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下:
一、如果能進入破産程序,就按照《企業破産法》的規定受償
1、進入破産程序的程序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将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産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将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财産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産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複執行。”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被執行人進入破産程序是在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前提下,經過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由執行法院将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審核。如果被移送的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執行法院恢複執行;如果被移送的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則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債權人在破産案件中申請參與分配。
2、破産程序中的普通債權的分配方法
《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三)普通破産債權。破産财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說,在破産程序中的普通債權是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的。
二、如果不能進入破産程序,則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
這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明确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分配方法,之所以要做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對積極申請查封和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鼓勵和保護,另一方面也會促使後保全或者後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申請被執行人破産以全面地保護被執行人的所有債權人及職工、國家稅收等方面的利益。
附齊齊哈爾市方正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北坤工貿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金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申請複議人齊齊哈爾市方正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方正公司)因齊齊哈爾北坤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北坤公司)申請執行齊齊哈爾市金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執異字第7号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齊齊哈爾中院)受理的北坤公司依據該院(2006)齊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決,申請執行金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方正公司申請對被執行人金城公司位于華意小區的地下車庫參與分配,齊齊哈爾中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06)齊法執字第136号執行通知書駁回其參與分配的申請。方正公司認為金城公司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其對金城公司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且采取了執行措施,具備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齊齊哈爾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該院(2006)齊法執字第136号執行通知書,并确認其對金城公司現有财産享有參與分配的權利。齊齊哈爾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方正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齊執異字第2号執行裁定,駁回方正公司的異議請求。方正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黑高法執複字第9号執行裁定,撤銷齊齊哈爾中院(2014)齊執異字第2号執行裁定,發回齊齊哈爾中院重新審查。
齊齊哈爾中院重新審查查明,北坤公司依據(2006)齊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決,申請執行金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06年10月31日在該院申請執行。方正公司依據(2005)齊民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決,申請執行金城房地産直屬分公司、金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06年5月30日在該院申請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方正公司向齊齊哈爾中院提出異議,主張其查封金城公司位于華意小區的地下車庫在先,應先予執行。齊齊哈爾中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齊執異字第15号執行裁定,确認北坤公司查封在先,故駁回方正公司的異議請求。方正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經審查認為方正公司的複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黑高法執複字第52号執行裁定,駁回方正公司的複議申請。
方正公司認為金城公司已無其他财産可執行,于2010年2月22日向齊齊哈爾中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對金城公司位于華意小區的地下車庫參與分配。2012年3月1日,齊齊哈爾中院委托對該地下車庫使用權進行評估,評估價為2,778,389.00元。委托拍賣後,經三次流拍,北坤公司請求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207.6萬元接收該地下車庫。
另查明,2011年8月12日齊齊哈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黑齊工商處字第(2011)154号處罰決定書,以金城公司2009年未參加年檢為由将其營業執照吊銷。
裁判原文節選
【齊齊哈爾中院(2015)齊執異字第7号】齊齊哈爾中院重新審查認為,該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分别依法受理北坤公司、方正公司申請執行金城公司兩起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依北坤公司申請,已經依法對金城公司位于華意小區的地下車庫使用權進行查封、評估和拍賣,經三次流拍後北坤公司請求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接收該項拍賣财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90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時,方可以适用參與分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本案被執行人金城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不能适用參與分配的有關規定。且方正公司2010年2月申請參與分配時,該項财産尚不屬于被執行人唯一可供執行的财産,對該财産申請參與分配不符合條件。故方正公司所提異議請求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2015年11月19日,齊齊哈爾中院作出(2015)齊執異字第7号執行裁定,駁回方正公司的異議請求。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黑執複52号】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本案的被執行人金城公司為企業法人,方正公司向齊齊哈爾中院申請參與分配,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本案中,北坤公司申請查封金城公司财産在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優先得到清償。方正公司主張按債權比例清償,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申請被執行人破産。綜上,方正公司申請參與分配的複議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複議人齊齊哈爾市方正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複議申請。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