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經常“五險一金”,感覺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很像,但它們的不相似,而且差别很大。
昨天,我們分析了非全日制的勞動者是否應繳納住房公積金:
今天,我們再來分析一個問題,個體工商戶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還是一步一步梳理幾個問題:
1.個體工商戶招用勞動者适用勞動法嗎?
答:當然适用。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屬于該部法律規制的對象,即個體工商戶招用勞動者,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适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2.個體工商戶應為勞動者繳社保嗎?
答:應當。因為《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法》第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個體工商戶應為勞動者繳公積金嗎?
答:這個問題不像前2個問題那麼簡單。
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條既是對住房公積金下的定義,又明确了住房公積金的适用對象,對單位對象采取的是列舉模式,而非采取“列舉+概況”的立法模式,即列舉的單位對象為: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後面沒有“等”字,也沒有“及其它單位”等開放性表述。從以上規定來看,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從以上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個體工商戶雖然招用勞動者要适用勞動法,要繳納社會保險,但并非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不信,咱們再提供實證案例作為佐證:
大家看看,住房公積金與社會保險雖然有時和勞動關系相伴而生,但它們倆的差别很大吧!有時大到你無法想象!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