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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個借款協議起訴兩次,是重複起訴嗎?最高院裁定這麼說的

2013年,劉貴平和馬萬彪因為借款糾紛,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馬萬彪償還借款,領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陝西省高院于作出(2013)陝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調解書,載明馬萬彪向劉貴平償還借款本息總計1.38億元,各方之間就本案再無任何争議。之後,劉貴平再次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 馬萬彪、宸宮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償下列債務:1、清償借貸本息合計1.38億元(含本金9006萬元;利息截止2014年4月23日前)2、清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執行兌付之日止的借貸利息,以9006萬元為本金基數,以月利率2分計算。二、判令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并承擔全部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後又增加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陝西辰宮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抵押物領彙雙河灣項目、領彙樂城項目及秦唐國際項目資産價值範圍内向劉貴平承擔清償責任;被告陝西領彙集團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劉貴平的起訴構成了重複起訴,且宸宮公司與涉案借款并無抵押擔保關系,裁定駁回了劉貴平的起訴。最高院認為: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重複起訴應同時滿足三項條件:第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第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第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劉貴平提起本案和(2013)陝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訴訟,雖然都基于馬萬彪向其借款這一事實,但本案劉貴平請求辰宮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民間借貸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産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和(2013)陝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的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請求權基礎均不相同,原審法院直接以重複訴訟為由駁回劉貴平起訴,适用法律錯誤。指令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這個其實就是俗稱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适用,是否是同一個訴訟,要看請求權基礎及對應的要件,這個在不同的案件裡是不同的。實踐中,有比較大的适用空間,本案就可以看出這一點來,而最高院的裁定中正是運用請求全基礎來解決了這個争議,值得我們法律人學習,運用到辦案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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