷安置的對象,能否要求對拆遷安置中的房屋認購權進行分割。”
  “我1986年嫁到漣水縣,但戶口沒有遷移,在現居地也沒有分配到承包田。”許秋菊強調,她的戶口一直登記在弟弟許欣水(化名)為戶主的戶口本上。“近期,老家濱海房産被征收,但我未能按照相關政策獲得補償。”許秋菊向第三人辦事處反映,辦事處回複許秋菊:補償的房屋已經按政策安置給戶主許欣水了。
  李章愛告訴記者,由于道路規劃需要,許欣水的房屋在規劃範圍之内。“政府頒布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認定、住宅補償與安置、住宅産權調換面積等作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明确規定“女兒戶口在征收範圍内的出嫁女,可享受90平方米的優惠價,子女一律不得分戶享受優惠”。事實上,在許秋菊起訴弟弟之前,許欣水已經取得了拆遷補償款并認購了180㎡安置價、90㎡優惠價、60㎡市場價,計330平方米的房屋。
  法庭上,姐弟雙方互不相讓。許秋菊認為自己應享有90㎡優惠價的房屋認購權,弟弟和弟媳則認為被拆遷房屋為其所有,姐姐已出嫁,所以房屋拆遷所得收益也應盡歸其所有。
  “安置房屋與人身存在特定關系,與被拆遷房屋在權屬上沒有直接的關聯。”李章愛說,安置房屋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員具備一定的居住條件,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
  所以法院認為,許秋菊是被征收村的村民,戶口未遷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她也是拆遷安置的對象,應該享有90㎡優惠安置房的認購權。而弟弟和弟媳因為房屋本身拆除已得到了相應的補償款,姐姐取得的安置房屋認購權與他們的住房無關,與其有關的是姐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最終法院判決,弟弟許欣水330平方米拆遷安置認購房中90平方米優惠房的認購權由姐姐許秋菊享有。
  吉言法語:關于這個案子,說三句話。
  第一句,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二句,近年來,随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不斷被征用,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類陳舊觀念的影響,很多出嫁婦女在土地被征收後生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征收土地所引發的糾紛有所上升,女性權益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問題。
  第三句,現如今,這種“舅舅”和“姑子”的矛盾很常見。其實多想想從前的美好,心裡也許會釋然的!一個屋檐共同生活了十幾年;小時候姐姐對弟弟的呵護;姐姐出嫁時弟弟的不舍……怎麼長大了,事情變得這麼煩的呢!
  都是家裡人,商量着辦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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