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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随聊] 一起來審一審:監事委托審計,打官司要公司付費!

開個随便聊的欄目,歡迎大家有話題和我們聊,再整理成貼子。 這是一個朋友咨詢的案例,讨論後寫成貼子


基本情況:

X公司有3個股東,2個監事,其中一個監事是股東A。因股東利益糾紛,A以個人的名義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X公司進行了審計。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股東A将該審計報告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并請求法院依法判決X公司償還其審計期間代墊的費用。

前些日子關于“摩登大道3獨董訴請專項審計”的公告引起熱議,3位獨立董事提出獨立意見: 要求公司立即聘請專業注冊會計師對公司進行專項審計。評論認為3位獨董“如此盡職盡責,實屬罕見”。 因為獨董制度的建立,其用意就在于對上市公司的業務、管理、财務等方面進行獨立監督并給出建議,但在現行的機制下,獨董的發揮空間其實是有限的。

按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别職權: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也就是,該3位獨立董事可以獨立聘請,而不是一定要求上市公司聘請外部審計,但是小編又想,如果3位獨立董事真的獨立聘請了,這審計費用上市公司願不願意支付呢,到時又可能是一場糾紛呀。

獨立董事是上市公司才有,獨立董事會的職責明顯與監事會存在重合。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有的是監事,所以咱們讨論監事的案例。

訴訟常涉法規

《公司法》

第51條 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53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财務;....(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4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56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55條 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象上述案子中的監事同時又是股東的情況,在中小企業中是普遍存在的,誰會找一個外人回來做監督自已呢

分析一下上述的案子:

原告:A,被告:X公司

1、A既是股東,又是監事;

2、X公司隻有兩個監事,沒有監事會;

3、A個人委托了外部審計,代支了費用;

4、A要求X公司償還墊支的審計費用

問題1:隻有2名監事,沒有監事會,是否每個監事各自行使職權,還是要協商一緻?

問題2:A是以股東的身份起訴,還是監事的身份起訴?

問題3:A與X公司到底是什麼糾紛?

問題4:A監事行使職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因為朋友是被告一方的,所以小編也站在X公司一邊來讨論啦,歡迎朋友們站在A的一方來反駁哦

問題1:有2名監事,沒有監事會,是否每個監事各自行使職權,還是要協商一緻?

第53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财務;......

第54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

從字面理解,《公司法》明确賦予了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相關職權,即A監事擁有法律賦予的職權,另一位B監事也是,而且對該職權并沒有象監事會那樣要求過半數表決同意的前置條件。假設A監事要求行使調查職權,而B監事不同意,應視為B監事放棄行使調查權,但不能因此阻止A監事行使調查權。

因此,A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賬務,條件符合時,可以委托事務所協助調查,費用由X公司承擔, 這點應該是A監事起訴的主要理由。

問題2:A是以股東的身份起訴,還是監事的身份起訴?

假設A以股東的身份起訴,那麼A估計就會敗訴了,股東有知情權,但是沒有個人委托審計公司的權力,就算X公司在A股東行使知情權時,同意其委托事務所審計,X公司也沒有義務為其承擔費用。

所以,A應該是監事的身份起訴。

PS: 關于股東的知情權,和查閱權到底有多大,下一個貼子再說。

問題3:A與X公司到底是什麼糾紛?

A與X公司是知情權糾紛?監事權糾紛?都不是,上面已經說了,知情權糾紛的話,不能要求X公司支付審計費。監事權糾紛的話,就要注意了,監事權是屬于公司的内部理治事務,是不可訴的,即是監事不能起訴公司要求行使監督權。是不是覺得很不合理,其實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監事也不是适格原告,因為監事維護的是公司利益,不是個人利益,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不符合起訴條件。

那麼,A已經支付了審計費,要求X公司償還,A與X公司是債權債務糾紛。

既然是債的糾紛,那麼問題就變成了,A監事的債權是否合法了。

問題4:A監事行使職權的程序是否合法?調查的條件是否成立?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X公司要按《公司法》第54條、56條的規定,承擔費用。

關于調查權,《公司法》第54條說的“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才可以調查,所以A監事得證明X公司經營情況異常。

調查審計是否要征得X公司同意,按法院對相關案例的觀點:監事行使财務檢查權,應當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及方式進行。履行監事職責首先應當依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在公司拒絕時雖不能訴諸于司法強制行使監事職權,如若确有必要履行監事職責而産生的合理費用,訴請公司承擔時應當予以肯定和支持

也就是,A監事行使職權應該按X公司的章程等規定進行,當然了,很多企業的章程都是例行公事的标準版本,是沒有具體說明的。此種情況下,審計費用既然已經發生了,A需要證明是确有必要履行監事職責而産生的合理費用。

那進一步,問題就變成,A監事為什麼要審計了?為自已?為公司?

按《公司法》原意,監事履行職責不涉及自身民事權益,行使監督的利益歸屬于公司,與公司的利益一緻。如果是股東利益糾紛,那麼A監事自行委托審計,為的是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更高,其審計的目的也不是為了公司和職工的利益,與法律規定的監事職責的本意相悖,審計所産生的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小編亂彈:

很多中小企業的治理結構是不規範的,監事也是股東,當發生糾紛時,監事的身份也是可以打的一張牌。而《公司法》中,監事權其實是很雞肋的,給了職權,卻沒有給訴權,監事唯一可以起訴的情況是:(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在私營企業形同虛設。

在本案例,A的股東身份和監事身份混同的,無法明确區分身份,假如A隻是一個監事,他如何能獲取審計所需的資料呢?A是否将審計通知了X公司?是否征得了X公司同意,很明顯沒有。那麼,A是利用其股東的身份和工作權限獲取了财務資料,而不是通過合規的程序獲取的資料,那麼其審計報告是否能成為A追償審計費用的合法證據?這些情況都是對A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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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渝02民終2707号

本案中,因陳X具有股東與監事的雙重身份,陳X以監事名義委托的此次審計到底是為公司利益還是其自身利益從表面上無法判斷,但從陳X先後提起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出資比例确認訴訟以及......行為判斷,陳X以監事名義委托對公司财務進行審計系為其自身利益的事實更具有高度可能性,即陳X提起此次審計,系以監事身份實現其個人股東利益而為之,其審計的目的也不是為了公司和職工的利益,與法律規定的監事職責的本意相悖,該次審計所産生的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PS:為個人利益,費用自負。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7)鄂民申1489号

盡管公司監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規定的上述職權,但該法僅在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了訴權,即針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法律并未賦予監事以訴訟方式檢查公司财務的權利。此外......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實際是維護公司利益的公司行為,即使賦予監事(會)相關訴權,也應由監事(會)以公司名義行使,而不應以監事(會)個體名義行使。

PS:監事權不可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6)川民申3243号

陳XX作為股東及公司監事是否有權查閱公司财務賬簿的問題。......而作為監事查閱公司财務賬簿,公司法雖有明文規定,但監事權一般認為屬于公司内部自治範疇,是否具有可訴性現在尚無明确的法律依據,故陳XX主張作為股東和監事的雙重身份而有權查閱公司财務賬簿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PS:監事權不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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