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的生命财産安全。
二、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内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财産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三、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預防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彙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四、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對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六、對所負責的範圍内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到,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七、對事故不能及時彙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善,造成事态擴大,影響嚴重的。
八、不服從領導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渎職,造成事故或事态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九、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實驗員對有毒,易燃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二、在校内點燃明火,吸煙,随地丢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三、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視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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