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吳遇利
超過百萬用戶信息的網絡平台赴國外上市須網絡安全審查。
1月4日,據“網信中國”微信公衆号消息,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鍊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據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修訂了《辦法》。
據介紹,《辦法》将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并明确了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啟動審查後,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啟動審查後,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辦法》列出了重點評估七類國家安全風險因素:(一)産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幹擾或者破壞的風險;(二)産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三)産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緻供應中斷的風險;(四)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洩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根據《數據安全法》,數據處理活動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辦法》重點聚焦的是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上述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辦法》規定,網絡平台運營者應當在向國外證券監管機構提出上市申請之前,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在審查周期上,《辦法》明确特别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90個工作日内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021年7月10日發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特别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3個月内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辦法》較征求意見稿延長了特别審查程序周期。
此外,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具體工作委托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承擔。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等任務。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設立網絡安全審查咨詢窗口。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