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五六七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三大原則,即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那麼公平原則具體是如何适用的呢?下面舉例告訴您。
王某與房地産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出租協議》,委托期限3年,有90天的免租期,也就是協議簽訂後的90天,該房地産經紀公司無需向王某支付租金。雙方對房地産經紀公司提前解約是否需要賠償免租期租金沒有約定。
合同簽訂一年後,由于房屋不容易對外出租,該房地産經紀公司提出解約,并願意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但王某認為,房地産經紀公司還應賠償其2個月的免租期租金。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僅僅履行了1年的協議,而協議期限總共3年,3年對應的是90天的免租期,如果履行1年便享受90天的免租期,是違背公平原則的,雖然協議對此事項沒有約定,仍支持了王某要求該公司賠償2個月免租期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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