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樂瑜律師,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執行、企業合規管理,在不良資産領域有豐富的處置經驗。
前 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代位析産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财産進行分割。這對債權人來說,無疑又是一個非常有力的債權實現途徑。對于與債務人共有财産(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體來說,當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糾紛時,如何恰當地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也成了另一個重要問題。
筆者拟在債權人代位析産糾紛案件研究系列中,分别對該類案件中涉及的常見問題(主要聚焦于程序方面)、夫妻(尚未離婚及已離婚)的共同财産、家庭成員或基于其他關系産生共有關系形成的共有财産份額認定、分割等問題進行梳理、探析,以飨讀者。
本文為該系列的第一部分,筆者将一一回答當事人在訴前應予明确的17個典型問題。
01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
也就是說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時,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代位進行析産,也就是将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财産進行分割。人民法院通過對債務人所享有的财産份額進行認定,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受償的目的。
02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選擇什麼案由?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時,案由的選擇曾經是一大難題。債權人代位析産案件在2021年之前一直沒有單獨的案由。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十幾年間該類案件散落地分布在執行異議之訴糾紛、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物權糾紛、分家析産糾紛、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物權确認糾紛、追償權糾紛、共有糾紛、确認合同無效糾紛等案件當中。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中,最高院在“共有糾紛”項下增加了“(4)債權人代位析産糾紛”。至此,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終于有了單獨的案由,該難題得到了解決。
03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在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中,管轄法院的問題曾一直存在很大分歧。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的目的是分割财産,實現債權。代位析産訴訟中原債權關系已不存在訴的争議,案件的訴訟标的是基于物權的共有關系。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中的标的物是房産。所以,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不動産糾紛的管轄規定,确定由不動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不同于普通的析産訴訟,其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幹意見》第11條第一款已明确規定,“辦理執行實施、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監督、執行協調、執行請示等執行案件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代位析産之訴等涉執行的訴訟案件,由立案機構進行立案審查,并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所以,該類案件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
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根據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年末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适用》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答。其明确該類案件在“共有糾紛”項下,根據共有财産是不動産還是動産分别确定管轄。“不動産的,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産的,則适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04 債權人是否隻能在執行程序中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隻能在執行程序中提起。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尚在訴訟過程中,即使債權人已經申請對債務人的房産等财産進行了保全措施,其債權争議數額有待确定,所以債權人此時無權代位析産。
05 債權尚未終結(本次)執行的,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除了要求要在執行程序中提起,債權人的基礎債權案件還需已經進入終結(本次)執行。因為債權人代位析産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債務人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隻有證明債務人自身已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債權人才能代位分割其與其他共有人的财産。
案例鍊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17111号
裁判觀點:雖然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其他共有權人)的共有财産可以作為被執行标的物,但該共有權人與申請執行人并無利害關系,僅因其與共有人在共有财産上的聯系而被牽涉進執行程序。法院通過執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同時,更要注重共有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在被執行人有其他單獨所有可供執行的财産且足以清償債務時,不宜啟動代位析産訴訟。上訴人已經就其與被上訴人王敏之間的經法律文書确認的債權債務關系申請強制執行,但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暫無法确認被上訴人王敏确無其他單獨所有可供執行的财産足以清償債務,現上訴人提起代位析産糾紛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06 房屋尚未被查封的,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隻能對已經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财産進行代位析産。所以,案涉房産尚未被查封,債權人徑直提起代位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鍊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9980号
裁判觀點:本案系上訴人作為郭某1的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析産之訴。上訴人在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依法作出(2014)楊民一(民)初字第7016号号判決之後,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了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現執行法院未啟動恢複執行程序,且系争房屋并未依法查封,故上訴人不具備提起代為析産之訴的條件。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07 債權人查封了案涉房産之外的房産,對本訴是否有影響?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應當以債務人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為前提條件。如果債權人雖然查封了債務人的房産,但該房産上存在抵押權等尚未被執行處置,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然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的條件。
案例鍊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87号
裁判觀點:A公司與查佳榕、周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已經原審法院判決,原審法院曾查封查佳榕及周某名下的B房屋,但該房屋中除崔雄、黃國庭、黃曦的債權外,另有房地産抵押及權利限制情況,因暫無法查明可供執行的财産,原審法院已裁定終結該案的執行程序。涉案B房屋雖被查封,但确實因存在上述房地産抵押及權利限制等情況而尚未被執行處置,基于查佳榕、周某此後也并未自覺履行對崔雄、黃國庭、黃曦的債務,故崔雄、黃國庭、黃曦有權要求代位析産,并以查佳榕在E室房屋中所享份額的折價款抵償其所欠債務。查春福、錢漱君、查佳聲僅以查佳榕、周某名下的B房屋被查封為由要求駁回崔雄、黃國庭、黃曦行使代位析産權的訴請,缺乏依據,不能予以支持。
08 輪候查封的房産,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當債權人輪候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産時,人民法院一般不認為債權人符合提起代位析産訴訟的條件。因為輪候查封實質上并非“查封”,其查封的法律效力,在解除在先查封或在先查封失效後,才生效。所以,債權人輪候查封房産的,不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産的條件。
案例鍊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11425号
裁判觀點:由于對某一标的物的輪候查封的效力待定,隻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動失效後,輪候查封才自動生效。而涉案房屋已由北戴河區法院以(2019)冀0304民初67号案正式查封,現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在兩案均為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涉案房屋應當由北戴河區法院變價處置,黃浦法院無權處置,因此,韓美玉作為輪侯查封的債權人,也就不具有通過代位析産推進涉案房屋處分分配的資格,青浦法院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韓美玉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09 債務人共有财産上存在抵押權,債權人能否代位析産?
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析産。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隻是為了解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範圍的确定,而不直接涉及案涉房産權屬的變更及轉移。财産份額的認定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提起代位析産的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所得份額應先扣除抵押權人所享有的部分。
案例鍊接: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終626号
裁判觀點:本案是在作為被執行人的羅水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執行義務的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提起的代位析産之訴,其目的僅是為了解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範圍的确定,而不直接涉及案涉房産權屬的變更及轉移,因此,本案代位析産之訴确定涉案房産相關權利人的份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并無任何影響,被上訴人認為其房産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無權進行分家析産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筆者注:《民法典》已對該條文進行實質性修改)規定的轉讓抵押财産需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認為案涉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駁回屈天銀提起代位析産的訴請,系适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10 房屋尚未還清按揭貸款,債權人能否代位析産?
正如前面所述,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僅解決财産份額認定問題,至于房産是否還有未還清的按揭貸款問題,不影響份額認定。
案例鍊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終2810号
裁判觀點:本案曾紀太提起的是确認之訴,訴争的該房屋雖下欠銀行按揭款未予償清,但是不影響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法律屬性,由此,一審确認該房屋由趙雪梅、葛斯銀各享有50%的份額并無不當。至于趙雪梅提出的其與葛斯銀協議離婚後,個人償還了幾個月的銀行按揭款以及還下欠銀行按揭尾款36萬元等均可待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解決。
11 房産已經被拍賣的,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被執行人的房産已經拍賣的,債權人無權再提起代位析産訴訟。因為此時共有物已經分割完畢,不存在“尚未分割的共有财産”。
案例鍊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2民終1636号
裁判觀點:本案中,根據羅志立的起訴狀及提交的證據材料,涉案的共有房産已被執行拍賣變價為執行款,并沒有出現因共有物未經分割而造成執行障礙的情形,故羅志立起訴請求确認涉案房産的執行款所有權份額,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況且,一審法院已就涉案房産的執行款制定了執行财産分配方案,如羅志立認為執行财産分配方案沒有将涉案房産拍賣所得執行款作為徐彩虹、曾慶君共同财産予以分配,侵犯其權利的,應通過執行程序主張權利。因此,羅志立上訴主張執行過程中均可提起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産之訴請求分割執行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12 債權人能否對債務人今後取得的共有财産進行代位析産?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僅以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尚未析産的财産為限。比如,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夫妻“今後取得的共有财産一并析産”。
案例鍊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6民終1919号
裁判觀點:鄭瑞春要求對吳蓮花、阮技發所有的共有财産進行析産分割,但至今其未有證據證明吳蓮花、阮技發除上述房屋外尚有其他可依法作出實體處理的共有财産;其要求對吳蓮花、阮技發今後取得的共有财産也一并析産,但吳蓮花、阮技發今後是否能取得共有财産、取得何種共有财産、取得的共有财産的價值為多少等均無法确定。因此,鄭瑞春要求對吳蓮花、阮技發所有的共有财産及今後取得的共有财産進行析産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在執行案件執行完畢之前,若鄭瑞春有證據證明吳蓮花、阮技發除上述房屋外尚有其他共有财産,可另行處理。
13 債務人能否以房屋為其唯一住房為由,進行有效抗辯?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的目的在于代位分割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财産時所享有的份額,人民法院在該類案件中僅确定債務人對案涉拟分割财産所占有的份額。案涉标的是房産的,是否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執行唯一住房,不在該類訴訟中解決。
被申請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并非絕對不能執行。在合理安置或解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臨時住房的前提下,債務人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執行。譬如,江蘇高院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中,對涉及“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明确了執行“唯一住房”在執行程序上如何具體操作的問題。
案例鍊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終1869号
裁判觀點:葉麗珠、賴詠詩所提案涉房屋為其唯一住房,不能用于清償債務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志遠研究所的訴請,本案審查的是葉麗珠對案涉房産所占的份額,至于該房産份額應否用于抵償債務應在執行程序中處理,葉麗珠、賴詠詩以該點理由拒絕分割案涉房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4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後,債務人又提起析産訴訟的,如何處理?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債務人對共有财産尚未析産。當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後,債務人又另行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目前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是駁回債務人的析産起訴。理由是,若在債務人的析産訴訟中直接确認債務人提出的方案有可能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析産案件中進行析産更為合适。比如,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金民終字第123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支持此種觀點。
另一種是駁回債權人代位析産起訴。理由是,債務人已經提起析産訴訟,不存在怠于析産,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的條件尚未成就。比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330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支持這種觀點。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如果債務人在後提起析産訴訟能夠抗辯債權人的代位析産訴訟,那麼容易讓債務人通過撤訴、重新起訴等方式拖延訴訟,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且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尚未析産,債權人有權代位析産,不存在起訴條件不成就的問題。
15 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債務人的财産在訴訟中已被認定為共有财産,其下落不明,怠于分割财産的,債權人有權代位析産,其他共有人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鍊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終634号
裁判觀點:現郭偉松、楊玉娴共有的涉案房産已被保全,債權人羅志東對郭偉松、楊玉娴之間的分割協議不予認可,郭偉松下落不明怠于行使析産權利,羅志東依據上述規定代位提起析産訴訟,依法應予準許。郭偉松、楊玉娴均無證據證明對方就離婚有過錯,故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一般原則,涉案房屋兩人應各占50%産權份額。
16 債務人已經死亡,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析産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必須以被執行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訴訟主體資格為前提。被執行人死亡的,以其遺産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産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産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産範圍内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産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産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産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财産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财産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鍊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12875号
裁判觀點:本案系上訴人作為孫某2的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确認系争房屋動遷協議置換補償費9,678,067元中3,062,617元歸被執行人孫某2所有。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系由債權人代替被執行人提起訴訟,用以确定其在共有财産中的共有份額,故該類訴訟必須以被執行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訴訟主體資格為前提。現被執行人孫某2已于2019年死亡,故其作為被執行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已經終止。故,原審法院以本案不屬于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的審理範圍而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17 債務人能否在代位析産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确認财産歸屬?
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解決的是被執行人共有财産份額的認定、分割問題,除此之外的請求非該類案件的處理範圍。債務人請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判令将财産進行變價分割,其通過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财産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鍊接: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7民終787号
裁判觀點:譚柏上訴主張将該房屋應判歸其所有,由其補償房屋的份額款給譚勉,亦理據不足,應不予采納。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應确認涉訟的房屋屬譚勉與譚柏兩人共同共有,兩人各占50%的份額。至于該房屋最後應歸誰所有或者拍賣處理,是執行程序處理問題,不屬本案處理的問題。
總 結
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産訴訟,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被執行人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卻與他人有共有财産;第二,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程序,法院已查封共有财産;第三,包括被執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産,或者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共有财産的協議,或債權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間達成的分割共有财産的協議;第四,雖然共有人之間達成了分割共有财産的協議,也經債權人同意,但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損害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不予确認該協議的效力。
本文結合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審判觀點,回答了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中當事人容易遇到的17種常見問題,包括法律依據、法院管轄、案由選擇、适格代位析産的财産應具備的條件、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等方面。當債權人意欲通過代位析産方式實現債權或債務人有共有财産尚未分割,有被提起代位析産訴訟的風險時,本文或許能提供有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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